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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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
初稿
(2008—2020)
平湖市民政局
浙江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所
2008年10月
平湖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8—2020)
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市区地名总体布局 (3)
第一节地名分区和规划要点 (3)
第二节区块地名规划导引 (4)
第三章市区地名通名规划 (6)
第一节通名使用原则与类别 (6)
第二节道路通名 (7)
第三节住宅区通名 (7)
第四节商用楼宇通名 (8)
第五节桥梁通名 (9)
第四章地名专名规划 (9)
第一节专名采词原则 (9)
第二节道路专名 (10)
第三节住宅区和商用楼宇专名 (11)
第四节桥梁专名 (11)
第五节派生地名 (11)
第六节有偿冠名 (12)
第五章道路名称规划 (12)
第一节道路名称规划原则和要求 (12)
第二节快速路名称规划 (13)
第三节主干路名称规划 (13)
第四节次干路名称规划 (13)
第六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 (13)
第一节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13)
第二节地名标志体系 (14)
第三节门牌系统编排规则 (14)
第四节地名标志的密度要求 (15)
第七章地名文化保护规划 (16)
第一节地名文化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16)
第二节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16)
第三节地名文化保护的范围和对象 (16)
第四节地名文化保护的基本措施 (17)
第八章地名调整优化规划 (18)
第一节调整优化的对象 (18)
第二节调整优化的原则 (18)
第三节地名优选 (18)
第九章地名规划实施与管理 (19)
第一节修订《平湖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19)
第二节建立贯彻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与规章制度 (19)
第三节严格执行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20)
第十章附则 (20)
附表 (2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地名管理,保护和弘扬平湖地名文化,提高平湖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水平,适应平湖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地名更好地为平湖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平湖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结合平湖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即为平湖市城市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管理的法定性指导文件。凡在平湖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体、水域等;各类人文地理实体名称,道路、桥梁、住宅区、广场、绿地、公园、风景区、专业市(商)场、大型高层建筑、纪念地、古迹等,在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守本规定。
第3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区域为平湖市市区范围,即所辖的当湖街道、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以及曹桥街道,总面积153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
为保持与平湖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本次平湖市地名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08—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第5条规划目标
近期目标: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完善地名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地名命名。在把握区域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区域历史文化内涵,确立地名板块主题,以渐进的方式培育地名板块的主题特色。
规范通名标准,优化专名采词,建立科学规范的地名网络系统,力求从地名文化的视角,展示平湖城市的性质与定位,即“长江三角洲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之一,杭州湾北岸的海港城市。”
在完善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与发改、建设、公安、国土、电信等部门协同合作,使覆盖市域范围的数字地名网络系统日益完备,使之成为既方便群众使用,又便于城市管理的公共平台。
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地名详细规划。
中期目标:
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作好古旧地名的挖掘与整理工作。以渐进的方式,将清理与调整现行地名的工作融入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中,使之一并进行,解决
地名的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
远期目标:
建立起区块布局合理有序,文化内涵丰富,指位清晰明确,民众使用方便,空间覆盖完整,层次清晰的地名网络。
第6条规划的指导思想
地名规划贯穿“鱼米之乡”这一区域特色,以“水乡”的水和桥所承载的名称为表现手法,从地名文化的视角透视平湖的水乡文化,进而于地名文化的层面展示独具特色的江南水乡风貌;以“书院文化”,以及《红楼梦》海外传播的“汉籍之路”为表现形式,突出平湖“崇文”的传统历史文化内涵;以地域经济产业特色为着眼点,从地名的视角揭示地域的传统经济特色。
第7条规划原则
1、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衔接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性质与功能定位,使地名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有机衔接、城市地名与城市空间拓展同步推进。
2、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原则。在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的原则下,构建区域地名群,也即地名板块,使各地名板块既有鲜明的主题特色,又相互协调衔接,且统一于整体。
3、继承性与稳定性原则。在原有地名体系的基础上,发掘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原有地名体系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求使新构建的地名体系与之协调衔接。
4、时代性原则。地名体系在保持原有地名稳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平湖经济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成果,注重平湖地域经济、文化所表现出的时代性特征。
5、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层次化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地名网络体系。
第8条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3、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民政函[1996]252号);
4、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2005年5月17日;
5、《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4年12月30日;
6、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