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复评程序、申报表、考核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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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程序
一、市场申报。
各创建单位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附件2),按《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考核评价标准》(附件5)开展自查并制定整改方案,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入场经营者名录等材料并报送县级市场监管局。
二、初审上报。
县级市场监管局对创建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创建标准对市场开展检查,结合市场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研究提出意见,将初审合格的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各市市场监管局,并组织市场开展创建。
三、中期评估。
各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8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参与创建农贸市场的中期评估。
对经审核达到创建标准的市场名单和相关资料于9月10前上报省局食品流通处。
四、评估验收。
省局将于11月中旬前对各市审核通过的市场进行评估验收。
严格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考核评价标准》(附件5)进行评分,分值达到80分以上的为通过验收;低于80分的不予通过。
五、公示公布。
对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拟定公示名单,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根据公示情况,省局履行规定程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复评程序
一、市场自查。
各县级市场监管局组织本辖区内2018年通过评估验收的农贸市场,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考核评价标准》(附件5,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7月15前,自查自评达标(得分80分以上,下同)的农贸市场将本单位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入场经营者名录等复评材料报送县局进行复评。
二、县局验收。
县局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申报复评的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命名。
8月15日前,各县局将本辖区验收达标农贸市场名单、验收不达标农贸市场名单(含自评不达标市场)、市场主体已不存在名单及复评验收情况报各市市场监管局。
三、市局抽查。
各市局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县级局上报的验收达标农贸市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达标农贸市场总数的30%,抽查不达标的取消命名。
9月15前,各市局将本市辖区验收达标农贸市场名单、验收不达标农贸市场名单(含自评不达标市场、抽查不达标市场)、市场主体已不存在名单及抽查情况报省局食品流通处。
四、省局抽查。
11月中旬前,省局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市上报的验收达标农贸市场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不达标的取消命名。
五、公示公布。
省局根据各地复评情况和省市局抽查结果,确定复评达标农贸市场名单、取消命名农贸市场名单,按程序报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结果应用。
规范化农贸市场复评工作与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相结合。
对未通过复评的农贸市场及所在县,通报省局食品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