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2017-03-29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要实现建造合同准则与财会〔2016〕22号文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成本归集、验工计价、资金收付、收入成本确认等环节如何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二是要实现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不同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税会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协调和反映;

三是要实现会计处理与分级管理模式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同一纳税主体内不同会计主体核算的分工以及税款的结转。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分若干专题进行讨论,今天先谈谈简易计税项目。

一、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例 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

2017年3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515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总包收款已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分包付款均已取得合规发票。

丙项目预缴税款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A公司4月申报期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三),实现在公司范围内的分包差额综合扣除:

填写附列资料(一),相关数据与附列资料(三)相对应:

填写附列资料(四),实现异地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最后填写主表:

本例中,A公司三个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其所属丙项目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也是3万元,4月申报时,应补税额为零,无需缴纳。

问题与思考:

1、如果丙项目未在4月15日之前预缴税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2、倘若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必须分工程项目确定总分包差,A公司本期需要补税吗?《房企最专业的微信fdccsdr》

3、假定甲项目本期付分包款为206万元,A公司本期应纳税额为多少?附列资料(四)第4列和第5列应如何填写?

二、统一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统一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不单设账套,各工程项目的交易和事项统一在公司总部账套内核算。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合二为一,无需进行税款的逐级结转,适用于规模不大、项目数量较少的建筑业企业。

假定A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统一核算模式

1、3月份自业主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3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30万元

建议对「应收账款」科目设置明细或项目辅助核算,此处略。

2、收款且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0万元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30万元

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927万元

贷:银行存款927万元

4、取得分包单位合规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除)27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万元

5、丙项目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交)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6、验工计价时,假定计量金额为1030万元:

借:应收账款1030万元

贷:工程结算10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30万元

7、对分包单位计量时,假定计量金额为927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27万元

贷:应付账款 927万元8、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假定本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分别为1000万元和9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

经过上述处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余额为零,其中:「计提」专栏贷方余额为30万元,「扣除」专栏借方余额为27万元,「预交」专栏借方余额为3万元,分别对应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实现了税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

通过引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协调税会的时间性差异。A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等科目均为不含税口径,体现了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问题与思考:

1、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吗?

2、「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余额一定是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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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大部分的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对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容易混为一体,不能正确划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计税缴纳相关的税费,形成涉税风险。 110A1000900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日前按进度付款80%。月份投入材料成本150万,人工成本万,月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万,建安发票开具200万元,并缴了营业税(不考虑其它税费)。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150 合同成本人工50 贷:库存现金200 借:应收账款甲项目200 贷:工程结算收入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库存现金以上处理有问题吗?欢迎大家留言探讨学习。 营改增后,要求价税分离,在施工地预交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报表数据如何与科目余额衔接等,都对会计核算有了更好的要求。后面陆续从会计科目设置、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经过实例的方式进行讲解。

小规模建安企业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为便于核对台账数据,建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三级核算。 二、举例说明 案例 6月甲地的A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B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200万,预计总成本为150万,工期60天,每月25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80%。7月份投入材料成本45万,人工成本30万,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100万,建安发票开具80万元,另在甲地施工C项目取得收入并开票20万元,人工成本15万。(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其它税费)。7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在乙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乙地B项目)2.4贷:库存现金80*0.03=2.4 、当月列支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乙地B项目)45 -人工(乙地B项目)30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c9601848.html,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探析 作者:乔卉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23期 摘要:什么是营改增,这是我国在税制改革方面的重要环节,此改革主要针对对企业重复征税问题进行有效的降低。但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增加了税收的负担率。这对于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如何在实施此项改革后,减少建筑行业的税收支出,实现政策追求的税收只减不增,成为了建筑企业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对改革前后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对比,从而对建筑行业增值税纳税进行筹划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筹划;风险;纳税 自从今年六月份,将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给建筑行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实施此项改革后,建筑行业纳税的筹划空间得以增大,但是,随之而来的更加复杂因素与影响,也使风险的增加。由此,建筑企业针对其自身特点,分析在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从而进行适当的规避,是建筑企业当前抓住机遇,改善管理的重点。 一、建筑企业特点 根据我国新时期经济形势变化,建筑企业投资也随之发生了改变,由以往的全方位投资转变成现阶段的集中投资和单项投资。也由自由行较强的经营逐渐向依法经营转变。由于建筑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的主要地位,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也势必影响我国经济行业的相关发展。针对建筑行业自身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企业具有流动性大且运行周期长的特点。由于建筑施工周期长,所用工种较多,涉及人员数量巨大,在资金核算方面会占用大跨度的时间,为资金计算的准确性带来一定困难。除此之外由于建筑行业实际原因影响,建筑人员及工具具有极大的流动性。第二,建筑行业消耗巨大,各部门关系复杂。基于建筑本身的要求,建筑行业对各材料的需求量较大,且数目不固定,为材料核算带来一定难度。且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大量企业的配合,各部门协作关系较复杂。第三,资金投入量大,且流转不迅速。建筑行业巨大的前期投入,和长时间的资金流转,导致很多建筑企业需要大量的负债,增加投入成本,导致财务存在风险,资金管理难度加大。 二、税收改革前后建筑行业税务情况 在纳税改革前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种类以及纳税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要的就是纳税主体的变化,由原本的总承包人为纳税主体变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次是纳税税率的变化,有营改增之前的3%到改革之后的根据纳税人身份不同业务不同差别纳税。三是缴税的计算方法改变,由改革之前的简单直观的全额纳税到改革之后的不含销售额的纳税还有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来说的其他的纳税区分等。第四,纳税地点的改变,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根据其服务特点,向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但是在营改增之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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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案例

案例解读(一):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6-04-13 发布作者:来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根据国税总局2016第15号文件的规定,从5月1日营转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要采用分期抵扣的方式,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很多同学搞不清楚,现在老师讲一下具体的分录。 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分期抵扣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是在时间上必须是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包括接受投资、受赠、购买、非货币交换等形式取得); 三是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四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分期抵扣方法是指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会计分录如下:直接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时,按不动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进项税额6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进项税额40%部分,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然后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取得不动产固定资产后的第 13 个月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某固定资产)”科目。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还应登记“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查账。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 原创 2017-04-02 何广涛何博士说税前文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对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税收政策和统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今天接着讨论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三、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分级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单设账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本项目的交易和事项,项目部和公司本部的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 科目代码:1134 )科目核算。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建筑业企业。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分开的,一个纳税主体下设多个会计主体。尽管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自身的涉税事项,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公司本部,因而,有必要通过会计处理实现税款的逐级结转。结转的基本思路是:各项目部将公司总部视为「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将本项目部的「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目余额结平,即月末各项目部增值税涉税科目不留余额,全部结转至公司本部,公司本部作相反分录,以实现与纳税申报的衔接。假定A 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分级

核算。1、3 月份自业主收款时项目部处理:借: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206 万元贷:应收账款 206 万元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309 万元贷:应收账款309 万元借: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515 万元贷:应收账款 515 万元公司本部处理:借:银行存款1030 万元贷: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206 万元 乙项目309 万元 丙项目515 万元2 、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时项 目部处理: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 万元贷: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 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 销项税额9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5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15 万元注:为便于核算,除资金往来外的涉税 业务,发生时由项目部自行核算,月末统一向公 司本部结转,参见后文。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项目部处理: 借:应付账款103 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103 万元借:应付账款412 万元贷: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412 万元借:应付账款412 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412 万元公司总部处理: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103 万元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中税网6月份推出建筑业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课程安排: 06月30(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管理的影响及战略的调整 07月31(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经营形式的影响和应对策略08月28(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09月30(4)营改增后建筑合同管理及风险管控 07月10(1)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管理的影响及战略的调整 08月07(2)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经营形式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09月11(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发票的重要性分析 10月09(4)营改增后房地产合同管理及风险管控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

营改增后简易征收办法20160523

“营改增”后简易办法征收的项目有哪些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①2008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④销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售旧货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实务

营改增会计及税收实务 一、单选题 1、增值税属于哪种税收类型()。 A.所得税类 B.流转税类 C.财产税类 D.资源税类 A B C D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 A.11% B.6% C.13% D.17% A B C D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个月内不得变更。 A.六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A B C D 4、购买农产品的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 A.契税 B.农业税 C.烟叶税 D.烟草税 A B C D 5、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买价1000元,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元。 A.130元 B.170元 C.115元 D.145. 30元 A B C D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而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A.会计成本 B.预计成本 C.实际成本 D.预算成本 A B C D 7、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确定。 A.主管市级国家税务局 B.主管省级国家税务局 C.国家税务总局 D.财政部 A B C D 8、纳税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的当天。 A.应税服务完成 B.实际收到价款 C.应税服务提供的首日 D. 双方协商付讫款项 A B C D 9、营改增纳税人A和B于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2月1日提供应税服务,同时约定12月1日支付款项,A至12月31日仍未收到款项,则A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1月1日 B.2月1日 C.12月1日 D.12月31日 A B C D 10、营改增纳税人A和B于1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2月1日提供应税服务,但未约定何时付款,A 于11月30日应税服务完成后仍未收到款项,则A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1月1日 B.2月1日 C.11月30日 D.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A B C D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由甲方提供材料,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建设方(甲方)通常会与施工方(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供应的具体材料清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营改增”后“甲供材”税务及会计处理均有变化,本文通过案例对此简要介绍。 案例 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税务处理同情形2。

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会计继续教育2018昆山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 随堂随练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生活性服务业的成本核算的特殊性不包括()。 提供服务的无形性 提供服务的同步性 提供服务的异质性 提供服务的有型性 判断题(共1题) 2.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下列各项会计不属于企业会计范畴的有()。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 施工企业会计 房地产企业会计 保险业会计 判断题(共1题) 2. 小规模纳税人就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下列关于外币折算的所得税规定中不正确的是()。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更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判断题(共1题) 2. 酒店餐饮企业除了服务外,还有商品的加工和销售。因此,会计核算时,需根据经营业 务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下列业务属于服务性经营业务的是()。 酒店客房内的食品饮料的销售服务 酒店企业附属的餐饮部门进行酒店住宿的配套服务 酒店企业为了方便住客购物,开设一些消费者需要购买物品的商场 旅馆的住宿、美容美发、洗涤等 判断题(共1题) 2. 客房业务收入确认以收到款项的时间来确定。()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1. 餐饮企业外卖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正确的是()。 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按照餐饮销售处理 按照混合销售处理 按照商品销售处理 判断题(共1题) 2.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正确 错误 单项选择题(共1题)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7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影响 发表时间:2018-07-09T12:02:45.54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2期作者:苏苗苗 [导读] 摘要:营改增目的在于明确企业未来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促进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纳税筹划具有复杂性,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全部内容,需要委派专业的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人员,并在企业内部动员全体人员了解财务管理,了解纳税筹划,使其合理合法的进行。 浙江吉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温州 325200 摘要:营改增目的在于明确企业未来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促进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纳税筹划具有复杂性,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全部内容,需要委派专业的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人员,并在企业内部动员全体人员了解财务管理,了解纳税筹划,使其合理合法的进行。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纳税筹划 营改增主要影响企业的纳税筹划,目前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应制定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对人才进行培养,确保方案的实施,才能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最大的影响就是降低了企业赋税,减少了大量的重复税收形式。因此即便是提高了税率,但企业最终缴纳的税负依然低于以往。比如在以往的缴税过程中,按照营业税进行缴纳,但规定营业税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因此多次流通就需要多次的缴费,存在明显的重复缴税现象。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可以通过上一环节的征收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但是这种税负降低很多时候是隐性的和有条件的,因此要在政策允许下,进行财务管理的改革,使其能够适应现行的税收政策,真正发挥营改增的积极效应。 2.“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的最终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营改增影响企业的毛收入;二是影响企业的运行成本。企业通过合理的手段可以有意识的降低各项成本,从而提高其利益获得,同时能够减少需要交纳的财务额。营改增实施前后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税率,营改增虽然减少了重复收税,但实际上是提高了税率。这对企业的财务指标造成严重影响,企业正确的财务规划将大大减少其缴税额。因此,要求企业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分析,促进企业内部财务指标核算,降低成本,降低缴税额,促进企业发展。 3.“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资产改造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影响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用来抵扣缴税额,这样促进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具有显性效益和隐性效益。显性效益在于减少了企业的缴税项目,降低了企业的压力。隐性压力在于提高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易于促进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这与以往的收税方法存在明显的不同,以往的税收缴纳政策没有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抵扣缴纳项,导致企业缴税额增多,而营改增明显使企业的资产改造更加积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下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措施 1.了解国家政策,及时规避涉税风险 国家政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传统的缴税方式与营改增后的缴税方式不同。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国家也会对相关改变进行详细说明。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营改增采用试点的形式,但是起初一定会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推进营改增政策,国家会对这类问题给出及时具体的解决策略,促进营改增政策的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企业对试点的发展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才能降低风险。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还必须了解和及时找到影响其税收增加的因素,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积极学习和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减少缴税项目和缴税额度,降低缴税风险。 2.选择适合企业实际发展的纳税人身份 由于以往的缴税程序单一,企业无需选择纳税人身份。而营改增时代,企业不得不根据其运营现状选择一个合理的纳税人身份。只有选对纳税人身份,才能使其缴税额合理,有助于企业发展。建筑企业具有复杂性,在运营过程中,要及时了解自身发展现状,并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树立先进的理念,在缴税过程中,定义自己的身份,并按照身份来缴税。总之,根据建筑企业的复杂性,企业要进行划分,当然,一般建筑企业都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实现增值进行税额的抵扣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般都选择一般纳税人,这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的,选择一般纳税人才能确保其税收缴纳减少。一般纳税人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针对性的处理,对企业的财力和物力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另外,对于一些发展不是特别好的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自主经营,企业规模十分小,或者刚刚起步的企业。当然,对于身份的定义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需要考虑到企业近期的财务状况,还要综合考核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利益获得甚至是企业现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确保缴税合理。 3.提高财务人员纳税筹划的意识 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和自我学习过程,及时了解国家的缴税政策,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筹划策略,做到全员筹划,提高营改增筹划的积极性。还要对筹划结果进行考核,采取适当的奖励或者惩罚的方式,来促进企业员工积极性的提高。使得企业能够快速适应营改增政策,在新的策略下能够获得快速发展的机会,当然,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 4.充分做好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建筑企业应当选好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正确、合理的纳税筹划流程,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制定出完整、对企业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同时,要运用合理的方法或步骤进行纳税筹划,以此不断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促使建筑企业协调发展。建筑行业要及时做好增值税进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例如,通过购买必要的施工设备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的纳税优惠政策,来进行相应的税收安排,如对于一些再生资源等环保材料,要根据国家免征增值税的相关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现减轻税负压力的目。 5.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制定并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合规、合理的增值税抵扣规定,加强对发票的管

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一个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地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提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 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企业2016年7月份业务如下: 业务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220万元,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万元,一并与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均已收到。对A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给B工程公司,本月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取得B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增值税款0.3万元;购买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 解析: 1.结算、收取工程款 销项税额=222/1.11×11%=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工程结算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0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解析: 2.支付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 3.购买材料物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业务2:外市B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 收取含税工程款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万元。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12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解析: 应纳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预缴税额=(515-103)/1.03×3%=12(万元) 账务处理: 1.月末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5150000 贷:工程结算 5000000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doc

2019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及税率最新 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

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做出妥善安排。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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