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营改增不动产对外投资税务及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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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不动产对外投资税务及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营改增不动产对外投资税务及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关于不动产对外投资的操作办法是否在征收增值税时仍然适用?笔者的观点是:在没有新的特别规定明确的情况下,营改增后不动产对外投资将不能再按照原来的操作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件《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只有土地可以使用权出资,而不动产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只能以所有权出资,所有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无论是否约定承担风险或取得固定收益,均属于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实施办法第14条只是规定无偿转让不动产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没有明
确以不动产投资属于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是否在所有权转让时发生纳税义务。但是《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2条中提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取得的不动产。投资入股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意味着投资方以不动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