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附: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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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附: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52号)

华东理工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0届党委会第41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华东理工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是1952年由交通大学、震旦大学、大同大学、东吴大学、江南大学等高校化工系合并创建的新中国最早的以化工为特色的高等学校,1993年改为现名。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经过不懈努力,学校已发展成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鲜明特色的高等学校。

在创业、求索、发展、图强的奋斗历程中,学校遵循“勤奋求实、励志明德”的校训,以“培育英才、服务社会、奉献人类”为使命,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过程、传承创新”的办学理念,秉承“脚踏实地、大气谦和”的精神品格,形成了“开拓进取、自强不息、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的大学文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简称华理,英文译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ECUST。学校网址是http:

//。

第三条学校法定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学校设有徐汇校区、奉贤校区和金山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变更注册地与校区。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负责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评估,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等重要事项。

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致力于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学科、专业、招生、就业、办学质量等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学校围绕办学特色,以工科为主,设置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人文艺术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第十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发展国际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加强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提高师生跨文化交流和理解能力创造条件,促进教学、科研与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十四条学校承担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任。核心任务是立德树人。

第十五条学校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的高素质卓越人才,造就实业中坚、行业翘楚和国家栋梁。注重本科生科学与人文素质的培养,形成良好的专业素养;增强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训练,使之具备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

第十六条学校聚焦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立足创新与学科特色,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以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支撑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注重建立“产学研用”战略联盟,推进学术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第十七条学校紧密联系社会,积极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注重文化传承与创新、传播与辐射、示范与引领、服务与支撑职责,发掘优秀文化,创造先进文化,丰富精神文化内涵,充实人类智慧宝库,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东理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决策程序包括确定议题、调查论证、听取意见、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决策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决策后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审定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审定确认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培养、考核与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保障学校稳定与和谐发展。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七)承担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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