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论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

摘要:我国于2007年出台了新的破产法,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成为其一大亮点,重整制度不是消灭而是救济,是所谓的雪中送炭。本文通过对破产重整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以及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明晰其其轮廓,探求其内涵。

关键词:破产重整理论基础价值取向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已具有破产的可能,而同时又具有复兴的可能,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

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有如下三个特征:

1.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破产重整制度打破了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调和。当企业破产时,经营者、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等各方利益代表都不希望立刻通过破产程序对之加以解体和消失,而是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重组也就是再建,让它能存续下去。毋庸置疑,让一个能存活的企业,整个或者部分地作为企业继续运营下去,对各方而言都是有意义的。

2.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重组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对债务清偿法而言,重组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对企业法而言,重组指的是对

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重组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区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重组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企业复兴的基础之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

3.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基于拯救企业的需要,重组制度有必要采取一些维护企业继续营业的保护性措施。而这些保护性措施所针对的,首先是债权人的权利行为,例如,追索债务的诉讼和强制执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以及其他单独索取清偿支付和单独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的行为。其次,还要针对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从事营业所面临的困难,例如,因信用下降而难以获得贷款,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裁减人员所引起的劳动争议等。所以,重组制度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保护,既要有程序法上的安排,也要有实体法上的措施。使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是维持其生产经营,而设立强有力的保护性措施又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重组制度的重要环节,这就离不开一系列的实体法规定了。例如,对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继续营业授权以及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授权,赋予为

企业继续营业提供贷款或者供应货物的新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对债权人行使担保物处分权的限制等,都涉及到对既存的实体权利的处置和新的实体权利的设置。因此,重组立法须突破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截然分立、不可混合的教条和偏见,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有机结合,使之能够适应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同时,也应防止被拯救企业借此逃废债务,转嫁危机。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破产立法冲击最大的是:对处于破产和清算状态下的公司,各国破产法均开始考虑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兼顾。由于企业破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由内向外逐渐辐射的。首先是企业和它的债权人以及股东,即企业面临倒闭,债权人和股东面临财产损失;其次是企业的职工、所在社区和它的交易伙伴,职工面临失业、社区面临税收减少、经济衰退,合作伙伴将丧失交易关系;再次是其生计与该企业的营业有关联以及与前两类人有利害关联的人 ,比如企业周围的行业因企业的破产而难以维持和经营、破产企业债权人因自己的损失而无力对其他债权人清偿导致后者也陷入困境、当地居民因企业破产带来的财政困难而不得不忍受公共福利方面的不利状况。

为此,破产法的观念要进行更新,不应再局限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要开始扩大对破产社会影响的关注范围。新的破产法理念在立法上体现为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比如让债权人参加清算组、破产分配时优先考虑企业员工、调动债务人积极性的和解制度等,都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更大范围的关心受破产案件影响的人们。但表现最充分、最明确的当属破产重整制度的诞生了。破产重整制度以其特有的拯救企业、再图复兴的理念以及围绕这一理念所进行的诸多法律制度构造与设计,就是对利害关系人在企业、公司面临危机时的关心与保护。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

破产重整制度代表了现代各国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亦增设了企业重整制度的规定。破产重整制度之所以能在现代社会中引起如此的重视,与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功能是分不开的。破产重整制度将企业的拯救置于中心地位,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不但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破产重整的价值追求是:债务清理与公司复兴,维护社会利益与实现个体利益的统一。它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的利益。破产重整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还是一个企业拯救法。现代经济中的企业存在着大型化的趋势。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国经济体系的支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一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败倒闭,影响很大,各经济单位的紧密联系与相互依赖,易形成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而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仅仅考虑到破产事件对债务人与债

权人的影响,对其他影响则熟视无睹或无暇顾及。因此,我们很难说这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设计。而重整制度关注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社会利益为首要的价值取向,追求更高层次的公平。破产重整制度实际上是将秩序、公平、正义、效率这些基本的法律价值元素巧妙地贯彻在整个制度的价值追求之中,并实现于受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生活之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