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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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第三条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举办者资产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
联合举办协议。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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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
第四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
第五条运转资金。为保证培训机构设立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应提供足够的运转资金。培训机构的运转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市级培训机构不得少于50万元。营利性培训公司跨区县开设分支机构,需保证培训机构开设初期(最少6个月)的正常运转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租、人员工资等费用)。
设立后举办者须将开办资金及时存入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
存款账户。
第六条培训场地。具有能够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
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集中培训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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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培训机构增设培训点的,在符合办学标准的前提下,可“一证多点”办学,但须到市人力社保局和新增培训点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区(县)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在符合办学标准的前提下,(县)行政区域内增设培训点的,可“一证多点”办学。培训场地系举办者自有的,需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楚;年。3培训场地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得作为培训场所。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培训教学人员。第七条人,且不得少于兼职培训教师。专职培训教师最低不少于2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名以上专职保1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安人员。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专兼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劳务协议。培训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第八条
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有科学的培训计划方案,并有明确的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配备
相应培训教材或讲义。鼓励培训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办适应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的培训专业。
第九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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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章程,须按照《民办《章程》(一)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章程除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外,还需明确培训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招生对象与规模、项目、培训形式、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办法等内容。(二)收费和退费办法。按照本市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取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的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须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预收费期限或课时,以及退费的结算方法。(三)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包含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加强培训教学人员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制度。(四)增强培训教学人员责任心,保证培训质量的培训管理制度。(五)劳动用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包括员工聘任、解聘,规范用工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内容的劳动用工制度。(六)安全稳定制度。建立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培
训机构安全、稳定、和谐,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
动的安全管理制度。申报材料第十条(一)申办报告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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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和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设施、设备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需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央行个人信用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2.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拟聘用的专兼职培训教学人员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4.拟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
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从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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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和从业资格证明;
(三)资产资金证明材料
拟办培训机构举办者资产和开办资金证明材料。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培训场地证明材料
1. 拟办培训机构对培训场地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
2.培训场地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3.向学员提供食宿的,需提供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五)培训管理材料
1.培训计划方案。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培训安排、培训教材、培训方式、考核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