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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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 人员的责任规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225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 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 80号
行政问责的方式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通报批评;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 责令公开道歉; 调离现工作岗位;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四)依法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1. 企业要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 全年的经费预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要专 户核算、专款专用,并列入成本开支。
2. 高危企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 规定缴纳、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行政处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处分的情形:6类,25种; 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各级政府分工和行政机关承担的监管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规范
主讲人:
一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我们国家目前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安
全生产法律体系,已颁布的涉及到安全生产
方面的重要法律可以分为三类: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专项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相关法律: 《刑法》 《煤炭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职业病防治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
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第198号
安全生产的法定标准规定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大量的安全标准被法律、法规、规章直接 规定为企业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和依据。目前国家标 准有几百件,行业标准有1000多件,如《煤矿安全规 程》有17万字左右。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3.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 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按规定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 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参加商业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
法规目前共有46部,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
如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交通条例》
(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
生产“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对“三同时”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规定和强制性规定。
(六)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1.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 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 急救援、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 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等12个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2. 企业要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 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 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本安全 管理基础台账。
依法组 织事故 调查
依法实 施行政 处罚
企业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
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企业承担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
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接受未尽责任的追究:
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如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4号
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渝府令第205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225号
(三)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企业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企业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2. 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 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 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再教育培训、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3. 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管理 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作业现场 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 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4. 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 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 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5. 企业要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 施;
7.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 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 急疏散要求、标示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 的出口; 10.依法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特种作业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 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的资金; 11.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 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2.需经安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二)依法设置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企业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分管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和危险物品的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和使用之外的其他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三 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 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 理服务。企业委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6. 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的,要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 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7.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要保持规 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 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要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 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 口。 8. 企业要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 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 计划,限期整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 即停止作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
5.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 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初 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 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 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必须对履行以上主体责任进行书面
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 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实 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的负责人、 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 生产责任、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 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 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并严格落实和实施。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 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 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1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
14.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规定;
15.依法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16.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
17.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 评估和实施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8.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 故抢险救援;并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19.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责任;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3. 企业要处理好安全生产商业责任保险与 社会保险的关系。按照有关伤亡事故赔付标 准,参加工伤保险的,投保不足部分在责任 保险投保中补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 各行业特点投保相关的具体责任险险种,实 行责任保险足额投保。 4. 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 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重庆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示意图
综合监管职责
专项监管职责
对下级政府监督职责
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行政许可职责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现场处 理措施
行政强 制措施
实施行 政处罚
依法受 理作出 决定
属于其 他部门 监管的 及时移 送
对未取得许可 的依法查处, 对不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 暂扣或者吊销
依法进 行事故 报告
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种类
责任主体: 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监管监察责任 中介机构承担技术服务责任 工会、新闻舆论、基层群众承担监督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三种责任
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 行政问责、行政处分、行政处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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