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能源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能源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能源顾名思义,能源就是能量的来源或源泉,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能源是可以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具有能量的物质,如煤炭、石油、核燃料、水、风、生物体等,或者从这些物质中再加工制造出的新生物,如焦炭、煤气、液化气、煤油、汽油、柴油、电、沼气等。因此可以说,能源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即能产生机械能、热能、光能、电磁能、化学能的各种能量的资源。

当量热值又称理论热值或者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一个度量单位本身所含的热量。当量热值的计算可根据试样在充氧的弹筒中(放有浸没氧弹的水的容器)完全燃烧所放出的热量(用燃烧后水温升高计算出来的)进行实测。对固体燃料来说,通常把其应用基底位发热量作为当量热值,如汽油的当量热值是10300千卡/公斤,天然气的当量热值是9310千卡/公斤,等等。

等价热值是指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二次能源与相应投入的一次能源的当量,即获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所消耗的,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也就是消耗一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就等价于消耗了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因此,等价热值是一个变动值,随着能源加工转换工艺的提高和能源管理工作的加强,转换损失逐渐减少,等价热值会不断降低。等价热值是对二次能源及消耗工质(工质指生产过程中的媒介物或能量交换中的载能体,如水;耗能工质,即有些工质的获得需要消耗一定的能源,如自来水要耗电能)而言,因一次能源不存在折算问题,因此也无所谓等价热值。

二次能源所具有的热量

等价热值=

转换效率

能源折算标准就是将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是计算能源总量的一种模拟的综合计算单位,在能源使用中主要利用它的热能,因此,习惯上都采用热量来作为那样的共同换算标准。由于煤、油、气等各种燃料质量不同,所含热量不同,为了便于对各种能源进行计算、对比和分析,必须统一折算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可分为标准电、标准油、标准煤等,国际上一般采用标准油、标准煤较多,世界各国都按本国的用能特点确定自己的能源标准量,西欧有些国家以用电为主,采用标准电(法国、比利时),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以用油为主,采用标准油(美国、加拿大),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以用煤为主,采用标准煤为计算基准,即将各种能源按其发热量折算为标准煤。标准煤又称煤当量,国际制单位为焦耳,1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中国、俄罗斯、日本均按7000千卡计算,联合国按6880千卡计算。我国的折算方法是:7000千卡去度量各种燃料、动力能源。

能源折标准煤的折标系数=某种能源每千克实际热值∕每千克标准煤热值(7000千卡)。

购进量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两种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要注意: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进量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费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能源消费包括:

(1)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交通运输工具用能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源。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能源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交通运输工具用能”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输业企业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消费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形态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化学性质)。

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即能源加工、转换消费。

能源加工、转换统计,是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产出量的统计。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液化投入专指将天然气经过一定工艺转换成液化天然气。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液化投入的报表是P105-1表。

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的各种损失量,即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和产出的能源数量之差。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如石油化工厂、化工厂、化肥厂生产乙烯、化纤单体、合成氨、合成橡胶等产品所消费的石油、天然气、原煤、焦炭等。这些能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过程,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又如一些能源不构成产品实体,而是作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煤油。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不包括企业的工艺用电,如生产电石用电、制氯碱用电、电解用电等。

用作原材料与加工、转换投入量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即: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是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采用折标系数、参考折标系数折标系数指某种能源的实际热值与标准燃料热值之比。各种能源由于原始计量单位不同,热值也不一样,因此,必须折算成同一标准计算单位,才能进行汇总、对比和分析。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标准燃料有:油当量、电当量、热功当量(焦耳)和煤当量。因我国能源以煤为主,故采用煤当量。即规定每公斤标准煤的热值为兆焦(7000大卡),用兆焦(7000大卡)除各种能源每公斤的热值获得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报表上印出的参考折标系数,仅供参考。有实测条件的企业,应使用实测数(电力除外,统一按折算),填在“采用折标系数”列。无实测条件的企业,用参考折标系数即可。参考系数为单一值的能源品种用该值,是一个取值范围的分别采用下列数据:

能源库存量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指煤矿、油田、洗煤厂、炼油厂、炼焦厂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生产企业,在报告期某一时点产成品仓库(或储存场地)中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数量。按照产成品库存的“所有权”核算原则,凡是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主要包括: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产品;

(4)尚未拨出的带料加工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6)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产成品库存不包括:

(1)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产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盘亏的产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的报表是P402表。

3.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用于经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销售的商品库存量,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商品;

(2)寄存在外单位的商品;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商品;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商品;

(5)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商品;

(3)代外单位保管的商品;

(4)盘亏的商品。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库存这一指标的报表是P403表。

4.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中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要填报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与库存报表”(B203表)或(P402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105表)或“企业能源消费与库存”(P205表)之中。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的统计范围主要是:

(1)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2)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

(3)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4)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5)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6)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7)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1)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2)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3)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4)代外单位保管的;

(5)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6)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7)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其他焦化产品指除焦炭、焦炉煤气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如煤焦油、初苯等。焦化产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焦炭、焦炉煤气这两个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两个品种以外的其他焦化产品归并在“其他焦化产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其他石油制品指除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以外的其他石油制品,如润滑油、润滑脂、石脑油、石蜡、石油沥青等。石油制品很多,目录中只列出了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这几个主要品种,统计时为了简化,把除这几个主要品种以外的其他石油制品归并在“其他石油制品”一个目录下一起填报。

液化天然气指经过液化后的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折标系数为。

其他燃料:指统计目录以外的其他燃料。注意:填报时每个品种都要按照各自的实际折标系数折算成标准量(标准煤)计算。

取水总量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由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海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地表水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源的水,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表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地下水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地下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地下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金额不包括取水过程的成本费用,如电费、设备费用、人工费用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供应的水;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

管道供应的未经达标处理的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未经过供水企业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通过管道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此类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这类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中水指城市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净化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水。金额是指报告期企业消费中水所支付的费用,计算范围与形成当地中水价格的费用结构相一致,如水费、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有哪项就计算哪项。

重复用水量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 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热力的计算蒸汽和热水的热力计算,与锅炉出口蒸汽、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有关,计算方法:

第一步:确定锅炉出口蒸汽和热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蒸汽、热水的热焓;

第二步:确定锅炉给水(或回水)的温度和压力,根据温度和压力值,在焓熵图(表)查出对应的每千克给水(或回水)的热焓;

第三步:求第一步和第二步查出的热焓之差,再乘以蒸汽或热水的数量(按流量表读数计算),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如果企业不具备上述计算热力的条件,可参考下列方法估算:

第一步:确定锅炉蒸汽或热水的产量。产量=锅炉的给水量-排污等损失量;

第二步:确定蒸汽或热水的热焓。热焓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1)热水:假定出口温度为90℃,回水温度为20℃的情况下,闭路循环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20千卡计算,开路供热系统每千克热水的热焓按70千卡计算。

(2)饱和蒸汽:

压力1—2.5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27℃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20千卡计算;

压力3—7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35—165℃,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30千卡计算;

压力8千克/平方厘米,温度170℃以上,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40千卡计算。

(3)过热蒸汽:压力150千克/平方厘米

200℃以下,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50千卡计算;

220—26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680千卡计算;

280—32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00千卡计算;

350—500℃,每千克蒸汽的热焓按750千卡计算。

第三步:根据确定的热焓,乘以产量,所得值即为热力的量。

对于中小企业,若以上条件均不具备,如果锅炉的功率在兆瓦左右,1吨/小时的热水或蒸汽按相当于60万千卡的热力计算。

几个能源品种的计量单位换算系数:

(1)天然气与液化天然气:1千克液化天然气=1.38立方米天然气;1立方米天然气

=0.7256千克液化天然气

(2)原油:1升=0.86千克=吨

(3)汽油:1升=0.74千克,1千克=1.35升

(4)重柴油:1升=0.92千克,1千克=1.087升

(5)轻柴油:1升=0.87千克,1千克=1.149升

(6)热力:1蒸吨=百万千焦

(7)电力:1万度=1万千瓦小时

(8)燃料油:1升=0.91千克=吨

(9)液化石油气:1升=0.54千克=吨

几种产品加工转换计算的规定:

(1)天然气:企业购入天然气,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天然气为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天然气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

(2)成品油: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添加一些其他成分后,又以这种成品油为产品进行销售(购入和销售的产品在统计上为同名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不作加工转换计算,其消费量只计算加工过程中的损失部分(如果没有损失,则消费量为“0”)。但是企业购入某种成品油,经过某种生产工艺加工成另外一种产品,比如将重油加工成汽油、煤油等轻质油或其他石油制品,这种情况应视作加工转换,并按照能源加工转换的统计规定,填报相应产品的投入量和产出量。

(3)蓄能发电:企业用电力进行抽水蓄能,再用蓄水发电,这种情况不应视作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电力消费只填报抽水用电和蓄水发电的差额部分以及与抽水蓄能发电没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其他用电。

旅游统计基本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旅游统计基本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旅游统计基本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1.游客:指任何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国家(或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游客不包括因工作或学习在两地有规律往返的人。 游客按出游地分国际游客(即海外游客)和国内游客。按出游时间分旅游者(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不过夜游客)。 2.常住国:指一个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或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国家(或地区)。 3.常住地:指一个常住国的居民,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城镇或在这个城镇只居住了较短的时期,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城镇。判定一个游客是国际游客还是国内游

15.出境旅游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并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住宿设施至少停留一夜的游客。 16.出境一日游游客:指我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在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未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游客。 17.旅游收入:游客(海外游客和国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游客或游客的代表为游客)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就是国家(省、区、市)的旅游收入。旅游支出应包括(过夜)旅游者和一日游游客在整个游程中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旅游支出,不包括为商业目的购物、购买房、地、车、船等资本性或交易性的投资、馈赠亲友的现金及给公共机构的捐赠。旅游收入包括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 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海外旅游者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国内旅游收入:指国内旅游者在国内旅行、

乡镇统计报表报主要指标解释

综合年定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年报一套表 (一)农村组织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1、乡村户数: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2、乡村人口: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3、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 4、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指在乡村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总数,即男性年龄在16-59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54岁之间的全部人口数。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犯人、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人口。资料来源可从农村人口统计报表中该年龄组内人口减去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职工工资的人口。 5、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指在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有残疾(五种残疾标准,见国家统计局90年9月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方案23页至24页)但能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内。 6、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指男在59岁以上、女在54岁以上而实际经常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7、乡村实有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数。 8、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采集、捕猎劳动的从业人员。 9、工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

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一、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主要税费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二、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三、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指标的排放当量之和。 四、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六、税收增幅(单位:%) 税收增幅=(当年税收实际贡献/上年税收实际贡献-1)×100% 七、销售收入增幅(单位:%) 销售收入增幅=(当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1)×100% 八、研发经费投入增幅(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增幅=(当年研发经费支出/上年研发经费支出-1)×100% 九、亩均投资额(单位:万元/亩) 亩均投资额=投资额/用地面积 投资额:即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企业当年投入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的资金总量。 十、有关数据来源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区市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能源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能源顾名思义,能源就是能量的来源或源泉,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 能源 是可以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具有能量的物质,如煤炭、石油、核燃料、水、风、生物体等, 或者从这些物质中再加工制造出的新生物, 如焦炭、煤气、液化气、煤油、汽油、柴油、电、 沼气等。因此可以说,能源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 即能产生机械能、热能、光能、 电磁能、化学能的各种能量的资源。 当量热值又称理论热值或者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一个度量单位本身所含的热 量。当量热值 的计算可根据试样在充氧的弹筒中 (放有浸没氧弹的水的容器) 完全燃烧所放 出的热量(用燃烧后水温升高计算出来的)进行实测。对固体燃料来说,通常把其应用基底 位发热量作为当量热值,如汽油的当量热值是 10300千卡/公斤,天然气的当量热值是 9310 千卡/公斤,等等。 等价热值是指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二次能源与相应投入的一次能源的当量, 即获得一 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所消耗的, 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也就是消耗一个度量单位 的某种二次能源,就等价于消耗了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 因此,等价热值是一个变动值, 随着能源加工转换工艺的提高和能源管理工作的加强, 转换损失逐渐减少,等价热值会不断 降低。等价热值是对二次能源及消耗工质 (工质指生产过程中的媒介物或能量交换中的载能 体,如水;耗能工质,即有些工质的获得需要消耗一定的能源,如自来水要耗电能)而言, 因一次能源 不存在折算问题,因此也无所谓等价热值。 能源折算标准 就是将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是计算能源总量的一种模拟 的综合计算单位,在能源使用中主要利用它的热能,因此,习惯上都采用热量来作为那样的 共同换算标准。由于煤、油、气等各种燃料质量不同,所含热量不同,为了便于对各种能源 进行计算、对比和分析,必须统一折算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可分为标准电、标准油、标准 煤等,国际上一般采用标准油、标准煤较多,世界各国都按本国的用能特点确定自己的能源 标准量,西欧有些国家以用电为主,采用标准电(法国、比利时)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以用 油为主,采用标准油(美国、加拿大) ,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以用煤为主,采用标准煤为 计算基准,即将各种能源按其发热量折算为标准煤。 标准煤又称煤当量,国际制单位为焦耳, 1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中国、俄罗斯、日本均按 7000千卡计算,联合国按 6880千卡计算。 我国的折算方法是:7000千卡去度量各种燃料、动力能源。 能源折标准煤的折标系数 =某种能源每千克实际热值/每千克标准煤热值( 7000千卡)。 购进量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 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 两种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 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 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 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 (批发、零售企业)填报。《能源统 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 P403表。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 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 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等价热值 二次能源所具有的热量 转换效率

工业企业主要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的定义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二)、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

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三)、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各项指标解释说明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2月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1.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 2.石油石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3.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4.有色金属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5.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6.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7.电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8.化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9.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0.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1.其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2.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3.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4.非工业其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参考附件 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历年来各行业价格指数 3.非工业企业增加值(收入法)计算表

一、总说明 (一)报表构成。 报表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以下简称《统计监测总表》)、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和〈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要求分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发电、电网、化工、建材、机械、其他工业行业、非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北京市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文要求分建筑、交通运输、其他非工业行业企业)构成。 (二)填报范围。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汇总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非工业企业及非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能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后填报。 (三)报送时间。 重点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非工业行业附表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国航、东航、南航、中国远洋和中国海运的非工业行业附表要求每季度报送。 关注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和《非工业行业附表》均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对照印发的表格,表内不能填数字的地方,已用“—”注明。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仅参加填写PS1表。 (一)人社统PS1号表 1. 编制数量:指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数。 2.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指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3.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指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经上级部门批准超编配备的人员。 4.劳务(人事)派遣人员: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通过劳务(人事)派遣方式使用的所有人员。 5.退休人员: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6.系统:事业单位隶属的部门所在的系统。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本表审核要点: 1.行4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5配备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的填法详见附表举例样式。其余一般事业单位按正常填写。 2.列22行23-26从业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8行8-11完全一致。 3.列26行23-26退休人员总数分层次数字要与表3列19行8-11完全一致。 4.列21行2、行4、行10、行13、行15-21应为0 5.列22行6=表6列1行21+列19行21-列40行21+列42行21 列22行11=表6列1行2+列19行2-列40行2+列42行2 6.第二行“有参公管理人员的单位”,一般指党校,公益一类,行业为教育 7.行23-26列10-16=行6-12列18-21,两边数字要完全一致。 (二)人社统PS2号表 1.其他等级人员:本类型在册正式人员中尚未评定岗位等级或岗位等级不明确的人员。 2.其他从业人员:除在册正式人员外的其他从业人员。 3.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学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进行清理后认定的学历统计。 有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在校学习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及以下”栏。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具有学籍但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肄业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的学历均按下一层次学历统计。研究生肄业统计在“大学本科”栏,大学本科肄业统计在“大学专科”栏,大学专科肄业统计在“中专”栏,以此类推。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统计在大学专科栏。 4.年龄:指统计截止日期时的实足年龄(周岁)。如1955年12月出生的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统计时计算为50周岁;而1956年1月出生的人员,则计算为49周岁。 5.博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必须既有学位又有学历) 6.硕士: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既有学位又有学历)

(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2: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报表封面 本套报表的封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主要反映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负责人、编报人员情况;下半部分主要反映建设单位代码、性质、级次等信息。建设单位(项目)要按以下要求填写:1.单位名称:指主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建设单位总负责人 3.财务负责人:指主管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基建决算报表的人员 5.电话号码:指建设单位财务机构所在地的电话号码 6.单位地址:指建设单位的实际办公地址 7.报送日期:指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8.单位统一代码:各建设单位应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建设单位如未能领取统一代码,则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填列。 9.单位性质:指建设单位的性质,分别按行政、事业、企业选择填列。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以企业性质填列。 10.隶属关系: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报。 (2)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

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报。 11.所在地区:指建设单位(项目)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实际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本表主要反映建设单位(项目)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主要指标填列方法如下: 表中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年末数”栏的数字填列。在上年度决算未经审查批复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上年度决算已经审查批复的,应按审批后的数字填列。 1.“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填该项目。 2.“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的投资,根据“转出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作转出投资处理。 3.“货币资金合计”:反映货币资金合计数,根据“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期末余额填列。(注:本科目反映内容为以前年度报表中“货币资金合计”和“有价证券”合计数) 4.“以前年度拨款”: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末尚未冲转的中

妇女发展纲要统计监测指标解释

妇女发展纲要统计监测指标解释 一、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指标 1.妇女人均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4.宫颈癌死亡率 5.乳腺癌死亡率 6.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 7.妇女梅毒年报告发病率 8.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9.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率 10.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11.人工流产率 (二)指标解释 妇女人均预期寿命 1.定义: 又称平均寿命,指在某一死亡水平下,已活到×岁年龄的人口平均还有可能继续生存的岁数。它能摆脱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综合反映全体人口的死亡水平,对于人口分析和人口预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平均预期寿命也可以分性别进行计算,现在各国都分别计算男性、女性和总人口三种平均寿命。一般来说,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 2.计算方法: 平均预期寿命是通过编制生命表来计算的。计算方法是将×年龄以上累计生存人数Tx除以该年龄尚存人数Lx,即平均预期寿命Ex=Tx/Lx。在各年龄的平均预期寿命中,0岁组(出生时)的平均预期寿命可以表示一批人出生后平均一生可能存活的寿命数,具有特殊意义,通常所说的平均预期寿命即指0岁时平均寿命预期寿命,记作Eo/Lo,其中Lo为假定的同批人数,To需从最高年龄Tw、…、T2、T1累计而来,因此,Eo是生命表的最终结果。 3.计算单位:岁

4.数据来源:一般根据人口普查资料推算求得。 孕产妇死亡率 1.定义: 指某地区一年内,孕产妇死亡人数与该地区当年活产儿之比。孕产妇死亡率是评价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它的高低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孕产妇生活环境及卫生保健服务有直接关系。 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与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 因此,界定孕产妇死亡有两个重要概念: ①时间:孕期、产期、产褥期(42天); ②孕产妇死亡包括直接产科原因和间接产科原因的死亡。 直接产科死亡原因:指因妊娠状态下(妊娠、分娩、产褥)的妊娠或产科并发症,操作干预,误诊或治疗不当等造成的死亡,例如妊高症、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 间接产科原因:指由于妊娠期的生理变化影响而非直接产科原因,使以往疾病加重或妊娠期新生疾病(包括内、外科)造成的死亡。例如,以往有肝病、心脏病、肾病、妊娠后加重引起的死亡。 2.计算方法: 年内孕产妇死亡总人数 孕产妇死亡率 = ————————————×10万/10万 年内活产儿数 3.计算单位:1/10万 4.数据来源:卫生部监测点数据,每年6月份可以提供上年数据。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1.定义: 指某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妇科门诊就诊的人数)与20~64岁妇女人数之比。 2.计算方法: 某地区统计年度内实查人数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 ———————————————×100% 该地区当年20-64岁妇女人数

统计能源专业年鉴用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换算成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不同工业法人单位的计算方法见《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的说明。 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购进的各种能源数量。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购自省外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进口)购进的能源产品数量。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能源消费量分实物量和标准量两种。能源消费实物量是按照报表规定的、体现物质形态属性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计算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标准量是按照能源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算的能源消费量。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运输工具能源消费量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目录 一、报表封面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三、投资项目表(财建02表) 四、资产基本情况表(财建03表) 五、项目统计分析表(财建04表)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一、报表封面 1.当单位名称:指单位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总负责人。 3.财务负责人:指单位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 4.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本报表的人员。 5.电话号码:指单位财务机构所在地电话号码。 6.单位地址:指单位实际办公地址。 7.报送日期:指报表报出的实际日期。 8.单位统一代码:各单位应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布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单位如未能领取统一代码,则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规则》(国资统发〔1995〕116号)编制填列。

9.隶属关系:本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作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划分的依据。非国有单位按属地原则选择隶属关系。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单位:前六个空格为零,后三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9)填报。 (2)地方单位:前六个空格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具体编制方法:省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4个零表示;地市级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后加2个零表示;县级(及市辖区)单位以行政区划代码本身6位数表示。后三个空格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9)填报。 10.单位性质:分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工业、商业、外贸、金融等)和非国有单位。 11.所在地区: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及调整情况按实际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财建01表) 本表根据填报单位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结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等分析调整填报。 本表主要反映:截至本年年初、年末,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表中有关科目“年初数”由上年“年末

卫生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与计算公式

卫生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一、卫生资源 1.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和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的单位。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机所(中心)、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 2.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4.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弥补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5.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6.中医医院:包括中医(综合)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不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 7.专科医院:包括口腔医院、眼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胸科医院、血液病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结核病医院、麻风病医院、职业病医院、骨科医院、康复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等其他专科医院,不包括中医专科医院、各类专科疾病防治院和妇幼保健院。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为本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的基层卫生机构。 9.卫生人员:指在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科研和在职教育等卫生机构工作的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一般按支付年底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各类聘任人员及返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 10.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11.医生: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和医士。12.医师: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完整版)统计年鉴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统计年鉴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行政区划和自然资源 行政区划--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国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气候--指地球与大气之间长期能量交换与质量交换所形成的一种自然环境状态,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气候既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环境要素之一,又是供给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资源。气温、降水、湿度等气象要素的多年平均值是用来描述一个地区气候状况的主要参数,而各种气象要素某年、某月的平均值(或总量)则可以反映出该时期天气气候状况的重要特征。 自然资源--指人类可以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资源。自然资源一般可以分成可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两大类。可再生资源指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再生、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和海洋资源等。非再生资源指在使用后不能再生的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和地热能源。 土地资源--土地指陆地的表层部分,它主要由岩石、岩石的风化物和土壤构成。土地资源按利用类型可以分为农用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面。建筑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筑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滩涂、荒漠、戈壁、冰川和石山等。 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面积。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林业用地面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面积,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等。 草地面积--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森林资源--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指树木和竹子。森林指以乔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共同作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 活立木总蓄积量--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 森林面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林地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的面积,即有林地面积。森林面积包括天然起源和人工起源的针叶林面积、阔叶林面积、针阔混交林面积和竹林面积,不包括灌木林地面积和疏林地面积。 森林蓄积量--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 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覆盖率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生态平衡状况的重要指标。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水资源--水在自然界中以固体、液体和气态三种聚集状态存在,分布于海洋、陆地(包括土壤)以及大气之中,通过水循环形成水资源。水资源包括经人类控制并直接可供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湾和养殖水域等。水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 地表水和地下水--陆地上的水因空间分布不同,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指分别存在于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中水分的总称,又称陆地水。地下水指储存在地面以下饱和岩土孔隙、裂隙及溶洞中的水。 内陆水域总面积--指江、河、湖泊、池塘、塘堰、水库等各种流水或蓄水的水面占地面积。 海洋--是海和洋的统称。洋为地球表面上相连接的广大咸水水体的主体部分。海为地球表面相连接的广大咸水水体被陆地、岛礁、半岛包围或分隔的边缘部分。 海水可养殖面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 径流--指陆地上接受降水后扣除损耗外,从地表和地下向流域出口断面汇集的水流。径流可分为地表径流、地下径流和壤中流。地表径流指沿地表向河流、湖泊、沼泽、海洋等汇集的水流;地下径流指沿潜水层或隔水层间的含水层,向河流、湖泊、沼泽、海洋等汇集的地下水水流。 径流量--指在一定时段内通过河流某一过水断面的水量,用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水资源的丰歉程度。计算公式为: 径流量=降水量-蒸发量 矿产资源--矿产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富集于地壳中或出露于地表达到工农业利用要求的有用矿物。矿产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矿产基础储量--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是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界经济的部分,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示。 流域--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干流和支流,干支流共同组成这条河流的水系。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集水区域,这个集水区域就称为该河流的流域。 外流河--指直接或间接流入海洋的河流。供给外流河河水的区域称为外流区域。 内陆河--指在陆地内部干燥地区,河水沿途消失于沙漠或注入内陆湖泊的河流。供给内陆河河水的区域称为内陆区域。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核算)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总产出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常住单位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地区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三次产业三次产业的划分是世界上较为常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的三产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付,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还不能采用上述办法。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税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支出法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计算公式为:支出法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节能减排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3:主要指标解释 (一)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指标。 1.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能源的能量总量。能源消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直接消费,又称终端消费;另一种是加工转换消费,又称中间消费。终端消费是对中间消费而言,是指能源不用于中间加工转换,而是直接投入到各种加热、动力等设备,用于生产和非生产活动的消费。中间消费是指能源加工、转换企业(或车间)生产二次能源产品所消费的能源数量。“能源消费总量”计算公式如下: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能源损失量折标准煤之和 能源中间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折标准煤之和-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可参见附件1。 能源消费总量具体包括: ①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消费的能源; ④用于劳动保护及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⑤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不包括以下各项: ①由仓库发到车间,但报告期最后一天并未消费,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不能以拨代消; ②回收的余热、余气不作为能源消费量统计; ③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④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进行汇总,并扣除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的汇总量。有能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在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应扣除这部分回收利用的能源。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用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能源折标准煤之和 公式中的“本企业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能源”主要包括火力发电、对外供热、洗煤生产、炼焦生产、石油炼油生产、煤气生产、煤制品加工产出的能源,不包括水电、核电、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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