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一般给付诉讼之考察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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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中的行政处分不同, 但与 我国行政法 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的内涵相似 , 是指行政主体就公法上具体事件作出的对外直
接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政行为。 课予义务诉讼 目的在于请

德 国一般 给付诉 讼之基 础
求法院判命行政主体作 出原告 已经申请的行பைடு நூலகம்处分 。因此,
在德国, 一般给付诉讼并没有实定法基础 , 但是根据相
科 技 学 院法 律 系教 师 ,研究 方 向为 行政 法 和 行政 救 济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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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眦 也就 是 说 一 般 给 付 诉 讼 不 仅 是 民 告 官 的 诉 讼 , 也 可 以
此应 以一 般 给 付 诉 讼 的 方 式 请 求 行 政 主 体 公 布 相 关 资讯 。
关法律规定 , 可以推导出一般给付诉讼的存在。根据德 国基 本法第 1 9条第 4项之规定 ,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享有广泛地、无漏?地请求法律救济的 同 权利 ; 国 行政法院法>第 4 德 ) J D条第 1项规定 :“ 一切未被 联邦法律划归为属其他法院管辖的非宪法性质 的公法上争 议, 对之均可提起行政 诉讼 。 州法律范畴的公法争议 ,也可 由州法律划归其他法院管辖 。 ”由此可见 ,德 国行政法院裁 判权是种概括性裁判权 。因此 , 根据德 国基本法和行政 法院 法 的规定 的权 利无漏洞 司法保护以及行政法院概括性裁判 权, 公民享有 的行政实体法权利, 应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给予
第 3卷 第2 2 期
21 年 2 01 月
湖 南科 技学 院学 报
J u n lo n n Un v r i o i n ea gne rng o r a fHu a i e st fSce c ndEn i ei y
、l . . , 1 2 No2 03
F曲 .01 2 1
其实现的机会 。即 “ 整个行政诉讼种类制度之设计,应是实
体 法之 一 个 “ 影” 倒 ,亦 即 行政 诉 讼 程 序法 上 所 涉 及之 各 种
不同之法律救济方式 , 都应是为提供有效保护权利之程序上
工 具 为 目的 。 【 ” 】
由于公法救济手段与 私法 救济手段 具有 的非法定救济手段 性质 ,因而 , 国司法救济手段的技术性与模糊性较强 , 英 这
使 得公 民选 择 公 法救 济 或 私 法救 济 方 式 十分 困 难 。 国公 民 德
依现行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之内容,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 讼一样 ,可根 据法院判决的性质 ,分为形成诉讼 、确认诉讼 和给付诉讼三种诉讼类型。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 , 行政 给付 诉讼又 可以分为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 。依据德 国 行政法院法 >第 4 ) 2条第 1 项之规定 ,课予义务诉讼是指 公民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其判命行政主体作成 已被拒 绝或怠为之行政处分的诉讼 。 这里的行政处分内涵与我 国行
民行政诉讼权利的 目的。 但是与我们通常理解的行政诉讼不
收 稿 日期 :2 1 —0 —2 O0 6 0 作者 简 介 :熊勇 先 (90 ) 18 - ,男 ,安徽 金 寨 人 ,湖 南
同的是 ,“ 一般 给付诉讼亦是公权力主体实现其对私人或私 法上权利主 体公法 上请求 权唯一可资 利用之诉讼 形态 。 ”
其性质属于给付诉讼 , 而且是一种请求作成行政处分的特别
形式的给付诉讼。 是其与性质上同属于给付诉讼 的一般给 但
付 诉 讼 不 同 ,其诉 讼 对 象 有差 异 。
由于课 予义务 诉讼与一般给付诉讼共 同构成行政给付
诉讼体系 , 因此, 一般给付诉讼是指公民向行政法院提 起诉 讼, 请求其判命行政主体作出非行政处分以外 的其他特定作
德 国一般 给付 诉讼 之考 察 与启 示
熊勇 先
( 南科 技 学 院 法 律 系 ,湖 南 永 州 4 5 0 ) 湖 2 10
摘 要 :德 国一般 给付诉讼 的适 用对 象和 范围非常广泛,被视为兜底性诉讼 ,对其他诉讼种类起到补充作用,以达致公
民权利无漏洞保护之 目的。随着行政 行为方式的转 变,我 国出现 了许多新型行政纠纷,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无 法予以应对 ,而
是官告民的诉讼 。 此外 , 国行政法理论中的结果除去请 求 德 权、 公法上补助贷款契约之承认以及一般公法上不作为请求
权 等 持 续 发 展 , 更 加 强 了一 般 给 付 诉 讼 实 务 上 适 用 的可 行
性。
第二 , 请求除去违法状态 , 即公民对公权力主体行使结
为、容忍或不作为 的诉讼 , 其与课 予义务诉讼 的区别就在于
行政主体 给付 的内容不同。 一般给付诉讼的功能在于补充课 予义 务诉讼的不足 , 使行政处分以外的公权力行政行为也可 以通 过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以贯彻德 国基本法第 1 9条第 4 项有效权利保护原 则,以及行政法院法第 4 0条概括保 障公
德 国 一般 给 付诉 讼 可 提 供有 益 的经验 。
关键词 :德 国;一般给付诉讼;请求作为
中图 分 类号 :D 1. 1 9 1O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 — 29 (0 1 2们 3 - 3 6 3 2 1 2 1 )0 一 2 0
在英 国普通法中, 公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 害时的救济 手段可分为公法救济手段和私法救济救济手段 , 其中前者又 称为特权救济手段,后者又称为一般救济手段。【 】 5但 o
受到公权力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却十分简便 , 没有任何形 式的不确定性和技术性的繁杂性 。其 司法救济全部通过诉 讼形式获得 , 即使个人选择 了不适 当的诉讼形式, 也可 以容 易地将它改变为适当的诉讼形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着 诸 多缺陷 , 其中一个主要表现就是撤销诉讼中心主义 , 而忽 视了其他诉讼 的特殊性 。因此 , 过考察德国的一般给付诉 通 讼 ,可 以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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