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设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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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设计]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勘察证书等级:乙级(岩土工程设计类)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2017 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监
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1.3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1.4 工程规模、特征:详见业主提供的相关图件(电子版本)。
1.5 岩土工程任务(容)与技术要求:基坑支护设计;达到施工图深度要求;满足施工要求和本项目基坑开挖的安全性要求;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
专家论证审查。
第二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容要求提交时间
1 项目总平面图 1 施工图通知开工时
2 地下室桩位平面图 1 施工图通知开工时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施工图通知开工时
4 地形图及管网图无
5 地下室结构平面图 1 施工图通知开工时
第三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资料文件名称份数容要求提交时间
1 最终设计计算书 5 施工图专家论证通过后7日
2 最终设计图纸 5 施工图专家论证通过后7日
第四条: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5月11日,承包人应于实际开工后15个日历天完成设计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有待专家论证的计算书文本(5份、A3格式)、施工蓝图(5份)。
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工作成果,如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或
发包人要求修改的,承包人应当在7个日历天按照要求完成修改工作并重新提交。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通过专家论证后,承包人须按照第三条的约定向发
包人提交最终成果。
第五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 本合同收费参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计取,总价固定。
5.2 该基坑岩土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属Ⅱ级。
5.3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收费为人民币(乙方的设计方案需通过甲方审核认可,并通过审图及专家论证。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设计费中包含成果制作及交付、修改、专家论证费及专家组相关费用、设
计技术交底、处理施工中的设计问题、分期实施、特殊情况方案调整、参加基
坑工程验收、保修期质量问题解答;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主任何其他费用。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
拨付工程费时间(设计工作进度)合同总额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专家评审通过后15个工作日80%
工程施工结束20%
5.4 上述费用为含税价,承包人应在每次按约要求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
出具发票,发包人在承包人出具相应发票并满足约定付款条件后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条: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 对于承包人尚未开始设计的部分,如发包人就工程容与技术要求提出
变更,则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不作调整。对于承包人已经完成设计的部分,如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则承包人的工期根据变更部分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相
应顺延;承包人的设计费不增加。
6.2 因承包人设计不完善、不满足规标准等而需调整修改的情形,不属于
上述发包人提出变更的情况,工期及费用不作调整。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资料
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
规定期限15天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
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约定项目以
外的用途,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3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7.2 承包人责任
7.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
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承包人还需提供所有成果的电子文档。
7.2.2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
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采取有效及时
的补救措施外,应退还全部已收设计费并支付相当于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的违约金;此外,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实际损失。
7.2.3 承包人不得公开、泄露、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
件,或将其用于与履约无关的用途。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
包人有权索赔。
7.2.4 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基坑支护体系施工至回填土结束),承包人应
及时解决所碰到的地基岩土有关的各种技术问题。
7.2.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施工
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并签署相关文件。
7.2.6 项目出正负零前的地下部分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专职设计人员须全
过程跟踪服务,从收到发包人书面、、口头通知起五个小时,承包人指定的设
计负责人必须到场解决或协助解决问题。
7.2.7 承包人参与基坑工程验收,负责保修期质量问题解答,根据要求出
具书面维保方案。
7.2.8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承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
承包人的工期根据返工部分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相应顺延;承包人的设计
费不增加。
8.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被视为违约。但发
包人须对承包人已经进行的工作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实际完成且经发包人认
可的合格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结合本合同总设计费确定。
8.3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设计费,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的,自其收到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日需承担
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合格的报告、成果、文
件,每延误一天需承担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承包人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