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服务券商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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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券商服务内容:
1、主办券商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办理信息披露、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暂停与恢复转让等业务,对挂牌公司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使其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2、主办券商应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每月至少与挂牌公司联系一次,询问挂牌公司重大情况或者解答挂牌公司业务咨询,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邮件等。
主办券商每季度应就沟通情况填制《日常沟通情况表》,包括沟通时间、沟通人员、沟通方式和沟通内容等,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保存。
3、主办券商每年至少应当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规定、细则、指引、指南、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挂牌公司违规案例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融资安排、并购重组、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培训。
4、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应当在十五个转让日内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纪律处分;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5、主办券商应当在培训前制作课件,培训应当录音、培训的课件、录音、照片和签字页作为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存。
6、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经营环境和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采购和销售、核心技术、财务状况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