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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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提升我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居住品质和居住舒适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透明,兼顾各方,政府指导,自主实施”的原则,并力求与小区整治改造提升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无电梯居住建筑。

城市规划已列入拆迁改造的项目,不属加装电梯的项目范围。

第四条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按区域划分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项目审批的牵头组织工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批提供服务,并协调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运营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等单位应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

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审批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要求以及有关建设规划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经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已共同签署书面改造意见,属单位产权的房屋需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出具书面意见;

(三)经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

第七条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的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应授权委托 1 至 3 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为办理。

第八条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签订改造协议。申请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样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效果图),并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经加装电梯

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后签署加装电梯改造意见。

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 2.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 3.电梯维护保养方案以及运行费用的预算; 4.相关费用的分担方案; 5.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的情况以及

解决方案等。

(二)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达到 A 级的居住建筑,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九条符合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

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需业主委员会签署同意意见;无业主委员会的,需社区居委会签署同意意见;

(三)经申请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范围内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改造意见,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单位产权的房屋,应提交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初步方案、样图;

(六)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业务办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协调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会审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结果。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

理办公室应将论证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的,有关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后,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核定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按照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 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按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做到使加装电梯符合安全美观、经济实用、便于管理等要求,并采取隔声、隔振、节能等

措施。

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包括加装电梯的可行性、结构安全说明等)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日照分析图等。

第十四条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应将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设计方案及有关材料后协调住建、规划、质监等部门联合对设计方案进行实地审查,并出具审查结果。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应予审查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不符

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未予通过的,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根据设计方案,加装电梯对相关业主的通风采光、建筑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除申请人已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外,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通知申

请人,再次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应将设计方案以及电梯拟登记单位(人)和电梯安全

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等其他相关材料,在申请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以及相邻居住建筑范围内

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后,方可继续项目实施工作。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问题已协商解决,或异议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的,申请人可告知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已预留电梯井的,可以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加装电梯居住建筑的原设计资料和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深化设计,出具各个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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