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税务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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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
财务、税务、法律风险分析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连续十二年被税务机关列为专项检查对象,行业涉及十余个税种,全程隐藏着较多税收风险点,房地产行业一直被业界称为涉税高风险行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如何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以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尽量降低涉税成本,就是摆在行业面前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现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税务及法律角度进行风险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的税种包括:
1、耕地占用税
(占有耕地)平方米×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1、5元)
2、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3%-5%
3、增值税
4、城市建设税
5、教育费附加
6、地方教育附加
7、土地增值税
先确定扣除项目,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得出增值额,最后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相比较,通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得出。
8、印花税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9、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25%
10、其她税种
(1)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就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3)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税务、法律风险详细列明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财税法律风险分析
风险1:虚增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释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增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导致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等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逃税罪等。
建议:
1、规范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文本,严格按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2、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财税审计,以及时发现风险并予以解决。
风险2:漏缴契税
释义: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她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计税的基数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她经济利益。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的发生之日起的十天之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去办理纳税的申报,并且在契税征收机关所核定的期限内进行税款的缴纳。如不及时申报,将缴纳滞纳金(应纳税额的日万分之五)与罚款(应纳税额的二至五倍)。
契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扣。但就是,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清算之前没有缴纳,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清缴完毕后发现,则该部分契税将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抵扣。
建议:
及时计算缴纳,以便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法律依据: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
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基础知识:
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风险3:虚开规划设计费发票
释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开规划设计费发票,虚增规划设计费用,应当缴纳偷漏税款滞纳金(日万分之五)与罚款(二至五倍),并可能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甚至涉嫌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刑事责任风险。
规划设计企业开具的发票事项如与项目设计业务不一致,如超过一定数量则会引发税务预警。
建议:
遵从三流一致原则,据实开具规划设计费发票。
二、融资环节风险点分析
风险4:企业融资未支付利息
释义: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与股东及其她关联方之间的借贷资金往来,必须支付利息。利息可计入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算出的利息额度,超过部分不允许作为成本扣除。依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她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视同销售计算利息。但就是自然人(非股东与关联方)向其她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借款服务,无需视同销售计算利息。
建议:
完善企业融资使用的合同条款。
基础知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
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注;不含自然人)向其她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风险5:无融资利息发票
释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与自然人)及股东支付的高额利息,如未取得正规发票,不能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可能导致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
建议:
支出融资利息应当取得正规发票。
风险6:股东个人向企业借款被认定为分配股息、红利的风险
释义: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她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她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她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就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
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前,企业应要求借款人股东于十二月底前归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