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泸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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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物价局文件

泸县价业〔2009〕41号

泸县物价局

关于调整泸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泸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泸水司〔2009〕55号)收悉。为促进我县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按法定程序实施了成本监审和听证,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我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现将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平均每吨提高0.30元,调价后各类用水价格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2.5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3.02元/吨(其中工业用水2.38元/吨),特种用水4.8元/吨。自来水价格分类按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四川省

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9〕124号)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低保户实行价格补贴政策。属于你司泸县县城供区范围内低保户的生活类用水价格,已抄表到户的,按2.42元/吨收取水费;未抄表到户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6吨定额计算,由你司每年一次性集中返还9.00元/户,低保户凭低保证或有效证件领取。你司每年应将低保户价格补贴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三、希你司认真做好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的平稳实施。

四、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调整自来水价格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建设局,

县物价检查所,福集镇政府及兼职物价干部。

泸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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