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泸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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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泸市府办函[2008]223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的认识。

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透明度,增强涉企负担监督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涉企收费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抓好落实。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收费部门在贯彻《通知》的同时,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201号)文件规定,对本区县、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对公示工作尚有差距的要查漏补缺,按要求迅速完善。

各社会服务机构在向企业建设、开业、生产、经营和改制、改造、改组等过程中收取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服务性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经审核后由社会服务机构予以公示。

三、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各执收单位(机构)在每年参加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将本单位的收费和价格公示情况一并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公示设施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和维护。

因收费和价格政策调整,公示内容须变更的,执收单位(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工作,并负责保证好公示内容的准确和规范。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6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6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要求,持续有序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工作,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推进改革;坚持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的主体作用,促进农业节水,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的合理用水需求;坚持供需统筹,加强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水平,更加注重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充分尊重民意,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泸市府函[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省政府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新建住宅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公布旧房供用水计量系统改造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加快改造步伐;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或调整“一户一表”改造标准,供水企业在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在政策上鼓励老用户实施“一户一表”工程改造的同时,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实施抄表到户工作,为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奠定基础。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体根据情况适当减免改造费用。

在“一户一表”工程基本完成后,合理核定各级用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适当拉大水量级间差价,尽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二、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区、县应按国家有关治理水污染的要求,抓紧立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已批准立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县,应按程序尽快启动开征污水处理费工作,及时开征污水处理费。

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兼顾市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使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三年达到泸市府办发〔2005〕87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率,现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其标准力争在2007年达到保本水平。

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建立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措施制度,加大调定价方案的宣传力度,确保调定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泸市价[1991]非字070号

泸市价[1991]非字070号

泸州市物价局泸州市国土局文件泸州市财政局泸市价[1991]非字070号转发《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1]116号《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划拨国有土地,原则上应按照征用土地的标准交纳土地管理费,但不能超过当地征用耕地的收费标准。

收取土地管理费不便按百分比计算的市中心辖区范围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泸县和纳溪区(不含市中区辖区范围)、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辖区范围按每平方米1元交纳。

二、农村居民修建住宅有点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费的标准见附表一。

三、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全市统一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为每宗地4元(含土地堪丈)。

四、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部分的土地损失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五、我市补充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

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实施管理办法按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起执行。

原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国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

同时废止,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应按物价法规从严查处。

附:(1)泸州市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用地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费、泸州市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损失费收费标准。

(2)四川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附表一:泸州市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用地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费标准计算单位:元/平方米附表二:泸州市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用地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费标准计算单位:元/平方米。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9]12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9]12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9]123号)株洲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

”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沉淀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3元调整到1.59元。

调整后的各类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为:居民生活用水1.59元,工业沉淀用水1.57元,非居民生活用水1.91元,特种用水6.36元。

水资源费仍按每立方米0.02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6元,工业沉淀水0.8元,非居民生活用水0.8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2元的标准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同意你市由供水企业提供的免费用水从每月每户6立方米增加到免收8立方米。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株洲市人民政府确定,调整后的价格自你局发文批准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方可按新价执行。

泸县物价局关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泸县物价局关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泸县物价局文件泸县价业〔2009〕40号泸县物价局关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泸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开征县城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泸县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川发改地区〔2008〕2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我局按法定程序实施了成本监审和听证,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征收县城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属于县城自来水供区范围的污水处理费随水价收取,由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代缴,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0.4元/吨,特种用水0.8元/吨。

使用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你司收取或委托相关单位代收。

二、对县城自来水供区范围内低保户的生活类用水,已抄表到户的,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抄表到户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6吨定额计算,由你司每年一次性集中返还18元/户,低保户凭低保证或有效证件领取。

你司每年应将低保户价格补贴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三、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所收资金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四、希你司认真做好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工作的平稳实施。

五、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征收污水处理费通知抄送:省物价局,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物价检查所,福集镇政府及兼职物价干部,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泸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共20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政策规定,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2023水费收费标准

2023水费收费标准

2023水费收费标准2023水费收费标准国家水费收取标准规定如下: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2023水费收费标准三个阶段从2023年开始,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此前的2.50元/立方米调整为按三档分阶梯计价,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

第一,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第二,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第三,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阶梯水量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其实国家水费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的用水目的,水费也相应的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水费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事实上,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情况如下:首先是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其次是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然后是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再是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然后是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然后是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最后是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水费物业代收合理吗?法律分析:物业是代收水费,收完水费之后会把水费交给自来水公司,这个是合理的情况,方便业主交纳水费,也方便了自来水的收费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县、古蔺县地方电力公司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川价函[2000]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县、古蔺县地方电力公司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川价函[2000]4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县、古蔺县地方电力公司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县、古蔺县
地方电力公司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川价函[2000]4号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工(2000)3号《关于申请核定泸县、古蔺县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悉。

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部署及省上关于农网改造及同价工作的统一安排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泸县、古蔺县同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泸县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同价标准为:生活照明每千瓦时0.69元(含维护费0.04元,乡村电工报酬0.02元,线损0.1225元);经营性照明每千瓦时1.20元(含维护费0.04元,乡村电工报酬0.02元,线损0.1275元);生产办公照明每千瓦时0.87元(含维护费0.04元,乡村电工报酬0.02元,线损0.775元);非普工业每千瓦时0.66元(含维护费0.04元,乡村电工报酬0.02元,线损0.0535元);大宗工业每千瓦时0.4646元;农排用电每千瓦时0.17元。

二、古蔺县实行农村综合电价,其标准为:生活照明每千瓦时0.88元;非普工业每千瓦时0.76元。

三、以上电价为用户最终缴费电价,供电部门不得在从此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供电部门要实行抄表到户,并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以增加电价透明度,接受用户监督。

四、以上价格从二000年一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结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27
•【字号】泸市府发[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妥善安排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为:
(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即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在现行各类定额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二)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在现行各类定额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城乡低保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办法,按时将提高补助水平的资金发放到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中的作用,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的规定,我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执行以下标准:分类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水)0 075元/立方米0 15元/立方米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0 05元/立方米0 13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 08元/立方米0 1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 0025—0 005元/千瓦时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一步按实际发电量,从2005年起暂按0 0025元/千瓦时征收标准执行。

今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征收主体: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限额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取用地表水日平均取水量10000立方米及以上至30000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平均取水量1000立方米及以上至5000立方米以下的;水、火电厂(站)取水,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至25000千瓦以下的取用水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四)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四)
2002.7.30
269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综[2002]53号
关于泸州市就业服务总公司职业介绍部职介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2.8.2
270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综[2002]54号
关于核定叙永兴贸商业城兴贸商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2002.8.2
271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综[2002]55号
关于核定远盛公司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3.5.1
239
泸州市物价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市价工[2003]19号
关于2003年到期581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3.4.22
240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工[2002]1号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2.1.7
241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工[2002]7号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2.8.15
284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农〔2002〕37号
关于同意调整医用氧气出厂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2.9.3
285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农〔2002〕44号
关于我市2003年杂交水稻种子销售价格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2.11.13
286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农[2002]47号
关于泸天化外供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212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工[2003]4号
关于转发2003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3.1.13
213
泸州市物价局
泸市价工[2003]6号

泸县物价局召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醒会

泸县物价局召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醒会

泸县物价局召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醒会
胡能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2月2日.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与人民群众节日生活和休闲度假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泸县物价局召开了涉及我县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醒会。

参会人员主要是涉及经营垄断商品、公益事业服务、公用事业服务、农资商品等的经营者及大型商场、农贸市场的负责人。

【总页数】1页(P47)
【作者】胡能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物价局召开药品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 [J], 李永强;
2.南京市物价局召开零售行业迎“青奥”市场价格政策提醒会 [J], 韩利刚;
3.宣讲价格政策维护价格稳定——省物价局召开食品价格政策提醒会 [J],
4.山东省物价局召开“推进价格诚信禁止价格欺诈”提醒会 [J], ;
5.丹阳物价局召开眼镜行业价格政策提醒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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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1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1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加强资源要素价格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通知》(川办发〔2015〕30号)文件中提出的工作措施,结合我市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现对水、电、气等资源要素价格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降低电价水平。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文件通知,四川电网大工业用户大工业用电价格从4月20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01元。

地方电网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价格,在四川电网趸售电价下调的基础上,进行相应下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二、扩大执行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消纳政策企业。

认真组织实施省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今年全省增加直购电规模80亿千瓦时,总量增至300亿千瓦时,将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由增量适当扩大到存量,支持重点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点产业园区生产用电。

力争将我市执行直购电企业由3家扩大到7家。

力争将我市符合执行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的企业,由去年7家增至20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泸州供电公司〕三、贯彻落实钢铁企业电价帮扶政策。

按照省政府《研究矿帮扶钢铁企业化解困难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积极帮扶钢铁企业脱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函〔2015〕2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钢材市场秩序积极帮扶钢铁企业脱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泸市府办函〔2015〕65号)要求,全面落实益鑫钢铁、江阳钢铁企业的直购电价帮扶政策。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5日泸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建设节水型社会,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市政府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政绩评价依据之一。

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牵头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泸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7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7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泸市府办发〔2017〕69)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严格对照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一)落实主体责任。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该项改革的总体牵头工作,负责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制定、汇集、完善,部门协调联系,汇总上报改革进度等;具体负责落实改革任务中“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配合水务部门落实“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市水务局牵头落实改革任务中的“加快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市财政局牵头落实改革任务中的“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市农业局牵头落实改革任务中的“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责。

市级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指导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完成相关改革任务,填报相关数据、报表、总结等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10
•【字号】泸市府函[2003]117号
•【施行日期】2003.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泸市府函〔2003〕117号)
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泸市价农[2003]34号)收悉。

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市水务(集团)公司的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来水价格平均每吨提高0.39元,各类用水的具体价格按上报方案调整执行。

二、同意新增行政事业用水,并按用水性质将自来水划分为六大类别,具体类别及范围划分按你局上报意见执行。

三、调价后,取消原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外收取的城市附加费。

四、属于水务(集团)公司用户的“低保户”,其生活用水价格调价部分实行全额优惠减免,采取先收后返方式,由水司按每人每月2吨的平均额定用水量,每半年或一年退补一次水费价差,“低保户”凭相关证件领取。

具体办法由水务(集团)公司制定执行。

五、调价时间从2003年9月10日起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都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甘价工[2000]105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都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甘价工[2000]105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都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都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甘价工[2000]105号2000年6月8日)
陇南地区物价处:
你处《关于调整武都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报告》(陇地价[2000]18号)收悉。

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在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实际困难的前提下,在调查测算和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调整武都城区供水价格。

一、规范水价分类,同时征收水资源费,按国家规定,水价分类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五类。

同时随水费征收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是:居民生活用水1.1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5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1.6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5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0元/立方米

三、按省政府[97]25号令的有关规定,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0.04元(已含价内)。

四、调整后的供水价格自2000年6月1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五、新的价格运行后,请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对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结束——。

2023年自来水收费标准

2023年自来水收费标准

2023年自来水收费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来水的使用需求也越来越大。

自来水作为人
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23年自来水收费标准将
会有所调整,以下是具体内容。

首先,针对居民家庭的自来水收费标准将会有所上涨。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家庭用水量逐年增加,而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成本也在不断上升。

因此,2023年起,居民家庭的自来水收费标准将有适当提高,以更好地保障供水设施的
正常运转和水质的稳定。

其次,针对工业和商业用水的收费标准也将进行调整。

随着工业和商业用水需
求的增加,自来水供应压力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更好地保障供水设施的运转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2023年起,工业和商业用水的收费标准将会有所上调,以引导用
户节约用水,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针对农村地区的自来水收费标准也将有所调整。

农村地区的自来水供应
存在着设施老化、运转成本高等问题,为了改善农村地区的供水条件,2023年起,将适当提高农村地区的自来水收费标准,用于改善供水设施和保障水质安全。

总的来说,2023年自来水收费标准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供水设施的服务质量。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理解和支持这一调整,共同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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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物价局文件
泸县价业〔2009〕41号
泸县物价局
关于调整泸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泸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泸水司〔2009〕55号)收悉。

为促进我县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按法定程序实施了成本监审和听证,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我县县城自来水价格。

现将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平均每吨提高0.30元,调价后各类用水价格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2.5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3.02元/吨(其中工业用水2.38元/吨),特种用水4.8元/吨。

自来水价格分类按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四川省
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9〕124号)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低保户实行价格补贴政策。

属于你司泸县县城供区范围内低保户的生活类用水价格,已抄表到户的,按2.42元/吨收取水费;未抄表到户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6吨定额计算,由你司每年一次性集中返还9.00元/户,低保户凭低保证或有效证件领取。

你司每年应将低保户价格补贴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三、希你司认真做好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的平稳实施。

四、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调整自来水价格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建设局,
县物价检查所,福集镇政府及兼职物价干部。

泸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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