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楼泛光照明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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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大楼泛光照明安装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二 0 10 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3)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二、投标须知 (5)
(一)总则 (6)
1 项目说明 (6)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6)
3 投标费用 (6)
4 合格投标人 (5)
5 踏勘现场 (7)
6 投标费用 (7)
(二)招标文件 (7)
7 招标文件组成 (7)
8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9)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9)
11 投标文件格式 (10)
12 投标报价 (11)
13 投标有效期 (12)
14 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13)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15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3)
16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17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15)
18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5)
(五)开标 (15)
19 开标 (15)
20 投标文件的审查 (16)
(六)评标 (16)
21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16)
22 评标过程保密 (17)
23 评标办法 (17)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17)
25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7)
26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18)
(七)合同的授予 (19)
27 中标通知书 (19)
28合同签订 (19)
29 对中标人的要求 (20)
30 其他说明 (20)
第三章主要合同条款 (28)
第四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42)
第五章图纸目录及工程量清单 (48)
投标邀请函
致::
1.XXXXXXXXXX 的 XXXXXXXXXXXX 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造。
现对该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商。
2.本次招标项目的概况如下:
⑴项目内容:XXXXXXX泛光照明安装工程施工。
⑵项目预算:约人民币 73 万元;
⑶工期: 90 日历天;
3.请接本邀请书后到重庆电网公司XXXXXXX二楼206室招投标中心购买招标文件(¥200.00元,售后不退),时间为: 2010年7月9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的8:00~11:30、14:00~17:00。
4.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为 2010年7月20日14时30分。
5.开标地点:XXXXXXXXXXX阳光采购中心一楼(XXXXXXX市西区岐沙路71号)。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1本招标项目项目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2本招标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工程预算:约人民币XXXXXXX万元(已落实100%)。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XXX泛光照明安装。
2.2本项目工期为90日历天。
3.承包方式及内容
3.1承包方式:总价承包;
3.2承包内容:包深化完善施工图设计、包施工、包人工、包设备材料供应、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包保修、包监测检测、包风险。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注册资金在600万元以上,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资质。
4.2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3持有效资质证和营业执照的无不良经营记录的独立法人企业;
4.4拟投入项目经理须具有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三年及以上相关经验。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于2010 年7月15日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5.2所有踏勘现场的费用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任何责任。
5.4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而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下列内容及补充通知和招标答疑记录。
7.1.1投标邀请函
7.1.2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7.1.3合同主要条款
7.1.4评分方法
7.1.5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7.2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 2010 年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传真:XXXX-66392197),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8.1 对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招标人将用传真的形式在2天内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传真后须在24小时内签名盖章确认后回传。
8.2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补充,招标人都将予以书面传真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该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
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能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衡量单位
9.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中文。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书和价格标书两部分:
10.1证明书原件
10.1.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注:开标时,该原件单独提交);
10.1.2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注:投标文件若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可不需要授权委托证明书,如需要时,则该原件在开标时单独提交);
10.2技术标书主要包括内容:
投标人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说明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其他必要图表、文字说明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10.2.1技术商务标书封面(加盖公章);
10.2.2技术标书目录;
10.2.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书等五种证件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0.2.4 企业荣誉证明复印件;
10.2.5企业业绩介绍等其他材料;
10.2.6主要施工方法;
10.2.7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其违约责任承诺;
10.2.8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10.2.9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10.2.10质量保证措施及其违约责任承诺;
10.2.1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违约责任承诺;
10.2.12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10.2.13项目班子及管理经验(含项目经理证书或注册建造师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10.2.14 深化图纸(中标后一周内提供)
10.3价格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0.3.1 价格标封面;(加盖公章)
10.3.2投标总报价书;(加盖公章)
10.3.3投标函;(签字并加盖公章)
10.3.4详细清单报价表。
11.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9、10条的全部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
12.投标报价
12.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且所报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12.2 投标报价编制说明:
12.2.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目前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资料、中介预算以及答疑会纪要、补充通知(如果存在)编制投标报价。
投标人结合市场价格和自身实力,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12.2.2本工程须按2006年《重庆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重庆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不得作为投标报价的优惠条件,但须计入投标总价。
12.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在现有图纸基础上可能发生的由投标人负责的局部深化、优化设计、各专业相邻结合部位深化处理的施工、工程所需的所有人工、机械、设备、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合同所包含的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应考虑的为完成本工程应发生的费用。
12.2.4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中介预算中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将被认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12.2.5投标人应依据图纸对招标人提供的中介预算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数量认真核对,如有疑问在规定的招标答疑时间内书面提出,招标人给予统一书面答复。
投标人依据答疑修订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数量报价。
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数量提出书面疑问的,则视为认可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数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以后不做调整。
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除招标文件或双方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今后不做调整。
12.2.6对设计图纸及清单中的工艺等存在疑问或不明事项而在招标答疑中投标
人未提出疑问的,在以后施工中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投标人承担。
12.2.7本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1第3项所述。
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应先到工地勘察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临时设施布置限制、无法在现场自行布置生活临建、可能发生料具二次转运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3各投标人的报价可参考中介预算价的编制依据及现行计价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取。
12.4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5结算金额采用方式
12.5.1本工程结算金额以中介机构审核为准,若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超过XXXXXXXXXXX核准的工程概算批复价的,按该概算批复价进行结算。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截止日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截止日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时放弃投标资格。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另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doc”word或“.xls”excle格式)光盘各一份(技术标书、价格标书分别独立封装,电子文档光盘分别与其相对应的书面投标书一并封装)。
如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档有不一致之处时,以其书面文件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打印后复印)及使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并在标书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3投标文件、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提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无效。
14.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有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份数按本须知前附表1中第13项所规定的份数。
15.2投标文件分技术标和价格标书共二部分:技术标包装在一个密封袋(箱)内,价格标书单独包装在独立的密封袋(箱)内。
15.3电子文档须是保证能够正常读取的“.doc”word或“.xls”excel格式的文件,电子文档光盘分别与其相对应的书面投标书一并封装。
15.4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文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15.5投标文件密封袋(箱)上均应按如下规定注明:
1)工程项目名称;
2)按内容注明“价格标”或“技术标”字样;
3)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5.6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箱)的封口处应贴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密封标记。
15.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规定装订和加盖密封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投标人。
1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6.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6.1.1 开标当天递交至:
16.1.2开标日期前递交至:
16.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起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6.3在投标截止时间期满后,正式投标人少于三家,或经评审有效的技术标或价格标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6.4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17.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17.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下午2时30分。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18.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五)开标
19.开标
19.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代表应报到签名,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9.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19.3开标程序:
19.3.1开标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主持;
19.3.2宣读会议议程;
19.3.3审查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身份及资格,验证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19.3.4审查投标文件密封的符合性、响应性;
19.3.5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
19.3.6开启投标文件技术标书;
19.3.7开启投标文件价格标书,当众宣读投标报价,并由投标单位投标代表进行签名确认;
19.3.8如果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须提供书面的声明文件(加盖公章),声明不参加开标会议;凡不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其对开标、评标结果予以默认,且不能对开标、评标过程及结果提出异议;
19.3.9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案。
20投标文件的审查
20.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标,不得进入评标:20.1.1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能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0.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书为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的;
20.1.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为准)参加开标会议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0.1.4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0.1.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1.6投标报价书中有多于一个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的;
20.1.7技术标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相关内容的;
20.1.8开标时,投标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20.1.9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六)评标
2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评标过程的保密
22.1开标后,直至授予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会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22.3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3.评标办法
23.1评标办法详见附件一、二、三。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本须知第25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4.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否决,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如果阿拉伯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中文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5.2当投标总价与各项合价汇总不一致或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合价或单价。
投标单位必须承担由于自身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报价风险。
25.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6.投标文件的评审
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但投标总价不得变更。
26.3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下列情形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26.3.1根据本招标文件20.1条款本应视为无效标,而未被发现的;
26.3.2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存在不正常雷同现象的;
26.3.3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不正常错漏之处一致的;
26.3.4有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现象的;
26.3.5提供不真实、虚假的投标文件资料的;
26.3.6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26.3.7不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6.3.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废标的原则;
26.4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原因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26.5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七)合同的授予
27.中标通知书
27.1招标人将在中标人确定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7.2 中标通知书上将列明洽谈合同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内容,并以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27.3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7.4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28.合同签订
2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七天内,派授权代表与招标人洽谈、签订合同。
如自接到中标通知后超过十天,尚未派授权代表与招标单位洽谈合同事宜,或不按照前款28.1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被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须对因此造成招标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招标人有权另选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
28.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自行完成中标项目的开发、安装、维护,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他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中标人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8.4招标单位不得无故另定中标单位或拖延合同的签订。
29.对中标人的要求
29.1本工程由中标人承包,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29.2 项目实施时现场工作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工作人员相符,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须经招标人同意,且替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的资质水平。
29.3 其他
29.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招标人发现中标人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工作不力或自身能力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撤换有关人员,中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5日内撤换有关人员。
后任应该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责和义务,工期不予顺延。
30.其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