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吴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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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吴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吴政办发[2007]68号
【发布部门】吴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2
【实施日期】200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吴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68号 2007年7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区属驻吴相关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增强我市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能力,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水平,建设安全城市,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吴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任务
应急避难场所是在地震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建立应急避难场所,首先要选择附近无高层建筑且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空旷
地带,设立醒目的指向标牌。以居民社区为单位,划分区域、分批分区域疏散民众。提供必须的食品、饮水、通讯等物资、设备,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从地震入手、综合利用”的思路,将其纳入城市规划中,使应急避难场所真正成为群众的“保护伞”。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市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和周边环境,使政府易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尽可能设置比较完备的生活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