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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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电子设备管理,控制营业成本,提高设备利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根据省联社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子设备分为办公设备和耗材,办公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电源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其他相关设备;耗材包括:色带、墨盒、墨粉、打印头、打印纸、键盘、鼠标、网线及网线工具等。
第三条信息科技部是我行电子设备管理监督部门,统一负责电子类固定资产的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统一负责电子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报废等管理审批工作。
第四条各部室、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计算机设备的外观保洁、保养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定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所管计算机设备的状况,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
第五条原则上我行员工每人一台办公用机,每个部室一台打印设备,员工内部调动实行“机随人走”原则,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设备购置
第六条电子设备采用随时需要、随时申请、随时采购、随时领用的方式办理。
第七条营业网点耗材实行按季度预算管理。
第八条各支行不得超预算计划购置,若因实际需要确需超额购置的,须提交申请追加预算,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电子设备购置流程包括:
1、拟购置设备部室、支行提交申请,并填写《电子设备购置申请单》(见附件1);对于达到使用年限、因损毁等,需报废、更新、重新购置的,按照《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许农商〔2018〕25号)要求,须以旧换新,使用部门填写资产(设备)报废更新申请表(附件2)。
2、总行机关部室购置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信息科技部。各支行购置需经支行行长(负责人)审批后报信息科技部。
第三章设备登记
第十条耗材不进行实物登记,但各支行必须建立领用登记表,详细记录耗材领用情况。
第十一条电子设备领用时须履行领用登记手续,领用人在《电子设备领用登记表》(见附件2)上签字。
第十二条各部门、支行电子设备和耗材实物登记应配合财务管理部帐务登记同期进行,以保障账实相符,并按要求配合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设备盘点。
第四章设备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所有对外的电子设备维修、保养协议必须经信息科技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电子设备发生故障,可与信息科技部运行维护电话联系(2953969),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电子设备由于非自然损耗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维修或者更换金额大于500元,使用人或责任人需将情况说明经部门或支行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信息科技部。
第十六条电子设备的维修情况应在《电子设备维修、保养登记表》(见附件3)中做好记录。
第五章设备报废
第十七条严重老化、自然损坏、遭自然力严重破坏已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电子设备可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的设备如仍有残值,由信息科技部进行变现处理,变现残值交计划财务部入账。
第十八条电子设备报废年限原则上按照省联社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执行(3年折旧)。
第十九条各部门、支行电子设备报废须提交《电子设备报废申请表》(见附件4)报信息科技部审批。
第二十条经批准报废的电子设备,应在《电子设备报废登记表》(见附件5)中详细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科技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电子设备购置申请表
年月日
附件2
资产设备报废更新申请表
申请部门(支行): 年月日
附件3:
电子设备领用登记表
附件4:
电子设备维修、保养登记表
部门(支行):
附件4:
附件5:
电子设备报废登记表
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