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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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检制度是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以及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和施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随机巡查和抽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活动。

子项目(施工标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相同、结构类型相同、监督登记时间相同的单位工程并为一个子项目工程,子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采取集体监督、集体讨论方式,按照差异化管理要求,将工程划分为“红、黄、绿”三色监督通道,实行站巡、科巡二级监督巡查管理制度。

一、站巡

站巡是站长负责制的直接体现,代表站长履行监督职责,由站长直接领导,巡检科具体实施。

二、科(分站)巡

科巡是分站负责的直接体现,科巡组由分站长负责划分、协调,由监督工程师负责组织,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对子项目工程的监督抽查。

三、巡查原则: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由监督分站负责具体实施。

2、监督分站原则上划分为若干巡查组,由分站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巡查组长。

3、一般情况下,某科巡组不复查本组工程,复查工作由另一科巡组实施。

4、科巡的监督抽查重点应在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监督小组应做好监督工作的有关联络和监督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定

日常监督抽查实行站巡、科巡二级监督巡查制度,按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一、现场监督抽查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合理安排,严格按照监督计划实施

二、巡查人员监督抽查时,应当听取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情况汇报,根据现

场工程进度情况,明确抽查的施工栋号、部位、内容并填写《鹤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抽查告知书》,告知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并按照告知书内容进行抽查。项目监督人员应做好监督抽查记录(必要时填写《鹤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用表》)。记录内容包括:抽查项目、抽查部位、抽查情况、抽查问题、处理结果等。

三、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重点监督抽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

1.质量行为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5)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7)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

(8)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2、安全行为

(1)、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情况;

(5)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6)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的资格;

(2)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情况,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的情况:

(3)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5)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三).施工单位

1.质量行为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质量责任人的资格、人员配备

及到岗履职情况,质保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执行情况:

(4)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5)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包括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情况,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出具的质量自评报告情况;

(6)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及见证取样的送检情况;

(7)施工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

(8)质量问题的整改及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9)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2、安全行为

(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3)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6)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提供并使用情况。

(7)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情况。

(9)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规定登记使用。

(12)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规定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四).监理单位

1.质量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机构的人员资格、专业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

(2)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验收情况;

(4)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5)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出具相应监理评估报告情况;

(8)监理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质量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的资质、计量认证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质保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

(2)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情况:

(4)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数据及结论情况:

(5)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行为情况;

(6)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2、安全行为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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