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与公益:知识产权利益冲突及平衡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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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

202019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迪丽拜尔赛海(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乌鲁木齐)摘要:知识产权制度自产生以来,就附带着一对矛盾,即私益与公益之间的矛盾。

虽然在定性上,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权,但也并不是绝对的私权,带有一定公益的成分在其中。

纵观近现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天平时而倒向私人,时而又倒向了公众。

就目前来看,知识产权制度更偏向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并且有进一步加强之趋势。

如何达到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私权;公权;利益平衡法的最高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智慧的法律能够合理分配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从而减少他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保障社会合法有序的发展。

而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知识产权法更为灵活多变,它既是法律,又是政策,更是一种工具,可由立法者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制定与实施。

在不同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各有其不同体现。

而无论研究哪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在对其进行分析和把握的时候,都应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条件下才能领悟其内在深意。

而处理好知识产权法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对于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知识产权法源于英国。

在早期,英国女王与伦敦书籍出版业公会存在互惠关系:女王为公会提供庇护,保证其对于书籍的垄断地位,而公会则是女王实现政治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种特权中,作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被随意公开和传播。

而1709年颁布的《安妮法》作为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制定法诞生,将权利从公会手中返还到作者手中,结束了公会的垄断权,保障了作者的合法权利。

专利权也不例外,并没有摆脱王权的利用和控制。

像著作权一样,专利权也是英国当时的一项特权制度,服务于皇权统治。

直到后来出现的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垄断案,才最终导致这种特权得以告终。

对该案件的审判,无不渗透着当时的法官和法学家对于知识财产存在合理性的思考,从罗马法出发,联系当时英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最终将该问题以令多数人都满意的方式予以解决,让付出汗水和脑力劳动的人获得应有的报酬。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一、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一词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或者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翻译过来的。

在我国台湾一般译为“智慧财产权”。

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曾使用“智力成果权”的概念。

自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知识产权”的译法开始普遍使用。

Intellectual Property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智慧成果,即知识产品,它属于生产的要素或是有价值的物品,可以转让;另一种是人们对于智慧成果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科学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而是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

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这种实为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或国家以某种形式从事的垄断经营而授予的特权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前身。

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由于生产方式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科学技术往往作为技艺被物化在物质产品上,难以独立地体现其价值。

文学艺术作品也因复制和传播手段的局限,难以广泛使用。

人们虽有对技术的保护和对文学艺术作品传播的控制要求,但终因未能形成普遍的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调整的条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革命的出现,生产力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机器生产要求科学技术打破原来的师徒相传和封闭的作坊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营者竞争的压力,商品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以此来提高商品的竞争力。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摘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保护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的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立法基础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的平衡、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冲突、与技术发展之间的挑战仍然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需要平衡各利益主体的权益,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性,并强化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观念。

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积极的社会参与,才能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传播和应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的共赢。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利益冲突、立法基础、创新、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技术发展、平衡、完善性、社会价值观念1. 引言1.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经济的迅猛增长,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变得愈发显著。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种形式,它们为创新提供了保护,激励了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意设计。

只有通过法律保护,才能确保创新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激励更多人参与到创新活动中。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可以促进技术转让和技术进步。

通过专利制度,创新者可以获得专利权,并且可以通过技术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技术分享给其他人。

这样不仅可以推动技术的扩散和进步,也能够促进不同企业间的合作与竞争,从而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仅在于保护创新者的利益,还在于促进技术转让和市场竞争。

只有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激励创新,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1.2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是一大难题。

知识产权所有者希望通过法律保护来获得对其创新成果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鼓励其在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投入。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能会导致其他利益主体的权利受损。

一些消费者可能会为了获取某种产品或服务而受到更高的价格或更少的选择,因为相关的知识产权限制了竞争和市场进入。

浅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浅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通过授权使用者使用其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回报和认可。而使用者则 希望通过使用知识产权,获得新的知识产品和服务,满足自身需求。这种利益关系需要在 双方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双赢。
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需要保护公共利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在知识产权制度中 ,政府需要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会公正 和稳定。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当时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人 们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发展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完善和扩展,各国 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
02
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 机制
利益平衡机制的概念和原则
利益平衡机制的概念
利益平衡机制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利 益,以实现公平、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
利益平衡机制的原则
利益平衡机制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理原则和效率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知识产权制度能够 真正实现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创新和创造,为社会提供了新的知识产品和服务,从而推动了社会进 步和发展。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所有人也需要从社会中获得必要的回报和补偿,以激励 其继续创新和创造。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促进技术转移 和扩散,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规范技术创新 的市场环境,避免恶意竞争重
复研发。
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冲突

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冲突

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与冲突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知识创造者和独特创新的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被视为一种必要手段,以鼓励创新和激励创造。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平衡与冲突。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寻求在维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的途径。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意的法律保护,以确保知识创造者和创新者获得应有的利益回报。

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能够保护创新者的独特发明、品牌,以及创造性作品,从而鼓励他们持续地进行创新和创造。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提高创新者对自己创造成果的投入。

当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创新者们就能够更加自信地进行投资,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和创新工作。

这种创新动力的提升不仅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进步,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便利和发展机会。

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利益的体现,是对整个社会群体的有益。

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资源、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这些方面的需求与利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过于强调私权,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某些药物专利的过长保护期限可能会导致医疗资源无法普惠到更多的人群,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患者。

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某些技术专利的保护可能导致其他公司或组织无法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为了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明确保护的范围和限度。

这些法律和法规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因素,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会对公共利益构成过度的阻碍,并设立相应的例外规定。

其次,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机构,以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这包括在专利申请审查中加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对合理使用、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等方面进行规范,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制实施过程中,要平衡各方利益,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公众的利益。

其目的是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作,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

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达到鼓励创新和投资的目的。

但知识产权的实施必须考虑公共利益,例如: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维护公共秩序等。

举个例子,当药物专利权利人拒绝向其他厂商许可的时候,可能导致需求量大但价格高昂的药物难以普及到普通民众中。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政府可以允许其他制药企业生产仿制药来保证患者的医疗权益,保障药品的良性竞争,从而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既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也与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相关。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和侵犯消费者权益。

因此,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必须平衡,以确保顺利的市场竞争并确保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

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竞争行为(例如垄断行为,价格歧视,限制销售)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侵权。

此时,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协调是必要的。

通过限制知识产权的行使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创新,也可以实现本质意义的利益平衡。

三、知识产权与个人隐私的平衡知识产权和隐私是另一种需要平衡的利益关系。

个人的隐私受到欧洲《基本权利和自由宣言》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卡梅伦法案等相关法规在所有行业中都保护了内幕交易的机密性。

然而,知识产权提供了创新和发展的基础,这些创新和开发可能需要访问某些个人数据。

因此,个人隐私权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之间必须取得平衡,以使数据利用在遵循严格的隐私条款的同时,能够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应该在刚刚的合理限度内使用个人数据,同时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保密。

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制度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多元化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对立又统一的复杂关系,要求知识产权法必须具备一个平衡机制来协调知识产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以实现立法宗旨,促进人类文明的蓬勃发展,这就是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制度。

关键词私权利益社会公益利益衡平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3-02 一般地说,利益是一个客观范畴。

它根源于人们的需要,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是“一定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

”社会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律所调节的社会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的使命就在于准确认识和如实反映现实存在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协调,以达到建立立法者所期望的理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法律具有重要的利益调控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利益调整、利益选择和利益协调,包括对利益冲突的平衡。

在哲学范畴上,平衡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统一和协调,由于矛盾双方的此消彼长永不停止而具有相对性。

社会领域中的平衡是指各种社会矛盾的力量互相抵消形成均势而使得特定的社会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的一种状态。

在我们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平衡观点即是社会领域平衡观点的渗透与延伸,就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相互协调稳定的状态。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对主要矛盾。

平衡机制的确立正是解决这一主要矛盾的方法与手段。

一、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分析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人格属性或激励论层面上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然而智力产品具有无形性或信息性、复制性的特点,从而也使之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因此知识产权涉及到多元主体的利益:知识产权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

知识产权创造者可以归为私权利益,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可以归为社会公益。

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者:————————————————————————————————日期: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摘要】作为个人财富的知识产品,同时也是社会公共财富,知识产品的传播与利用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分析入手,以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为考察对象,分析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品;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一、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所以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价值结构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

所以说,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追求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的权利形态,私权性是其基本属性,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

像重要的作品、重要的发明,对人类文明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相比之下,调整有形式财产保护的物权保护制度,其承担的社会功能比知识产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小。

这样一来,尽管知识产权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它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寻求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建立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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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C 9 5 8
文献标识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A
文章编号 : 1 0 0 5 — 5 6 8 1 ( 2 0 1 5 ) 0 2 — 0 0 7 8 — 0 4
P r i v a t e Ri g h t s a n d Pu b l i c I n t e r e s s: t I n t e r e s s t Co n li f c t i o n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r o p e r t y a n d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Ch o i c e f o r Ba l a n c i n g I t
第2 6卷
VOL . 2 6
第 2期
No . 2
2 0 1 5年 4月
Ap r . 2 01 5
毫 戌 戌教研 研 夜
私权 与公益 : 知识产权 利益冲 突及 平衡 的制度 选择
李华明 李 莉
( 广 东农 工 商职 业技 术学 院 , 广东 广州 5 1 0 5 0 7 )
突之 矛盾 化解之术的 法律制度 方面 , 应努 力掌握 国际社会 规则话语权 、 承认并适 当处理 两者之 间紧张关 系、 对私权利适 度限 制、 强化知识产权 法律体 系的完备等等 , 在加 强顶层制度设计的 同时, 通过 司法实践探 索正确路 径。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 私权利 ; 公益 需求; 平衡 ; 制度 构建
摘 要: 重视 知识产权私权4 , i 护是 一个历久弥新 的法律课 题。知识产权 国际公约及世界各 国的内国法律 制度在取得 系列成
就的 同时 , 也面临着知识产权私权利 与社会公 益需求的冲 突困惑。文章认为 : 知 识产权利益保 护既要重视个体创造价值 , 也要 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 在冲突与平衡 中寻求最佳 支点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 建的首要 选择 。在 构建知识 产权私权与公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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