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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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

们是独立于立法活动 之外 的 , 各种相互 竞争 甚或是 互相 但 冲突利益要得到发 展 , 其必 须得 到法律 的支 持——通 过立
法使其得到 国家强制 力的保 护 , 对法律 的需求 是利益 发展 自身的需要 。另一方面 , 法虽然是人主观意志 的活动 , 立 但 其也不是一个 随意 的过程 , 立法应 该正 确地反 映社会 各个 方面不 同的利益需要 。因此 , 法者在进 行利 益衡量 时首 立 先面临着正确认识各种利益 以及各 种利益之 间复杂的关系
究则 比较少。 因此 , 了加 深对作 为立 法方法 的利 益衡 量 为
的理解 , 有必要将 两者 做一个 比较 : ( ) 一 相同点
( ) 一 法的生发 在利益法学看来法 的生发是因为社会上存 在着利益冲
突 。当今世界是一个价 值和 利益 多元化 的世界 , 特别 是 当 前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 型时期 , 利益 的多 元化及 新 的利 益的 整合都是客 观存在 的。因此 , 们要尊 重和 提倡利益 的多 我 元化 , 承认利益多元化导致 的冲突的客观性 和必然性 , 要 同
论 立 法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衡 量
何 霖
( 中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 7 ) 30 4
摘 要: 立法在 某种程度 上就是 利益的分配 , 在社会 处于转型 时期的 中国 出现利 益 多元 化 的背景 下, 通过利 益衡
量对各种相 互冲 突的利益做 出法律上 的选择是 立法的核 心 问题 。笔者就 立法过程 中的利 益衡 量做一 些不成熟的
( ) 同 点 二 不
可 以得到健康 的发展 。立 法过程 中的利益衡 量既要尊重和 ‘
提倡利益 的多元化 , 又要分清各种利益 的轻重缓急 , 要按照 促进个人和社会 的协调 和共 同发展这一根本 目标 来处理利 益之 间的冲突 , 要尽量使解 决 冲突 的方 案建 立在充分 的协 商 和共识 的基础上 。因此 , 我们法案形成 阶段要做到 :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管理在现代社会,立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活动,它旨在为社会的运行和发展制定规则,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然而,立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便是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导致立法的偏颇、不公,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利益冲突在立法过程中表现形式多样。

首先,不同的利益群体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积极参与立法过程,试图影响立法结果。

例如,某些行业的企业可能会联合起来,争取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或监管规定;消费者团体则可能努力推动更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

其次,立法者自身也可能面临利益冲突。

比如,立法者可能与某些特定的利益集团存在密切的关系,或者在个人经济利益上与待立法的事项有所牵连。

此外,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异也可能引发冲突,比如在资源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诉求。

利益冲突对立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当某些利益群体的声音过于强大,而其他群体的利益被忽视时,立法就可能失去平衡,无法全面地反映社会的整体利益。

这不仅会导致社会的不满和矛盾加剧,还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而且,如果立法者在决策过程中受到自身利益的干扰,就很难保证立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而影响法律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为了有效地管理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披露制度。

这意味着参与立法的各方,包括立法者、利益集团代表等,都应当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参与立法过程的利益关系。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公众了解到潜在的利益冲突,增强立法过程的透明度。

同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审查和评估这些披露的信息,判断其是否可能对立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加强公众参与也是管理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通过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让更多的利益诉求得到表达和关注。

这不仅有助于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还能够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浅析

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浅析

利益平衡的法律方法浅析作者:刘运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作为法律方法的利益平衡(一)利益平衡的概念利益平衡,英文中的“balancingofinterest”,是指在分析评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以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为目标,在平衡双方的利益基础上,综合考虑应侧重保护哪一方的利益。

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利益平衡的思想渊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及之后逐渐发展形成的利益法学。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大陆主要国家的法典化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概念法学以反对形而上学为名,抛弃自然法学的主张,仅仅承认实在法,认为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即可自给自足,足以解决各种纠纷。

法官只需根据适当的逻辑推理,就可以从现有的由概念构成的法律条文得出正确的判决,无需考虑法律的目的、公平正义的观念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①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历史实践证明概念法学的“自给自足”观念和主张引起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法典无漏洞”的幻想也随之破灭,并且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墨守成文法典难以解决飞速发展的社会出现的众多新问题。

加之,《德国民法典》总则中有许多抽象原则,在具体运用中也遇到了困难。

为了有效应对《德国民法典》在适用中所碰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惑,以赫克为代表的一批年轻法学家在德国掀起了一次反对概念法学、崇尚利益法学的革命。

利益法学以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将法律法规和生活环境有机统一起来,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服务。

赫克认为:“利益法学从两个着眼点出发:第一个着眼点是,在法律制度存在的背景下,法官必然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调整各种利益,并且循着立法者的路子来调整各种利益冲突。

……利益法学的第二个着眼点在于,法律是不健全的,甚至在处理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冲突时还表现出相当的矛盾性。

现代立法者对于法律的这种不健全性可谓耳熟能详,因此,他们并不希望法官仅仅在字面上遵循法律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官能熟谙法律中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所做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持一致。

论立法中的博弈——均衡统筹社会权利与公平

论立法中的博弈——均衡统筹社会权利与公平
冈而 ,如何 在 立 法 中充 分 运用 博 弈 的方法 , 疑具 有重 要 意义 无 二 、 弈 论在 立法 中的体 现 博
与者) 的最佳 策 略组合 构成 。 “ 囚徒 的两 难 选择 ”有 着 广泛
从 保 护 公 民 的 自 由 权 利 不 可
侵 犯 的 角 度 出发 , 工 权 作 为 公 民 而 深 刻 的意 义 。个 人理 性 与 集 体理 罢 权 或 人 权 的 内容 之 一 . 作 为 一 项 性 的 冲 突 , 人 追 求 利 己行 为 而 导 是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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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力 权利 的博弈 一 权 定 的状 态 . 而 有 助 于 劳 动 关 系 的 从


何 谓 博 弈
博 弈论是指一 个人或组织 , 面

种 有 限 度 的 自由 , 于 涉 及 国家 限制 。在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对 通 他 们 必 然要 服 较 长 的刑 期 。 只有 当
机密的言论 , 国家 设 定 了危 害 国家 过 赋 予 劳 动 者 以 罢 _ 权 . 其 有 可 他 们 都 首 先 替 对 方 着 想 时 . 者 相 T 使 或 安 全 罪 这 一 刑 事 犯 罪 类 型 来 加 以 能 利 用 集 体 的 力 量 来 拥 有 足 以 对 互 合 谋 时 , 可 以得 到 最 短 时 间 的 才

种 囚徒 困境 。 简 单 的 非 黑 即 白 、 了一 抹人 性 化 的பைடு நூலகம்色 彩 。
益 的 限 度 . 后 以法 律 形 式 予 以确 最

简述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

简述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

简述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选择与协调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在各类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和协调的一套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平衡各方利益,达到公正、公平、合理的立法效果。

首先,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包括多元化原则。

多元化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尊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包括不同阶层、行业、地域、文化、利益诉求等。

在利益选择和协调中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尊重并包容不同的利益诉求,避免片面性和偏颇,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全面性。

其次,公平原则也是利益选择与协调的重要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利益选择和协调中要尊重各方的平等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原则,避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和利益受损。

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立法才能得到各方的支持和认可。

此外,协商原则也是利益选择与协调的重要原则之一。

协商原则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积极倡导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合作,推动各方在法律制定中达成共识,在利益选择和协调中促进各方的共赢,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利益冲突和矛盾。

只有在各方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协商的基础上,立法才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另外,透明原则也是立法过程中利益选择与协调的重要原则。

透明原则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充分披露立法对象和决策过程,让各方利益相关者了解立法的进展和结果,便于各方了解利益选择和协调的过程和依据,保证决策公正和合理。

最后,调整与妥协原则也是利益选择与协调的重要原则之一。

调整与妥协原则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尊重各方的利益诉求,灵活应对,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和矛盾,寻求最大公约数,达成妥协和调整,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做出让步,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总之,利益选择与协调的原则是在立法过程中要遵循的一套原则,是确保立法过程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保障。

法律如何平衡利益

法律如何平衡利益

法律如何平衡利益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以确保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平衡利益的问题,并分析在不同情境下如何权衡和调解各方的权益冲突。

一、背景介绍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而在实施和执行法律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方之间常常会出现冲突和矛盾。

因此,法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法律平衡利益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法律平衡利益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应该对待各方公正平等,不偏袒一方。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无论是贫富还是强弱,他们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法律判决和执行的结果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法律平衡利益的目标是确保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尽可能使每个人都能获得他们应得的权益和利益。

3. 博弈原则博弈原则强调在权益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各方应当通过谈判、协商和权衡不同的利益,寻求平衡的解决方案。

法律应当提供一个公正和透明的平台,让不同利益方进行平等的博弈,以达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三、法律平衡不同利益冲突的方法1. 权衡和调解权衡和调解是法律平衡不同利益冲突的关键方法之一。

当不同利益方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通过权衡各方权益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尽可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在权衡的过程中,法律还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各方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2.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法律平衡利益的一种方法。

法律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法规和条款,来确保不同利益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法定原则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一种公正和稳定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和平衡各方的利益。

3. 司法裁决司法裁决是法律平衡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不同利益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时,他们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由法官做出裁决。

司法裁决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力量,公正地解决利益冲突,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立法中的利益整合

立法中的利益整合

名 “ 不光 是对 一 个具 体 的被 告人 为 自己的权利 而不 屈斗争 的纪
念, 更说 明了这 个 国家对 公 民权利 的重视” “ , 无论 是权利 的拥有 者还 是权 力 的行使 者 , 都有 机 会改 变法 治 的历史” 。我们 并不奢
“ 益可 以理解 为在 一定 社会 关系 中产 生并 展现 出来 的 , 利 通 望扭 转乾坤 、 名垂 青史 , 我们 只是相 信 自己的 力量 , 自己以及与 为 过 实践活 动而 满足 主体 生存和 发展 需要 的 客望 ?希 望人 大在加 强立法 和监 督, 人 克
疑会对 国家 和社会 生 活 的稳定 有序 产 生深 远影 响 。在现 代文 明 服腐 败现 象 , 促进 民主 法制 建设方 面更 进一步 ”这是李鹏 同志在 ,
社会 , 是我们表 达利 益需求 、 合利益 矛盾 , 决利 益冲突 的 当选第 九 届全 国人大委 员会 委 员长后在 日记 中写的 , 明政府 立法 整 解 它表 重要手段 和机制 。

系列立 法活动 有 序的组 成 的过程 , 是法 的运 行 的起 点, 也是 法 立法 的途 径 , 鼓励 公 民 “ 为权 利而 斗 争” 积极 的参 与到立法 工作 ,
的生成 的重要环 节 。 在法 的生成 的大 背景 下思 考立法 , 助于我 中 。 有 们 在理解 法 的建构 性 的同 时也注 意 实 际生活 对 于法 的 自发性 的 “ 人们 不能 把希 望 完全 寄托 在那 些先知 先觉 的圣人 , 心全 全
论, 在所 有关 于利益 的研 究 中, 利益 的协 调机 制无 疑是 至 为重要 图说服 公民遵 守其 设定 的行为 方式 , 么这 部法律 必须切合 当前 那
的一个 方面 。 因为 , 数情 况下 , 多 社会 资源 是有 限的 , 会公众 的 社 总会存在 不 同利益 需求 之间 的矛盾 和冲突 , 取何种协 调机制 无 采 实际 ,能够 使利 益 以一 种相 对 和缓 的整 合方 式达 到新 的动态平 需求 并不总 是能被 满足 , 再加 上利 益 多样化 的现 状 , 得社会 中 衡 , 使 能够 与其 他社 会制 度相 得 益彰 的保 障人们 利益 的实现 。

利益均衡与立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

利益均衡与立法公正的冲突及协调
的人 或机构操作 , 相关 利益 主体 充分参与 , 制定 、 修改 、 认可

利 益 均 衡 状 态 与 立 法公 正 的 内在 联 系
人是生存在利益 当中的 , 苟子有言 ,“ 好利而欲得者 ,
收稿 日期 :2 1 — 3 2 00 0— 0 作者简介 :陈 光 ( 9 一 ),男,山东莱州人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2(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12 8 0 】 8 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学、法律社会学。
则 的形 成可 能会 基于 以下两 种情 形 : 一是 冲突 双方或 多方
助人 们去直接实现某种 利益 , 而只是为人们追求 实现 自己利
益的行为提供某种 预期 、 确立某种 有效 的规则 。如何让这种 规 则对 自己有利才 是各利 益主体 或行 为主体激 烈较 量的焦
点所在 。
在 实力相 当时 。 通过 平等 自愿协 商达成一 致 , 共守某 种交往
于立法全过程并体现于法律条文之 中时 , 立法才会符合社会
最大多数人 的根本利益 , 也才 会为社会所 接受。根据博 弈理 论 , 法公正应是各社会 利益 主体 多次重复博弈 后的利益相 立 对均衡状 态。但利益 均衡是实现立 法公正 的必 要而非充 分 条件 。笔者在讨论利益与立法关系的基础上 , 运用经济学的有 关理论来探讨利益均衡 与立法公正相冲突的原因 、 以及如 情形 何建立有效的机制来协调两者矛盾 , 以实现真正的立法公正。
握 的资源不仅是不 同的 , 而且 在有些情况下 相差非常悬殊。
因此如 果放 任各 利 益方 自由博弈 , 影 响利 益均衡 的稳 定 将 性, 掌握 更多 资源者 最终会 在立法 博弈过 程 中占据上风 , 立
法结 果 中获得 “ 制度 占优 ” 这 势必影 响甚 至损害掌握 有效 ,

《烟花爆竹燃放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

《烟花爆竹燃放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

《烟花爆竹燃放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烟花爆竹作为传统庆祝活动的必需品,其在民间得到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其对环境、人体健康等的影响,其在一些地方的燃放政策引起了一系列社会利益冲突。

因此,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成为了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本文旨在探讨烟花爆竹燃放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冲突与衡平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烟花爆竹燃放的利益冲突1. 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烟花爆竹的燃放对公共安全产生一定威胁,特别是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烟花爆竹是庆祝节日的重要方式,是他们表达情感、享受自由的一种手段。

因此,在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2. 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烟花爆竹的燃放会产生大量的烟雾和垃圾,对环境造成破坏。

同时,烟花爆竹产业也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经济体,涉及众多的产业链和就业岗位。

因此,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3. 城市管理与民间习俗在一些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的民间习俗,而在城市管理中,对于公共空间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

如何在尊重民间习俗的同时,实现城市的有效管理,也是地方立法中需要面对的利益冲突。

三、烟花爆竹燃放地方立法的衡平策略1. 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公共安全。

同时,也应尊重个人的庆祝需求,设定合理的燃放条件和范围。

此外,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2. 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和产业调整,推动烟花爆竹产业向环保、低污染方向发展。

同时,加强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的破坏。

此外,可以通过税收等手段,使环保与经济利益达到平衡。

3. 融合城市管理与民间习俗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民间习俗和传统文化,通过宣传教育、社区参与等方式,使公众了解并接受相关法规。

同时,应合理规划公共空间,设立专门的燃放区域和时间,以满足民间习俗的需求。

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

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

如何调整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法是调整利
益 的重要工 具 和手段 , 国学者 博登海 默指 出 ,法 律 的主要 作 用之 一 就是 调整 及调 和 上述 种种 相互 冲 美 “ 突 的利益 , 无论是 个人 的利益还 是社 会的利 益 。[ 】 于 利 益衡 量 , ”1关 目前学 术界 大 多从 司法裁 判 的视 角
21 00年 8月 第 8卷 第 4期
时代法学
P ee ta a S in e r s n d y L w c e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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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现 代 立 法 中的利 益衡 量 ’
杨 炼
( 中共湖 南省委党校 , 湖南 长沙 4 00 ) 10 6
面 的 。一 句话 , 它具有 不法 的本 能 o( ) ”2 如果人 类无 法对 互 相 冲突 的 利 益进 行 控 制 , 会就 会处 于永 久 社
的利益纷争和无序的状态 , 就不可能向前发展。法律的作用在于对各种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利益进行协 调 和平衡 , 并建 立起 系统 化规 范化 的调 控 规则 , 以使 社会 能 够进 入有 序 状 态 , 保持 持 续 发 展。 “ 当一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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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Sho o ua r i i o mie 尸 colfH n nPo n a C m teo P C ,C agh , ua 106, hn ) vcl t fC . h nsa H n n40 0 C i a
Ab t a t I tr s a u e i d m e ilt n h s e t mey i o tn t ts A h t — sr c :n e e tme s r n mo e lgsai a x r o e l mp r t au . s t e meh a s

法律保护权与利益平衡

法律保护权与利益平衡

法律保护权与利益平衡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然而,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保护权利与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和挑战。

首先,法律的本质是保护人民的权益。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这些权利在法律面前应得以得到保障,且人们有权要求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然而,在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平衡。

社会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整个社会的利益,如社会安全、经济发展等;个人利益则是指个人的追求和需求。

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需要权衡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实现平衡发展。

在实践中,法律保护权与利益平衡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各方利益的冲突。

不同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需要权衡和协调。

例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的约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需要在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法律保护权与利益平衡还面临着适应性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化和科技的进步,法律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和问题。

例如,网络的迅猛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也需要相应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同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与时俱进,以确保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最后,法律保护权与利益平衡还需要考虑到参与者的普及和教育。

法律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

个人和组织需要了解和遵守法律,同时也要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这需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以便更好地参与到法律保护权利与利益平衡的过程中。

综上所述,法律保护权利与利益平衡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法律在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平衡,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克服各种挑战,包括利益冲突、适应性问题和参与者的教育。

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是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和方法。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在进行立法活动时,所依据的原则、理念和价值观念,对整个立法过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价值观念三个方面探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现代化建设。

立法的目的是落实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法治的实现。

二、立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是立法的根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公正司法,使每一项立法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参与原则立法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众参与原则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促进法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自治。

3. 利益平衡原则立法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方的利益和权益,尽量实现利益的平衡和权益的保护。

在利益冲突时,要权衡各种因素,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稳定与变革统一原则立法要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要及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法律的修正和更新。

稳定与变革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要善于把握变革的方向和力度,保证法律和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三、立法的价值观念1. 公正与公平立法过程中要追求公正和公平,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正义性。

立法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2. 人民至上立法的价值观念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保障人民基本权益,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念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要,增强立法的人民性和民主性。

3. 民主与法治立法的价值观念要以民主和法治为核心,通过民主程序和法治方式制定和实施法律。

立法过程中的意义与法律效力

立法过程中的意义与法律效力

立法过程中的意义与法律效力立法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它为国家的发展与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立法的目的是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用以引导和约束公民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权益的保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立法过程中的意义以及法律效力所带来的影响。

一、立法过程的意义立法过程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的体现:立法过程是法治的重要体现,通过民主程序和公正程序来制定法律,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正确。

合法合规的立法过程能够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秩序的维护。

2. 民主参与与代表性:立法过程应当充分体现民主参与和代表性原则。

通过征求各方意见和广泛讨论,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合理的立法程序可以避免法律的虚设和长期的法律争议,提升法律的可行性和公信力。

3. 社会问题的解决:立法过程可以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为社会的发展提供规则和制度的支持。

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律框架,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法律效力的特点与影响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具备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能力,它对整个社会和个人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

1. 约束力:法律效力赋予法律规则的约束力,对公民、组织和政府行为具有硬性规范作用。

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使得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通过法律规则来界定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增加了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和稳定性。

2. 保护人权与社会公正:法律效力确保了个体的人权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法律的效力使得公民享有法律平等,权益得到保护。

合法存在的法律可以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促进社会公正和权利平衡。

3. 社会秩序与发展:法律效力对社会秩序和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合法存在的法律规则形成了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使社会能够有序运行和相对稳定。

法律规定的自由度和限制条件不仅保障了公民的自由与权益,也有助于社会的经济繁荣和发展。

4. 法律保护与争议解决: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争议解决的机制。

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

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法律与社会: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平衡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承载着调适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现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过程中,常常涉及到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如何进行平衡,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一、法律:公正与合理的代名词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正和合理的特点。

它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和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应当与社会利益相契合,既要符合基本的法治原则,又要适应时代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发挥调适社会利益的作用。

二、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重要性法律调适社会利益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利益是广大公众利益的总和,既包括个体的权益,也包括整个社会的利益。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能够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法规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三、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法律在调适社会利益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关系。

例如,法律要求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但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时,也需要对隐私进行适度侵犯。

此外,法律还需要平衡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关系、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权益关系等等。

通过权益的平衡和保护,法律能够使社会各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共同发展。

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与合理权衡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法律调适的核心目标之一。

然而,在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同利益进行合理权衡。

以环境保护为例,法律在平衡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之间时,需要考虑到生态环境的长远利益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权衡,法律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并在经济、环境、社会等多个领域中达到平衡。

五、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在调适社会利益方面也需要与之结合。

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自由竞争和追求经济效益,因此,法律要能够适应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

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均衡

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均衡

所涉及的主题有专 门知识 的人来做。”22) 国, 国会每 [s J3 ( 在英 p “ 年审议的法案 中,只有 1%左右 由未进政 府 的普通议 员提 0 出 ,0 8%以上 ( 的法案 ) 是由政府 提 出。”【 我国立法也 都 引 ㈣ 是如此 , 特别是在地方立法中表现得更为 明显 。如上海市十
权力 , 这就会给人们 的弱点 以绝大诱惑 , 使他们 动辄要获取
权力 , 以使他们 自己免 于服从他们所 制定 的法律 , 且在 借 并
制定和执行法 律时 , 使法律适合 于他们 自己的私人利益 。 阎 ”
㈣从我国地方立法 的实践来看 , 门在 规划 自己的管理权 、 部
确定 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的时候 ,常常有 意无意有所偏袒 , 在
卫生管理 条例 》 为例 , 由于针对市 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的难
度相 当大 , 自占道 、 擅 城市 “ 牛皮癣 ” 问题 屡禁不绝 , 以 等 所 城市管理行政部 门为降低执法 的成本与难度 ,提高执法收 益, 希望能立法制定高额罚款 , 以降低管理难度 , 遏制不 良行 为, 从而提高执法 效率 。 在管理相对人方面 , 则代表了一种个 体利益, 表现为 自由和权利。公 众要求政府加大对环境卫生 配套 设施 的投人 , 而不能仅借助严厉 的处罚来达到维护市容 的 目的; 行政 执法 行为应规范 化并受到 监督 ; 合法在公共场 所、 公共设施 上设置 的宣 传物 品 、 户外广告等不能被执法部 门随意拆除等。
武汉市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 ( 9820 ) 制定的 2 件法 19 ̄02 新 4
规 中, 由政府 主管部门或法规执法部 门起 草的也 占到 9%左 0
右。
由行政部 门来起草法规具有起草机构熟悉情况 、 精通业 务等 优势 , 但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弊端 。正如启蒙时期的思 想家洛克所言 : 如果 同一批人 同时拥有 制定和执行法律 的 “

从“邮改风波”看立法中的利益平衡

从“邮改风波”看立法中的利益平衡

于《 邮政法》 的起草者正是 邮政业务的经营者 , 当 相 设置诸多如许可、 收费、 处罚等“ 管理权 限” 。二是忽 于竞技场上 的运动员又兼裁判员 , 不能平衡各方利 视 对公 民利 益 的保护 和对 自身权 力 的监督 制 约 , 权
益 。事实上这并非是个案 , 立法 中“ 部门利益权力 力 与责任不对等 ,往往 只注意规定公 民禁止 的内 化 、 门权 力 法制化 ” 部 的问题早 已为人 诟病 。因而如 容 , 而对 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模糊和淡化 。三是权力 何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是地方立法工作不容忽视 、 垄断 , 即将本属多个部门分权管辖交叉管理 的事项 亟待 解决 的问题 。 归为 自己, 排斥其他部 门权限 , 造成局部 的权力集 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 , 社会变 中。四是超越立法权限 , 自 擅 增设权力 , 间接甚至直 革 加 剧 ,导致 社 会利 益 多元 化 和社 会关 系 复杂 化 , 接与上位法相抵触 , 有损法制的统一。如我国的户 再加上社会公众需求 的差异性 、 人们认识的多样性 籍管理规定 , 作为行政规章 , 方便 了公安部 门对社 将 等因素 , 形成不同的利益团体 、 利益阶层 , 立法必定 会的管理 ,却限制 了宪法赋予公 民的迁徙 自由; 造成了城乡分隔 要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问题 和矛盾 , 面对多种意见 公民分为农业人 口与非农业人 口, 和不同利益 的立法诉求 , 立法时若找不到一个让各 的社 会 问题 , 人质 疑法律 的公 正 。 令 部法律 , 能否得到全社会绝大多数公 民的信 方都能认可 、 接受的平衡点 , 不仅难以解决矛盾 , 还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人大公开向社会征集地方立法建议项 目, . 建 提供的意见一定要公之于众 , 要得到公众 的认可 , 不 立立法规划项 目库, 按照社会需求来确定轻重缓急 , 被认可 的不应采用。 专家也应该讲究职业道德 , 坚持 逐项立法。 要不断拓宽法规起草渠道 , 可采取 向社会 科学精神 , 以大多数民意为准则 , 为立法建言献策。 征集法规草案 , 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大牵头组织 三 、 何看待 利益 集 团的诉 求 如 相关部门组成起草班子等方法起草法规草案。建立 如今 ,利益集 团的影响已遍布我们生活的每一 法规起草 回避制度, 从起点上防止部门利益 的浸入。 角落。举凡房地产、 、 水 、 、 煤 电、 气 医疗 、 教育 、 出版 、 保险、 电信 、 邮政 、 石化 、 民航 、 铁路 、 高速公路、 2 . 在法规草案 的修改论证过程 中, 人大要 主动 银行 、 地走出去 ,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如听取有关政府部 烟草专卖、 网络 电视等 , 都可看到利益集 团的影子 。 门、 司法机关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 听取人大 普通公 民在与利益集团的博弈时 , 总是处于劣势。 并 代表、 专家学者的意见。 也可在报刊 、 网络上公布 , 公 不是说利益集团的诉求都是不合法、 不合理 的, 而是 开征求全社会 的意见 ,特别要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 说在这种情况下, 对普通公 民的利益诉求更应重视。 关利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 并如实向社会公布 , 使所 人大要从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 ,平衡好这一利益冲

立法需求的利益识别与平衡

立法需求的利益识别与平衡

立法需求的利益识别与平衡作者:谢崇科来源:《人大研究》2016年第03期在地方立法需求层面关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个毋庸置疑的政治命题,然而将群众利益作过度抽象的解读不利于正确识别立法需求。

案例简述:Z市作为设区的市在被该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根据社会各方呼声拟对A江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立法,因A江是该市市区唯一的饮用水水源地,关系到市区 60多万人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A江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居民约3000人,主要以种养殖和经营农家乐为业。

该市B区有两个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即将启动,需在A 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预计能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建设,大幅拉动当地GDP,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新增就业岗位。

如果对A江饮用水源保护进行立法,会直接影响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后因B区党委政府反对,考虑到当地经济欠发达,对招商引资依赖度大,Z市人大常委会将《A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改为调研项目,近期不进行立法。

一、利益多层次现象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分层、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各类主体在具体利益上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各类合法利益之间并无高低、优劣、是非之分,出现冲突时总是难以取舍。

就同一个立法项目而言,利益各方之间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还包括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的冲突。

如案例中,市区居民饮用水安全利益与B区经济发展利益的冲突;库区群众的生存发展利益与市区生产生活用水利益的冲突;B区政府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行为与A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的冲突等。

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判断是非的标准,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1]。

然而,从立法需求中识别利益并非如此简单,立法需求背后隐藏的利益呈现三个“多样化”趋势。

一是利益种类多样化。

当前,我国社会阶层、利益分化日渐深化,派生出的利益种类日益增多,更多的利益冲突需要通过立法调整。

法律知识:如何依法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法律知识:如何依法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法律知识:如何依法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旨在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如何合理、科学地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规范是一种有关行为的规定,通过制定、实施和执行法律规范,以达到规范社会行为、保护人民利益的目的。

法律规范不仅是国家的意志和权威,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工具。

法律规范可以规范市场经济、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财富分配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法律规范在规范社会行为的同时,也要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二、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性原则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首要原则是公正性。

法律规范必须以公正的原则来满足社会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个人的利益。

在执行法律时,要始终保持公正性,不能偏袒个人或阶层,不能以“权力”为代价来挽救某些个人或社会群体的利益。

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社会和个人交往过程中,要求公开透明,信息公开透明,能够让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知道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未必合法的法律安排和利益转移现象。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作为一个体系,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之间并不总是等价的,有时候社会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应该优先。

为了促进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法律规范在一些案例中需要立法者对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进行平衡权衡,比如在环保、安全、心理健康、文化等方面。

4.保障人权原则保障人权也是平衡社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石,在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和执行中,不能侵犯人权,更不能以维护所谓的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名而侵害人权。

三、“社会维稳”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在当前社会,法律规范的平衡关系,尤其是“社会维稳”与“个人自由”的平衡,是一个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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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摘要: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冲突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性趋向日益凸显,客观上需要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利益平衡。

在构建利益平衡机制过程中,公平、有效等价值追求的实现有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与实施。

在利益平衡诸要素中,立法公开制度建设最为重要。

具体而言,利益冲突平衡机制的构建应当从立法机关自身建设、扩大立法民主参与、构建合理博弈平台等多方面进行。

关键词:立法;博弈;利益冲突;利益平衡一、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法律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权利与义务本质上体现为一系列具体的利益损益。

利益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反映了人对周围世界一定对象的需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对利益的追求既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杠杆,又是引发社会矛盾的最终根源。

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主体、其他利益发生冲突,而一种利益实现的同时,往往需要其他利益的让步或减损,即发生利益冲突。

“定分止争”是法律本身固有之义,通过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设置,来对利益冲突进行调节,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所以,法律与利益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

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领域中,立法对于利益调节而言更具有起始性和基础性的意义,立法工作的最重要使命就是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立法是社会利益结构中利益力量对比关系的直接体现,在此意义上,“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

正是人们的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才造成了法律的产生,正是统治阶级和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才制定和颁布了各种法律。

利益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制定和颁布法律的依据,是真正的法律缔造者。

”[2]在立法过程中,利益冲突在内容方面集中体现为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四者之间的交互冲突;在主体方面体现为公共权力机关与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互冲突。

在多层次的利益冲突中,最重要的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这种冲突表面上是职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权利所代表的个体利益之间的对抗;而实际上,这只是制度设计的理想设定,不可否认的是,权力的执行者也有着自己的利益选择。

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认为:“在公共决策或者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3]。

当官意与民意相左、公意与私意背离时,政府自利性的消极影响随之显现出来,这种自利性在立法实践中突出地表现为“立法谋私”现象。

所以,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在表面冲突之下还隐藏着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即公共权力相对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共权力执行者自身利益(而不是他们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二、社会转型中利益冲突的失衡趋向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入发展,社会分层、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各方主体在具体利益问题上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但是,利益主体之间天然存在不平衡性,而且随着利益分化的清晰,这种不平衡正在加剧;在目前立法制度尚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利益博弈存在失衡的危险。

社会转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运动过程,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也都随之不断变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新旧交替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当然这种冲突中最主要的仍是利益冲突。

总体而言,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冲突有以下特点。

第一,利益冲突主体的多元化。

随着社会转型深入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的分化日益明显,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各方主体对于自身利益更加明确和重视,维权意识和决心都更加坚决;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的主体必然呈现日益复杂化的局面。

地区、行业、部门之间存在大量纵横交错的利益冲突需要进行立法调整,而集体、个体之间也存在横向和纵向的冲突需要进行立法规范。

在这种多方主体汇聚的情况下,利益对比失衡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第二,利益冲突内容的多样化。

从利益冲突的内容上看,存在经济利益、文化利益、政治利益以及混合利益等多重冲突类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立法过程中大量利益冲突表现为经济利益冲突,如“行业专营”、“房屋拆迁”等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文化利益冲突和政治利益冲突,如为名人故里的争夺、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纠纷等利益冲突;当然,这些冲突当中都能明显看到其中隐含的经济利益冲突的影子,可以看作是一种混合利益的冲突。

利益冲突内容的多样化大大增加了利益冲突失衡的机率,也随之带来了立法进行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4]。

第三,利益冲突表现的具体化。

相对于国家层面上利益冲突格局的宏观与抽象,在立法层面上的利益冲突具有更多的微观特性,涉及的利益更加具体,利益表征更加明显和直接,利益冲突也更加直白化。

所以,立法往往面临着利益冲突的调整困难,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是与非的问题,而是如何在天平上进行平衡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否定一切或肯定一切,而是一个整合各方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和妥协的过程。

由于在多个层面上利益冲突都存在复杂化发展趋势,各方主体对立法所涉及利益的争夺必然更加激烈;但由于利益主体往往力量对比十分悬殊,有行政部门的强力主体、有个体利益的弱势个体,也有代表一个行业的强势企业等等,这种力量上的悬殊性导致利益表达上同样存在巨大差异,强势部门或行业可以充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对立法机关进行游说,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在法规草案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而弱势个体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个体往往进行利益表达十分困难,一方面受到强势利益群体的压制,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信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无法对自身合理利益诉求进行有效的整合及表达。

这种巨大的差异性需要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考量并进行主动的规范与调整。

三、立法过程中利益冲突平衡的关键要素利益博弈的过程是一个诉求表达、利益整合的过程,如何让利益相关方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合理整合,是利益平衡机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鉴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和复杂,不同利益主体在社会地位、经济力量、表达阵地等诸多因素存在巨大差距,利益冲突存在失衡发展趋向,无条件的利益博弈无法维护弱势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不符合社会对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应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平衡。

在影响立法利益平衡的各种要素中,制度要素最为重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已经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曲折的政治实践多次证明。

在立法利益平衡过程中,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才是保证各方主体平等参与、充分表达、适度有序博弈的长效机制。

这种制度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利益冲突的特点,在利益冲突复杂化发展、强弱利益群体分化的现有社会基础上进行制度构建。

在影响立法过程中利益冲突衡量的诸多因素中,立法公开制度化建设才是利益衡量最为有力的调节机制。

由于弱势利益群体在经济社会力量上的劣势,往往忙于生计而没有充分的时间对立法的背景和可能带来的利益进行深刻的研究,而由于立法的专业性,法律术语、立法技术等专业领域也不是他们能够迅速理解的;弱势利益群体往往在立法的信息获得上处于天然的不利地位。

而立法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可以给弱势利益群体获取必要信息提供一个稳定、有效的制度保证。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使得立法从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完善阶段的整个过程在公众目光下进行,在专家解读、媒体报道、公开申请等辅助机制的作用下,弱势利益群体的时间、专业等制约因素可以得到必要的补充,唤起其对立法可能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从而使得弱势利益主体在立法问题上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提升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促进信息传递的平均化。

立法过程的充分公开是一个促进信息充分传递和享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息不仅为立法利益相关者关注,更会引起普通社会公众、法律专家等不同主体的充分关注,这实际上也是一个立法的民众审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种主体从不同角度进行立法参与,能够促进弱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对自身的利益诉求进行充分的整合与提炼,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

所以,在此意义上,立法的公开化是促进各方利益充分参与、平等地进行利益表达的基础。

立法过程的充分公开有利于规范强势利益群体的立法参与行为。

纵观法律发展史,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到成文法的公布,再到立法的民主参与,证明了社会进步、法治发达的重要表征之一就是公开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共权力都是人民所赋予的,理应纳入人民的监督之下,公开化自然是其中应有之义。

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缔约”理论,公共权力系统越封闭、越保密,这种“缔约”就越容易私下实现,“缔约”的自主性就会越强,公共权力私有化的特征就会越加明显。

在公开化的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充分参与,能有效减少强势利益主体主宰立法博弈的可能。

四、构建立法过程中利益冲突平衡机制的路径我国立法公开制度化建设30 多年来有了巨大进步,但与迅速转型中的社会发展需要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制度,增强立法的透明度。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制度建设,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议等立法不同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公开,从而保证尽可能多的立法信息为多方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所了解,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利益主体获取必要立法信息的成本,增强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立法信息的积极主动公开,能够保证立法信息来源的权威性,增强立法博弈的可靠性;同时,立法信息的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工作充分暴露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能够有效地减少立法过程中的公权力“自利”机会。

充分、有序的民主参与机制是保证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合理博弈的基本前提。

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

首先,在立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注意发挥利益群体及其代言人的作用,重点关注当前社会条件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途径的有效性问题,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民主参与机制中高度重视各方利益需求,在参与时间、地点、形式等方面根据参与者的需要给予最便利、经济的选择。

其次,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制度,将公民参与立法的形式、范围、程序和权利保障都予以制度化、常态化,为各方立法主体参与立法、进行利益博弈提供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应当加大扶持与促进力度,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力量,使其成为有效的利益代表者[5]。

最后,应当高度重视信息传递机制的建设,一方面注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将立法工作各环节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的高度关注;另一方面应当建立有效的立法沟通机制,通过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形成公民和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立法机关自身工作的制度化是保证公权力合理实现、防止公权力异化的制度基础。

立法几个阶段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对立法的最终成果有着巨大影响,虽然随着立法规范化建设,大多工作都纳入了立法制度化的轨道,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工作未被纳入立法制度中,仍旧遵循传统的行政工作习惯来进行,与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工作思想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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