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电大形成性考核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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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单选

1C 2B 3B 4D 5B 6C 7B 8B 9D 10A 11C 12A 13A 14D 15D 16B 17C 18D 19C 20C 21D 22C 23C 24B 25C 26D 27B 28C 29B 30D 31B 32B 33D 34C 35A 36A 37D 38C 39B 40D

多选

1ABC 2AD 3BC 4BD 5BD 6CD 7BC 8CD 9BD 10AB 11BCD 12ABC 13ABCD 14CD 15ABCD 16ABD 17BCD 18BD 19BD 20BC

21AD 22A或者D (看甲是否明知企业之间的借款)

案例分析:

某年7月,甲以其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轿车设定抵押,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因此获得了15万元的贷款。同年8月,甲又将轿车向乙和丙设定抵押,从二人那里分别获得5万元借款。在乙的催促下,家就为乙设定的抵押办理了登记;但丙认为合同白纸黑字也赖不掉,而且轿车价值30万元足够偿还借款,就未要求与甲共同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2月,甲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轿车严重损坏。这次事

故责任完全在货车司机一方。而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决定给于甲5万元赔偿金。次年3月,甲对银行、乙、丙的三笔贷款,借款已届清偿期。经查,除该辆轿车拍卖所得13万元和5万元赔偿金以外,甲以无其他可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

请问:

1、甲已将轿车向工商银行设定抵押之后,是否能再将轿车向乙和丙设定抵押?

2、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能否对抗第三人?

3、轿车严惩损坏致使价值减少,工商银行是否有权要求甲另行提供担保,以保证

15万元的两权能够得到完全清偿?

4、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是否应作为担保财产?

5、抵押物轿车的价值应如何在银行、乙‘丙三者之间进行清偿?

1、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轿车总价值25万元,故可以在向工商银行抵押后再向乙和丙设定抵押。

2、以车辆抵押的要进行抵押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未办理登记的,其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

效,因为抵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达一致时成立之日起生效,只是丙取得的车辆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甲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

4、保险公司支付的5万元作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赔偿金,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应认为属于担保财产。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有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样在本例中,工商银行作为先获得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首先获得清偿,故可就其15万元的债权获得完全清偿,剩余3万元,由乙受偿,而丙由于担保财产已被甲乙优先清偿完了,故无法从抵押财产中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基本案情】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于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A画。试问当事人间能够行使什么权

利?

【问题解答】

一、甲对丙得主张的权利

1.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因为甲为该画所有权人,而丙是无权占有该画。

甲对A画享有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甲将该画出售于乙(法律上处分),在甲与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乙有权向甲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此权利为债权)。动产物权所有权得移转,须当事人有让与其所有权之合意及交付,甲出卖于乙的A画在交付前夕被盗,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为其所有权人。

丙侵夺A画,欠缺占有本权,应成立无权占有。故甲得向丙请求返还其物。

2.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为A画所有人,丙窃取之,侵害甲对其所有物得使用、收益及占有,系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有权。甲得请求丙损害赔偿(此为因侵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二、乙对甲得主张的权利

基于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乙有权向甲请求交付A画,并移转其所有权。于约定交付前夕,买卖标的物被盗,且已查知其去处,尚未构成给付不能,债权人仍然可以向甲请求给付。甲得对丙取回该画,再交付于乙;或将其对丙得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让与于乙,以代交付。债务人甲因为迟延交付画,故乙

可以向甲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的损害。

三、乙得向丙主张的权利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只能请求甲交付A画,不能向丙请求交付。因为债权人仅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对给付标的物本身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故乙对于第三人丙无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

2.侵害债权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得否向丙请求损害赔偿?不能。应为我国还不认可债权是侵权行为的对象,侵权行为的对象只能是绝对权,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等。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因此乙无权请求丙损害赔偿。

3.债权人的代位权。乙基于其与甲的买卖合同,可以向甲请求交付A画,并移转其所有权。甲届期未为清偿,应负迟延责任,如果甲怠于行使对丙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乙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已之名义,行使其权利。乙代位行使甲对丙之请求权,可以代位受领,但应以行使债权所得之利益归属于债务人,总债权人得均沾之。

三、简答题

1.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大致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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