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处理及理赔中的相关问题(杨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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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与海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与海上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与海上损害赔偿海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然而航运事故却时有发生。

船舶碰撞作为一种常见的海上事故,引发的海上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船舶碰撞的原因和相关的赔偿制度。

首先,船舶碰撞的原因多种多样。

一方面,船舶的机械故障可能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

例如,船舶的动力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导航设备失灵,都可能使船只失去操纵能力,从而发生碰撞。

另一方面,人为因素也是导致船舶碰撞的重要原因。

例如,船长和船员的疏忽、驾驶技术不熟练、违反航行规则等行为都可能导致碰撞。

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损的船舶和货物往往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国际法上,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上应当遵循“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

也就是说,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损害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船舶碰撞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

因为碰撞案件中存在责任的归属问题。

由于船舶碰撞往往发生在海上,在没有独立证人的情况下,责任的判定困难重重。

因此,国际海事法院或者国际仲裁机构往往需要依据各自的解释和标准进行裁决。

除了责任归属的问题,船舶碰撞的赔偿制度也备受争议。

近年来,人们对于赔偿上限的问题进行了热议。

在传统的赔偿制度中,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存在一定的限制。

而随着航运行业的发展和船舶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制度是否还适用成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方面,赔偿限制可能导致赔偿不足,未能真正补偿受损方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赔偿金额的限制也可能导致责任方无法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从而减轻了其责任。

针对船舶碰撞的赔偿问题,国际社会也在积极探索适用的解决方案。

其中,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航运业界共同制定的《国际海上货运责任公约》(Hague-Visby Rules)在推动船舶碰撞赔偿问题的解决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碰撞赔偿的原则和手续,并且提供了合理的赔偿上限。

这既保证了受损方的权益,也兼顾了船舶所有人的承担能力。

此外,国际社会也鼓励船舶所有人购买相应的保险,以应对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

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船舶的碰撞不同于车辆的碰撞,它的复杂程度远⼤于⼀般的交通事故。

⾸先它本⾝的价值就很⾼,⽽且它的构成也是⼗分复杂,⼀旦发⽣事故,它的船体、舱中的船员、仓库⾥的货物都有可能受到损坏。

⽽且各个国家的法律并不⼀样,对于如何赔偿更是有着它的争议。

所以许多⼈都对船舶碰撞后怎么赔偿船舶的损害有所疑问。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般原则,但⼜有其⾃⾝的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1、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通过赔偿使受害⼈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赔偿原则全⾯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的侵权⾏为,不论⾏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为⼈是否受刑事、⾏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

法律规定全⾯赔偿的⽬的,⼀⽅⾯是为了补偿受害⼈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为⼈。

全⾯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它同样适⽤于船舶碰撞侵权⾏为。

但各国就全⾯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致。

⼀般⽽⾔,船舶碰撞全⾯赔偿⼀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等。

但是全⾯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应尽⼒避免损失扩⼤的原则在船舶侵权损害发⽣后,⽆论是财产的受害⼈,还是⼈⾝伤亡的受害⼈,时常存在故意扩⼤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索取更多的赔偿。

为平等地保护加害⼈和受害⼈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状况(2011年1月-2015年12月)前言浙江是海洋大省,海上航运业和渔业发达,东海又是沿海南北航线和多条国际航线必经之路,进出船舶众多,航行与作业船舶密度日益增加。

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与码头等设施或障碍物之间的触碰,在海损事故中占较大比例,对船舶、货物、人命安全有着直接影响,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也是海事法院的主要收案类型之一。

本期海事审判白皮书通过回顾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事故和纠纷原因提出建议,从而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助推“平安浙江”建设作出积极努力。

一、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情况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院共受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56件,约占同期总收案数的1%,收案标的合计7.84亿元,约占同期收案标的总额的2.18%。

结案138件,约占同期总结案数的0.91%,结案标的总额3.08亿元,同期结案率为88.46%,平均审理天数为134.8天。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收案类型以船舶碰撞为主,易引发系列纠纷近五年来,我院海事海商案件总收案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但船舶碰撞、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收案数基本持平,2011年至2015年,受理案件数分别为32、27、28、33和36件,办结案件数分别为14、29、29、27和39件。

受理案件类型上,船舶碰撞案件数量较多,达116件,是船舶触碰案件的2.9倍(见图1)。

数据表明,船舶航行期间发生两船碰撞、船舶与码头防波堤、栈桥等设施出现触碰的风险仍然较大,安全管理不容忽视。

船舶碰撞、触碰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

船舶碰撞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协调

船舶碰撞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协调
(二 )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不作调整 ,责任限 制或免责仅在外部关系上发生效力 ,对内部追偿关系不 产生影响
依此方案 ,如果丙单独起诉甲 ,可获得全部 80万元赔 偿 。甲随后可按过失比例向乙追偿 40万元 ,乙不得主张 责任限制 ,须赔付甲 40万元 。如果丙单独起诉乙 ,乙可主 张责任限制 ,只需赔付丙 30万元 。丙随后可再向甲索赔 差额 50万元 ,由于甲责任限额较高 、无法援用 ,故须赔付 丙 50万元 。但甲可再按过失比例向乙追偿 10万元 ,此时 乙不得主张责任限制 。
关键词 :船舶碰撞 连带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冲突 协调

一 、一则案例 ①引发的冲突 外籍货船 A轮与中国籍渔船 B 轮在我国海域发生碰
撞 ,造成 B 轮船员八人死亡 。八位船员家属先后在中国 海事法院对两船船东提起连带赔偿诉讼 ,索赔金额都是 80万元人民币 。②经调查认定 , A 轮和 B 轮的碰撞过失比 例各为 50%。依照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 定 ③计算 , A轮船东 (甲 )对每位船员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为 100万元人民币 , B 轮船东 (乙 )对每位船员的海事赔 偿责任限额为 30万元人民币 。
(三 )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自始限缩 ,责任限 制或免责在外部和内部关系中均可主张
此方案为避免像前述两种那样 ,将因享受责任限制 或免责而免于负担的部分转嫁到某一方责任人身上 ,就 预先对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作出调整 ,即减除在 内部关系中须最终负责的一方就其最终责任因为享受责 任限制或免责而免于负担的部分 。对于本文讨论的案例 而言 ,甲的按份责任是 40万元 ,责任限额是 100万元 ,不 存在免于负担的部分 ;乙的按份责任也是 40万元 ,但责任 限额是 30万元 ,免于负担 10万元 ,这 10万元要从丙的索 赔金额 80万元中减除 ,因而 ,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的数额 应为 70万元 。此后 ,如果丙单独起诉甲 ,可获得 70 万元 赔偿 。甲随后可按过失比例向乙追偿 30万元 ,乙须赔付 甲 30万元 ,未超过其责任限额 。最终 ,甲承担 40万元 ,乙 承担 30万元 ,丙获赔 70万元 。如果丙单独起诉乙 ,由于 乙的责任限额是 30万元 ,丙只能获得 30万元赔偿 。丙可 再向甲索赔差额 40万元 ,甲须赔付丙 40万元 ,未超过其 过失比例 。最终 ,甲承担 40万元 ,乙承担 30万元 ,丙获赔 70万元 。

案例十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十五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损失情况统计及初步处理结果
损失情况统计
事故造成A轮船体破损、部分货物受损;B轮船体轻微受损,但所载油品未发生泄漏。经评估,A轮的损失金额约 为XX万美元,B轮的损失金额约为XX万美元。
初步处理结果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和乙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置。同时,双方积极 与保险公司、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就事故原因调查、责任认定及损失赔偿等事宜达成共识。目前,事故 已得到妥善处理,双方正在就后续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证据保全
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损方应对收集到的证据 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展示方法
在索赔过程中,受损方应以清晰、直观的方式展示证据, 如制作证据清单、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等,以便责任方和 理赔人员快速了解事故经过和责任归属。
谈判技巧运用及心理战术分析
谈判技巧运用
在索赔谈判中,受损方应灵活运用各种谈判技巧,如给出合理的事实和数据支 持、强调自身损失和困难、寻求共同点等,以争取更有利的赔偿条件。
涉及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解读
国际公约
解读《1972年国际海上避 碰规则》等相关国际公约 ,明确各方在国际法上的 权利和义务。
国内法律法规
分析国内《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各方 在国内法上的责任。
法律适用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应适用的法律和国际公约 ,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其他支付方式
如债券、股权等,优点是可以提供更多支付选择,降低赔偿方资金 压力;缺点是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
05
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提出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 2
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案例六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六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比较分析
参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 国际公约,分析事故中各方应遵循的 异与联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 分析各方在法律责任上的承担。
国内法规定
依据我国《海商法》、《海上交通安 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探讨事故中 各方的法律责任。
03
索赔请求与抗辩理由剖析
船舶修理费用
包括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更 换损坏的设备等费用。
货物损失
船舶碰撞导致所载货物损坏或 灭失的损失。
船舶停运损失
船舶因碰撞而停运期间的营运 损失。
损失金额汇总和对比分析
损失金额汇总
将上述各项损失金额进行汇总,得出总损失金额。
与保险金额的对比分析
将总损失金额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保 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金额。
未来改进方向探讨
完善海事法律法规
国家可以进一步完善海事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为 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强海事监管力度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加强对船舶的监管力度,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行规范,减少类似 事故的发生。
推动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可以推动建立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 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院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评估。
双方争议焦点归纳和评估
事故责任划分
双方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争议。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航行记录等进行分析, 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
赔偿金额确定
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是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 标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对赔偿金额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
与历史类似案例的对比分析

共同海损 共同关注——访中国贸促会上海、天津海损理算中心总经理杨建国

共同海损 共同关注——访中国贸促会上海、天津海损理算中心总经理杨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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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船舶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和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船舶法律与探索船舶法律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船舶法律是指与船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体系,涵盖了船舶的注册、运营、维护以及与船舶运输有关的各种法律事务。

在航海活动中,船舶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保障船舶活动的安全、顺畅以及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船舶法律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船舶责任与赔偿问题在船舶运输活动中,船舶发生意外事故时,涉及责任和赔偿问题是其中的重点。

首先,需要确定责任归属,即具体导致事故的船舶、个人或团体。

其次,需要确定受害方的损失,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建立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

船舶所有者和运营者应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方,并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

3.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船舶安全法律法规,并对船舶活动进行监管,确保法律的落地和实施,维护公平公正的船舶法律环境。

二、船舶环境保护问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船舶环境保护也成为了船舶法律中的重要问题。

船舶燃油的排放、污染物的处理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等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推广清洁能源。

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如液化天然气(LNG)、风能、太阳能等,减少对空气和水环境的污染。

2.加强排放控制。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船舶排放标准,对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氮氧化物排放等进行限制,减少对大气和海洋环境的损害。

3.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

加强对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鼓励船舶在港口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减少海洋污染。

三、航海安全问题航海安全是船舶法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航海活动中,船舶碰撞、火灾、沉没等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需要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5.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规定的背景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08年5月23日起施行。

船舶碰撞事故在海上交通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往往会造成人身、货物和船舶的巨大损失。

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是典型的海事案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问题。

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第八章是专门针对船舶碰撞的规定,共计六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碰撞责任划分和损坏赔偿原则等问题作出了实体性规定。

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共六条则对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举证期间、海事事故调查表等作出了专门规定。

但是,各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中,仍然遇到了很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保证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研起草了本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包括碰撞船舶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与承运船舶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第三人与碰撞船舶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等。

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案例十二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XX船舶碰撞索赔 案例分析
目录
•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 碰撞事故损失评估与索赔要求 • 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问题探讨 • 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收集情况 • 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选择及实施过程 • 裁决结果执行情况及后续影响分析
01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涉案船舶及当事人信息
船舶信息
涉案船舶为“XX号”和“YY号” ,其中“XX号”为货船,“YY号 ”为油轮。两船均具备有效船舶 证书和适航证书。
诉讼结果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 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法院的判决结果。
06
裁决结果执行情况及后续 影响分析
裁决结果执行情况概述
赔偿金额支付情况
根据裁决结果,责任方已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全部赔偿金额,包 括船舶修理费用、货物损失赔偿、人员伤亡赔偿等。
问和调查。
仲裁结果
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和裁决,双方 当事人需要遵守仲裁结果,并按 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

诉讼程序选择理由及实施过程
诉讼程序选择理由
在调解和仲裁均未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具有强 制执行力,可以确保纠纷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诉讼程序实施过程
在提起诉讼前,双方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委托律师代理。法院在受理案件 后,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并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事故原因
根据海事调查报告,事故原因为“XX号”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瞭望, 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航行的“YY号”油轮,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责任认定
经过海事法院审理,认定“XX号”船舶所有人甲公司应对此次碰撞事故承担全 部责任,因为其未能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保持足够瞭望,违反了海上交通安 全法规。

20152015年秋季海损事故处理研讨会

20152015年秋季海损事故处理研讨会
2015年秋季海损事故处理研讨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海损理算中心 杨建国
共同海损概念简介
• 共同安全
– 贯穿所有案件的基本原则
• 安全完成航程
– 只是特例下的补偿
• 代替费用
– 节省共同海损费用为基本原则,目前不考虑对其他方 的节省
• 分摊价值
– 航程结束时的价值/共同海损行为所导致的受益
如何理解共同海损是海损事故第一 索赔顺序的说法
• 日本/石岛(沿途修理能力可能都要询问) • 龙口/石岛
船价的获得及不同分摊方就此的态度
• 规则中的规定:
– 航程结束时的市场价值
• 船舶估价人的做法:
• 市场交易价+估价人考虑 • 船舶废钢价+可能营运盈利
• 使用高位船舶价格会提高船舶分摊的比例
共同海损同保险的关系和差异
• 共同海损体系是独立于保险的。
• 案例
– 单票货物途中出现机器故障,拖带至目的港。
• 对目前市场上要求宣布共同海损的理解
• (北京理算第七条: 一、 宣布共同海损: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不迟于到达第一个港口后的四 十八小时;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四十八小时。)
• 其他方面没有规定
• 对宣布的理解
– 向分摊方宣布,还是只是一般的手续。
– 寄送报告 – 分摊方审核 – 进一步解释或提供证据 – 同意后支付分摊 – 不认可-商讨-直至最终付诸法庭
临时性修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共 同海损中索赔
• 为了共同安全
• 作为代替费用,但有条件(以被节省的共 同海损费用为限)
如何理解临时性修理的性质
• 事故当时临时修理,事故后的修理中被重 新修改 • 案件
• 船舶在某一避难港或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需转移到另 一港口或地点时,此第二港口或地点应视作避难港或避 难地适用本条的规定。此项转移费用,包括临时修理和 拖带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因此项转移而引起的航程 延长,适用规则十一的规定。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

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船舶碰撞事故是指两艘或更多船只不慎发生碰撞造成的事故。

这类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油污泄漏和船只损坏等严重后果。

为了确保船舶碰撞事故能够及时、安全地得到应急处置,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预防、报警、救援和事故调查等。

首先,在船舶碰撞事故前,应该加强预防工作。

船员应该经常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并熟悉航行规则,掌握船舶操作的技能和知识。

船舶应按照规定配置必备的安全设备,如航行灯、船舶雷达和GPS等。

此外,船舶也应该保持良好的维护,包括定期巡航、设备检查和维修等,以确保船只的正常工作状态。

其次,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时,船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首先,船员应尽快通过船舶通讯设备向相关部门报警,如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和渔政等。

报警时,应提供准确的位置、事故类型和受伤人数等信息。

同时,船员应主动与事故船舶或其他受影响的船舶进行通讯,协商应对措施,减少进一步的事故损失。

紧接着,应该立即展开救援工作。

首先,船员应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包括止血、抢救溺水者和心肺复苏等。

同时,协调附近的船只或救援机构,调派救援队伍和救援船只,进行人员转移和救援。

船员应遵循救援原则,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拯救他人生命。

最后,在事故结束后,应顺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调查人员应迅速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调查报告将对今后的预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对于受损和油污泄漏的船只,应组织处理和清理工作,防止进一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船员应保持冷静,迅速做出决策,避免人员伤亡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应充分利用船舶通讯设备和救援资源,提供准确信息,确保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最后,事故调查工作应尽快展开,以便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对人员和船只进行事后管理和维护。

总之,船舶碰撞是一种严重的事故,需要在事故发生时做出迅速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合理的预防、快速的报警、高效的救援和全面的事后处理是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的关键。

案例十四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十四XX船舶碰撞索赔案例分析

完善船舶避碰规则和航行安全制度
制定完善的船舶避碰规则
明确不同船舶之间的避让原则、避让措施和通信联系等方面的规定,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建立健全航行安全制度
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安全评估、航行监控和报告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始终保持 安全状态。
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加强船员安全意识教育
惩罚性赔偿在海上交通事故中的适用 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需要结合本案 具体情况进行探讨。
过失相抵原则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过失相抵原则是 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需要探讨其在 本案中的具体应用。
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碰撞责任, 并赔偿原告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 损失。
VS
判决理由
责任认定
经过海事法院审理,认定A船应对碰撞事故承担主要责任,B船承担次要责任。 主要依据为A船在航行过程中的过失行为是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02
碰撞事故损失评估与索赔 依据
损失评估方法及结果
损失评估方法
采用专家评估、实际修复费用和市场价值比较等方法进行评 估。
评估结果
经评估,本次碰撞事故造成船舶损坏严重,修复费用高达数 百万元,同时导致船上货物损失和人员伤亡。
本案启示意义及教训总结
强化安全意识
本案再次提醒航运界应始终将安 全放在首位,加强船员培训,提
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
明确合同条款
在签订船舶租赁合同或运输合同时 ,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 是关于船舶安全和碰撞责任的条款 。
完善应急机制
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 ,确保在发生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 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当事人信息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中赔偿的归责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中赔偿的归责

船舶修理费 用:包括修 理费、材料 费、人工费

货物损失赔 偿:包括货 物损坏、丢 失、贬值等
船期损失赔 偿:包括船 舶停泊费、 租金损失等
救助费用赔 偿:包括救 助费、拖带 费、打捞费

环境污染赔 偿:包括清 理费用、罚
款等
其他直接经 济损失赔偿: 包括法律费 用、调查费
用等
船舶碰撞事故导致 的间接经济损失包 括货物损失、船期 损失、营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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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20XX
赔偿标准:根据 受害人的伤残程 度、年龄、职业 等因素确定
计算方法: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进行计 算
特殊情况:如受 害人为未成年人 或老年人,赔偿 标准会有所不同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 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和 证明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 案例分析
事故报告:船舶碰撞后, 双方应立即向当地海事部 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方应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
双方应尽快向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将组织 调查,确定责任归属
根据责任归属,双方 进行协商,确定赔偿
金额
双方签订赔偿协议, 明确赔偿金额、支付
方式等
赔偿协议生效后,双 方按照协议履行赔偿
义务
如协商不成,可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赔偿金额和方
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的 适用条件:双方 都有过错,且无 法确定具体责任
比例。
公平责任原则的 赔偿计算:根据 双方的过错程度 和损失情况,进 行公平合理的赔
偿。
公平责任原则的 局限性:在某些 情况下,可能无 法完全实现公平, 但仍然是一种合 理的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

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

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一、船舶发生碰撞由谁处理船舶发生碰撞的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要怎么赔在实际中,要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首先要先确定是否构成船舶碰撞。

在我国,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如下:1、发生碰撞的双方都是船舶。

这里就需要排除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要排除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要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必须是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还要造成损害结果。

确定是船舶碰撞,那么接下来就要按照船舶碰撞确定责任分担。

这里还要区分在双方都没过失、共有过失、单方过失等原因引起的碰撞下,具体的赔偿责任如下:1、没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为相互不负赔偿责任,损失就由各方自己承担。

2、都有过失的船舶碰撞。

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都是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要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单方过失的船舶碰撞。

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需要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需要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是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但不知道是谁的过失的,也就是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那么双方的损失就由双方平均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5]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5]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5]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合理的船期损失;其他合理的费用。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中赔偿的归责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中赔偿的归责

船舶碰撞事故处理中赔偿的归责
冷松明
【期刊名称】《江苏船舶》
【年(卷),期】2016(033)002
【摘要】针对船舶运输安全生产中因船舶碰撞事故造成当事各船舶公司之间产生赔偿纠纷的问题,在对船舶碰撞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船舶碰撞当事各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类,进而对赔偿的归责进行了探讨,对事故各方正确保障船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职能机构正确处理赔偿调解和诉讼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冷松明
【作者单位】镇江市地方海事局,江苏镇江212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8.6
【相关文献】
1.未修理的船舶碰撞损害的赔偿——兼评1985年《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草案》和1995年最高院《赔偿规定》 [J], 韩立新
2.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构——中法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比较 [J], 高峰;滕银厚
3.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之完善——以对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借鉴为视角 [J], 刘雪丽
4.浅议我国新《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归责原则 [J], 唐潇;
5.国家赔偿制度多元化归责体系之构建——兼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J], 乐虹;费艳颖;段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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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分担

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分担

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分担
佚名
【期刊名称】《世界海运》
【年(卷),期】2009(032)011
【摘要】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后的索赔问题是关系到受害船员及家属利益的重大事宜,同时涉及碰撞当事船舶,工伤保险机构等赔偿主体,在解决受害船员的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使得如何处理好上述两者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总页数】4页(P42-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5.96
【相关文献】
1.“应然”视角下船员劳务(劳动)合同项下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之司法应对 [J], 孙光;闫婧茹
2.论互有过失船舶碰撞造成船员人身伤亡的责任负担 [J], 蒋跃川;牟彩霞
3.论互有过失船舶碰撞致船员、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J], 吴剑平;张悦
4.试析我国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J], 王媛媛
5.涉及劳动关系的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J],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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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比例认定

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比例认定

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比例认定
赵月林;张智勇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11(022)004
【摘要】在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认定过程中,可采用"两分法",即首先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认定船舶从相遇到碰撞发生的整个过程中的过失行
为对碰撞事故发生及碰撞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的大小;然后采用"直接结果理论"和"可预见理论"认定船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推定
因果关系方法则不应当适用。

【总页数】7页(P92-98)
【作者】赵月林;张智勇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辽宁大连116026;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1160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船舶碰撞的认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J], 施埸
2.船舶碰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紧急避险之认定——以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案为例的研判 [J], 陈玲敏;吴凯
3.船舶碰撞溢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以“达飞佛罗里达”轮与“舟山”轮碰撞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纠纷案的再审为例 [J], 张春昌;帅月新
4.侵权法视野下互有过失船舶碰撞中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J], 徐峰
5.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认定 [J], 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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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处理及理赔中的相关问题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引言•案例一•某船同他船发生碰撞,交换担保的问题由船东完成,未请律师协助。

船东宣布了共同海损,并已经向船舶保险人出险。

船舶保险人安排了检验人(公估人)代表本船利益进行了相关的检验,包括本船的损坏检验,对方船的WP检验,以及案件处理中所需要的共同海损检验。

但是,船舶保险人在委托公估人时同时表示,要求它们就碰撞中的其他问题一并进行处理,包括同对方船舶就碰撞责任比例的商谈及确定,甚至是对最终的赔偿金额予以确定。

•公估人执行了其委托人-船舶保险人的指示,除进行了相关的检验外,对碰撞的责任比例及可能有的赔偿进行了确定。

•公估人的行为导致了船东极大的不满,并质问船舶保险人,公估人有什么权利决定属于船东利益的东西。

案件最终在非正常情况下解决。

•案例二•某轮在碰撞后宣布共同海损,并委托海损理算师继续了共同海损理算。

在共同海损海损理算报告完成时,两船间就碰撞索赔的相关工作尚没有完成,理算师于是在理算报告中增加批注,说明当碰撞索赔完成后,将会进行有关碰撞损失索赔金额划分的第二部理算。

•海损理算师正常进行了代船东向货物有关方收集共同海损分摊的工作,并将收到的分摊转交了共同海损费用的垫款方-船东。

•但是,在碰撞相关索赔完成后(单一责任下),船东将经过单一责任结算后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全部留在自己的账上,并不同意海损理算师进行第二部理算的要求,并要求海损理算师结案,并将所有的材料退回给船东。

•海损理算师不同意船东的做法,并向船东解释了支付了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有关方对索赔回的、对方船责任比例的赔偿上的权利。

但船东坚持其看法,并拒绝提供进行第二部理算的相关材料。

海损理算师向货物有关方通报了相关的情况。

•货物有关方在获得此消息后,直接同船东联系,主张他们的权利。

船东在货物有关方的压力下最终重新向海损理算师提供了材料,完成了索赔金额的划分及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下的索赔的理算。

船东根据理算报告完成了向船舶保险人就碰撞责任条款下的索赔,并利用索赔回的款项以及船舶保险人的赔付完成了向已经支付了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有关方退付其分摊金额中应由碰撞对方船舶承担责任比例的退付。

•案例三•某船与他船发生碰撞。

相关的交换担保、修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索赔,以及双方的索赔清单的交换工作相继完成,在碰撞责任比例确定后,双方进入索赔清单的核准阶段,在由双方律师、我方船舶船东,我方船舶保险人,以及我方海损理算人参加的会议上,我方船东表示,两船的损失基本相当,但由于我方船舶在中国修理,对方船舶在外国修理,从而使双方索赔的金额差距较大,船东对此不满意,希望加大我方船舶的索赔额;对方律师表示,对于船东的想法,可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受,但希望对对方船东的索赔给予较顺利的认可。

我方律师表示可以同意,但我方理算师提请我方船舶保险人注意,对于船舶的索赔是要落在我方船舶保险人的碰撞责任条款下的,但当时出席的我方船舶保险人代表并没有提出异议。

双方之后依照单一责任进行了结算。

•对索赔金额的划分及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下的索赔的第二部理算完成后,我方理算师召集船东、船舶保险人及律师召开会议,解释经过计算后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这时,获得确切结果的船舶保险人提出,当时并不知道会是如此的(计算后的)结果,并表示当时他们对对方船的索赔是应该有一定的意见的。

他们因此不同意这样的结果。

•为了完成交叉责任下船东最终的结算,理算人出面调停,最终以船东、船舶保险人及律师三方都负有一定责任为由,将船舶保险人所提出的、审核对方单据时可能的金额给予了重新考虑,并进行了重新的计算,最终完成了结算。

引言小结•通过上面的案件可以看出,在碰撞案件中所涉及的关系方和利益方众多,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简单地简化相关的程序。

相关的人员,包括船东、船舶保险人、检验人、船东保赔协会、律师、理算师,以及货物有关方都应明白案件中各个环境所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必须理解单一责任及交叉责任下的内容及其真正的含义。

内容简介•碰撞案件中所相关的基本问题•碰撞案件的一般索赔程序•索赔清单的内容•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的基本概念(协会定期保险条款下有关碰撞的索赔)•碰撞双方结算,以及应收/应付下的结果•索赔金额的再分配,以及碰撞责任条款下的索赔计算(第二部理算)•第二部理算的实例碰撞案件所相关的基本问题•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保证船、货的安全;-GA+PA•考虑去避难港修理的必要性。

可以用拖带的方式,也可以自航;-GA•hold对方100%的责任;-法律问题/有时需要律师协助•安排对对方船的WP检验;-碰撞责任下•安排同对方船交换担保;-碰撞责任+法律•确定自己船舶的损失;-PA+检验•同货方商议是否由船东代表货方向对方船索赔。

-船东协调碰撞案件的一般索赔程序•碰撞发生后应尽量收集对方船的船舶(船名、船东等)及航行资料•与对方船商议交换担保以及管辖权等问题,并准备在适当的的时候扣船要求担保。

(此时的担保应包括船、货的损失)•双方在交换完担保后各自修理船舶,完成原订航程•进行正常的单损和共损的理算,索赔•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进行接触并最终达成责任比例的解决•船东准备索赔清单(claim statement),理算师可以协助。

•海损理算师出具理算书•双方就各自的索赔项目交换意见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结算(单一责任制下)•第二步海损理算,结算索赔、追偿费用和碰撞责任条款下的索赔(交叉责任)•第二步理算下的结算索赔清单的基本内容•船舶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船舶单独海损损失•船舶船期损失•其他损失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的基本概念(协会定期保险条款下有关碰撞的索赔•第一部分协会定期保险条款之碰撞责任条款•一、条款的内容•8.3/4碰撞责任•8.1保险人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对下列各项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而支付给第三者的金额的3/4:•8.1.1任何其他船舶或其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坏•8.1.2任何其他船舶或其上财产的延迟或丧失使用•8.1.3任何其他船舶或其上财产的共同海损,救助报酬或根据合同的救助报酬。

•如果被保险人的此种支付是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的结果。

•8.2本条所规定的赔偿,是本保险其他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赔偿的增加部分,且须遵照下列规定:•8.2.1如果保险船舶与另一船舶相撞,并且双方互有过失,那么除非一船或两船的责任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本条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如同各船东不得不相互赔付,象在确定由于碰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或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余额或金额那样,可能适当承认彼此的损害赔偿的比例部分。

•8.2.2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根据第8条第(1)款和第(2)款对每次碰撞事故的总责任,不得超过保险船舶保险价值的3/4。

•8.3保险人还负责赔偿经其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提起限制责任程序而产生的或可能不得不支付的法律费用的3/4。

•除外责任•8.4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条不延伸到被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应支付的金额:•8.4.1障碍物、残骸、货物或其他物体的清除或处置•8.4.2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任何其他物件,但其他船舶或其上财产除外。

•8.4.3保险船舶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或保险船舶的债务•8.4.4死亡、人身伤害或疾病•8.4.5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或任何其他物件(与保险船舶碰撞的其他船舶或其上财产除外)的污染或沾污•二、介绍•海上发生碰撞属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6.1.1条款中的海上危险,保险船舶的损失也因此可以在条款6下获得赔偿。

但是,几乎所有碰撞都是由于其中一方或双方船舶的疏忽驾驶所引起。

这样,保险船舶至少会对碰撞负有一部分的过失责任,她的船东也因此而对其他船舶甚至船上的货物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条款第8条就负责此类责任的3/4,也就是在下面将详细解释的问题。

•保险仅仅是负责碰撞责任的3/4是有它的历史和习惯上的原因。

其中一方面是它可以促进船东在航行中的小心。

•事实上,船东是希望将碰撞责任的全部给予保险,他们因此建立了自己的保障与赔偿协会,用互保的方式来负责余下的1/4的碰撞责任以及其他各种风险。

经过长时间的运作,保赔协会获得了大量处理碰撞责任索赔的专业人才,他们还提供了向其他碰撞船舶提供担保的工作。

•这种复合的保险和服务方式在现实中进行的很好,且一直延续至今,尽管4/4的保险可以在主要的保险市场轻易地实现。

事实上,这种保险可以在任何需要时提供,尽管许多保险人还是不能完成向对方船提供担保的工作。

•三、对条款内容的详细分析•碰撞责任条款可分为四个主要部分:•肯定碰撞责任的承保•规定承保责任应根据单一和交叉责任处理•规定负责3/4的法律费用•列出承保的除外责任。

•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如果保险船舶与另一船舶相撞,并且双方互有过失,那么除非一船或两船的责任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据本条的赔偿应按交叉责任的原则计算,如同各船东不得不相互赔付,象在确定由于碰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或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余额或金额那样,可能适当承认彼此的损害赔偿的比例部分。

•条款的这一部分理解起来可能有少许的困难。

当碰撞双方是互有过失时,在索赔结算时双方一般是按照单一责任完成的,也就是金钱上体现责任大的一方向另一方完成支付。

•此问题用例子比较容易理解。

法律费用•8.3保险人还负责赔偿经其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为抗辩责任或提起限制责任程序而产生的或可能不得不支付的法律费用的3/4。

•除对被保险人的碰撞责任赔付之外,保险人还同意赔付为争论碰撞责任或限制责任所花费的法律费用。

如果需要,此种责任可超出8.2.2所指的最大额(保额的75%)的范围。

•保险人的这种同意仅仅是针对碰撞责任条款下索赔的法律费用。

当碰撞发生后,通常是委托一海事律师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该律师的帐单通常是可以包括或可分为下面三个部分:•一般费用。

发生在早期至责任比例确定之间的一段时间里。

•抗辩费用。

主要产生于向对方船提供担保,及而后在责任比例确定后核查对方的帐单的工作中。

•索赔费用。

用于向对方要求担保以保护索赔,及在责任比例确定后,争取向对方获得最大索赔的工作中。

•在实际工作中,从事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律师是可以将其全部的工作就上述三个方面给予分类。

如若没有详细的记录,他们至少也可以给出估计的数字。

•对于费用在理赔时的划分,英国理算人协会在其细则中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

•A8碰撞案件中费用的划分•当船舶发生碰撞并且造成损失,且为确定责任比例而提起诉讼,船东在诉讼中是被告还是原告并不能决定费用的划分。

它应在索赔与反索赔上按金额的比例划分,但利息除外。

利息是在索赔及反索赔的数目确定之后计算的。

当索赔或反索赔仅是为抗辩时,费用将作为抗辩费用处理。

•同样,此问题用数字例子更容易理解。

碰撞的二部理算•一般情况介绍•在碰撞案件的处理中,碰撞双方船舶的有关索赔往往是要迟于船舶可能有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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