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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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制约原则权利限制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制衡理论。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研究并吸收了洛克的分权理论,特别是总结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政治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分权政治理论。

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种国家权力应该分属三个不同的机关来掌握和行使,以权力制约权力。

他断言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和应用。

最典型地采?三权分立"原则的还是美国宪法。

美国1787年宪法只有7个条文,其中有3条直接涉及"三权分立",另外4条也有一定联系。

根据这部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但总统对国会的立法有否决权,国会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作为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的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必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可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法官是终身制,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而最高法院有权审判经国会弹劾有罪的总统,并有权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

这样,三权相互保持独立,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平衡。

这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在西方甚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产生过较大影响。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的原则是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这一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由巴黎公社创立,并体现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中。

它在理论上确认了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把人民代表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统一机关。

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它被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所支配。

所有国家机关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的监督。

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和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的平衡和制约。

论述宪法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论述宪法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论述宪法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体系的基础性文献,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确保政府依法行事,以促进社会的平等、公正和法治。

权力制约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建立和运作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对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

这种制约可以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公民对政府行为的参与和监督来实现。

权力制约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权力的分立。

宪法将政府的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使它们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立法部门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司法部门负责审判案件和解决纠纷。

这种分立的机制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集中,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第二,宪法的限制。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

宪法通常包括一系列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安全等。

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反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约束。

如果政府违反了宪法,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选举和代表制度。

选举和代表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权力制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公民通过选举来选择自己的代表,并授予他们在立法机构中代表自己利益的权力。

通过选举和代表制度,公民可以参与政治决策,监督政府的行为。

代表必须根据选民的意愿来行使权力,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

第四,司法独立和合宪性审查。

司法独立是保障法治和权力制约的重要保障。

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司法的独立性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

另外,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司法机制,用于审查和决定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通过合宪性审查,法院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

总之,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基本原则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权利制约原则有何内容?

宪法权利制约原则有何内容?

Being able to be impulsive means that you are still passionate about life, and always impulsive means that you still don't understand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宪法权利制约原则有何内容?我们国家的宪法是至高无上的这个我们大家都应该知道,但是我们大家对于宪法的了解其实还是不够的。

其实宪法对我们生活的距离是非常的近的,了解宪法有着一定的好处。

宪法其中就有权利制约的原则,就是为了防止一个人专制的行为。

那么宪法权利制约的方面都有什么内容呢?我们国家的宪法是至高无上的这个我们大家都应该知道,但是我们大家对于宪法的了解其实还是不够的。

其实宪法对我们生活的距离是非常的近的,了解宪法有着一定的好处。

宪法其中就有权利制约的原则,就是为了防止一个人专制的行为。

那么宪法权利制约的方面都有什么内容呢?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作者:韩丽萍来源:《新丝路(下旬)》2018年第1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权力制约原则概念、权力制约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体现的论述,突出强调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权力制约;宪法;分权;监督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表现形式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起源于洛克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对英国的君主立宪进行的创造性总结。

但他的分权学说只是限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而不是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可分为三种,并分别由三种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同时三个不同的机关又应当相互牵制。

他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学说,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牵制以达到制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在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中得到落实。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表现也不一样,但大致说来可以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二、分权原则与监督原则的内涵及具体形式1.资产阶级的分权原则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过程中,都贯彻了近代分权学说,从而形成权力制约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

(1)美国式。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

权力制约原则新

权力制约原则新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表现在: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对法官有任免权,有特赦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美国宪法规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定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第二,宪法规定我国各权力机关明确分工负责。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享有选举权、罢 免权等重要权力。宪法第5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 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国家立法权”。国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管理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经济事务、对外事务等权力。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循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以根本大法的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形式来保证不同的国家权力机关各司其职。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我国宪法是整个法律结构的顶层,也是整个法律结构的地基,我国所有法律的原则都要尊重宪法精神,否则就会造成违宪。

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包括四个方面,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制原则,这四个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有着定海神针的作用,将整个法律大厦构建起来。

我国宪法是整个法律结构的顶层,也是整个法律结构的地基,我国所有法律的原则都要尊重宪法精神,否则就会造成违宪。

那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包括四个方面,这四个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石,有着定海神针的作用,将整个法律大厦构建起来。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权力制约原则的认识

权力制约原则的认识

权力制约原则的认识权力,这东西听起来就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披荆斩棘,用不好可就容易伤到自己伤到别人。

那怎么让权力好好发挥作用呢?这就不得不提到权力制约原则了。

你看啊,权力要是没有制约,就好比一辆汽车没有刹车。

那汽车跑起来是快,可没有刹车的话,指不定什么时候就撞上东西了,那后果可不堪设想啊。

权力也一样,要是能随心所欲地行使,那还不就像脱缰的野马,到处乱闯乱撞。

这时候,不管是老百姓的利益,还是整个社会的秩序,都得被搅得乱七八糟。

我给你讲个小故事吧。

从前有个小村子,村头有个恶霸。

这恶霸呢,在村子里有点小权力,负责管理村子里公共事务的一部分。

可没人能制约他呀,他就开始为所欲为了。

他把分给村民的好地都划到自己名下,还把村里用于修建水利的钱都装进自己腰包。

村民们是敢怒不敢言啊,整个村子被他搞得乌烟瘴气。

这就是权力没有制约的后果,一个小村子都能被搅和成这样,更别说更大的地方了。

权力制约原则就是要给权力这匹野马套上缰绳。

怎么套呢?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

就像下棋得有规则一样,权力的运行也得遵循规则。

这个规则不是为了限制权力的发挥,而是为了让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

比如说,在一个公司里,老板有很大的权力,但公司有监事会,有各种规章制度。

老板要是想随便开除一个员工,那可不行,得有合理的理由,得按照规定来。

这就是权力制约原则在公司里的体现。

再往大了说,一个国家的权力也是如此。

政府的权力很大,要管理国家的方方面面。

但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约束政府权力的范围,司法机关负责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这就像一个三脚架,三个部分相互支撑相互制约,缺了哪一个都不行。

要是没有这种制约,政府权力可能就会滥用,今天这个政策不合理地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明天那个决策不符合大众的需求。

从另一个角度看,权力制约原则就像给权力建了一个笼子。

这个笼子不是为了把权力关死,而是让权力在笼子里安全地活动。

有些人可能会说,这不是限制权力的能力吗?这就大错特错了。

公法学基本原理

公法学基本原理

公法学基本原理公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公共权力和公共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涉及国家机关、行政管理、行政法规等方面的规范和研究。

公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在公法领域中普遍适用的核心原则和理论,下面将详细介绍公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公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指的是国家作为一个主权体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和地位。

国家在公法领域中拥有最高的权威和最终决定权,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对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权。

二、宪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原则是公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宪法原则包括宪政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等,它们保障了公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民的权益。

三、行政法原则行政法原则是公法学中涉及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的核心原则。

行政法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公正、公平,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行为高效、便利。

四、法律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原则是公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保护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和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尊重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五、社会正义原则社会正义是公法学中重要的价值追求,社会正义原则要求政府和公共机构在行使权力和决策时要考虑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社会正义原则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保障。

六、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公法学中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和制约,旨在维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权力制约原则包括三个主要方面:权力分立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的实现需要法律、监督机制和司法机关等多方面的支持。

总结公法学的基本原理是指在公法领域中普遍适用的核心原则和理论,这些原理和理论规范了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法律关系。

公法的四大原则

公法的四大原则

公法的四大原则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公法的基本原则是: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法律至上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法律是所有国家行为的基础和出发点;2.法律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3.法律不仅必须是整个社会普遍遵守的规范,而且也必须是能够被普遍遵守的规范;4.法律既不能被其他任何意志、力量所代替,也不能被其他任何意志、力量所改变。

二、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要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在性质上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但却在功能上相互制约,即三权分立。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确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三、人权保障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治的基本目的之一。

人权保障原则要求:1.尊重和保障人权;2.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3.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4.逐步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四、程序正当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国家在实施公共权力时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遵守法定程序;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4.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进行制裁。

权力制约原则的名词解释

权力制约原则的名词解释

权力制约原则的名词解释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组织中,通过设立一系列制度和机制,限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该原则旨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避免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权力的本质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权力是指一种可以行使影响力和决策权的能力。

权力的存在和运行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权力可以使得少数人获得特权,并将其利益凌驾于广大民众之上,导致社会的不公平与不稳定。

因此,权力制约原则的提出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的保护、权力的均衡和社会的稳定。

二、权力制约原则的核心内容权力制约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指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独立的部分,并由不同的机构行使。

这种分立可以有效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落实法律,司法机构负责依法进行审判。

三权分立的实施可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避免滥用权力。

2. 宪政原则宪政原则是权力制约的基础,它强调以宪法为准绳,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宪政原则要求国家各个部门及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维护公正、公正和行政透明度。

宪政原则的实施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是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方式之一。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政府和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制约可以及时发现、纠正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民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也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手段,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等方式,促使政府行使权力更加透明和公正。

4. 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实现权力制约的重要途径。

法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规范政府的行为。

通过以法律为准绳,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三、权力制约原则的运用权力制约原则在各个国家和组织中得到广泛运用。

不同国家和组织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法律和制度进行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 案例

权力制约原则 案例

权力制约原则案例英文回答:The principle of checks and balances is a system of government in which different branches of government have the ability to limit or control each other, preventing any one branch 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 This system was developed by the Founding Fathers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a way to prevent tyranny and to ensure that the government remains accountable to the people.There are three main branches of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and the judicial branch. The legislative branch is responsible for making laws, the executive branch is responsible for carrying out laws, and the judicial branchis responsible for interpreting laws. Each branch of government has its own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andthey are all subject to checks and balances.For example, the legislative branch can pass laws, but the executive branch can veto those laws. The judicial branch can interpret laws, but the legislative branch can impeach and remove judges from office. The executive branch can appoint judges, but the judicial branch can declare executive actions unconstitutional.This 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 helps to ensure that no one branch of government becomes too powerful. It also helps to ensure that the government remains accountable to the people. The people can elect representatives to the legislative branch, and they can also hold the executive and judicial branches accountable through the courts.中文回答:权力制约原则。

小学生学宪法手抄报简单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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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学宪法手抄报简单又漂亮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2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3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

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

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

法国《****宣言》则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4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1、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呻吟语·治道》2、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3、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4、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5、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

――柯勒德《法律概念》6、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高尔基苏《我的大学》7、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10、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美《普通法》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体现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体现

•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 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主要原因有:
• 首先,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新闻媒体大 都依附于党政机关,党和政府对新闻媒体 进行比较严格的新闻管制,新闻媒体不具 备独立发言人的资格,较为重大的批评、 监督等都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这使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成效大打折扣。 • 其次,舆论监督法规不健全,对新闻工作 者保护力度不够,这也影响了舆论监督的 成效。
3.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民 监督权 国家机关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 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同 时就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判断和衡量国家机 关工作的基本标准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有无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 程度。同时,公民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身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谢 谢
2.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人民作为主权 主体,享有对国家权力的绝对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 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 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另外我们也应该优化权力运行配置。按照分 工制衡原则,对政府部门中过于集中且容易被滥 用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特别是对行使权力的重 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分工制衡,形成制约,防 止因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受制衡而产生权力腐败。 对处于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公务人员,按照公 务员条例规定,在宏观上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回 避制度,使“关系网”、“感情投资”无法产生 利益效应。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名词解释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发展亚里士多德人性恶,用权力来制约权力,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亚里士多德和波里比阿的基础之上发展了权力制约原则,代表人物有洛克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

杰斐逊提出国家必须建立在民主共和的基础之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同样丰富了权力制约原则。

首先肯定了资产阶级的权力制约原则,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日常事务的分工。

充分肯定了民主共和的地位和作用。

三世明确提出了监督思想。

建立权力制约机制是建设民主政治的基本环节。

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应该将权力制约原则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

二、权力制约机制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式,三权分立;英国式,立法权胜于行政权,下议院胜于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以议会为重心建立责任内阁;法国式,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有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制衡的重心转移到行政。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监督原则的两个方面: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系方面,规定人民代表有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以提出批评和意见。

不同国家机关之间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三、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宪法的法治理论起源于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

古代思想家有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强调法治。

资产阶级启蒙时期,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上的理论。

进入20世纪后,西方各国的思想家、学者对法治理论的论述不断丰富。

1959年《德里宣言》立法机关的职能再有创设和维护保护每个人享有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

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1]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

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上述思想,并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

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贵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会是民主政体的因素。

这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抗拒和抵制。

“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

[2]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有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该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劝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也应属于国王所有。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也称为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组织中,权力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权力集中导致的不公平和专制。

权力制约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通过建立不同的权力机构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来平衡不同权力的力量,使各个权力机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

这样可以防止某个权力机构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权力制约原则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和政策,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司法机构负责审判权力的合法性。

这样的分权和制衡机制可以有效地限制各个机构的权力,避免滥用。

此外,民主国家还会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以监督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

公民参与政治、言论自由、独立的媒体也是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可以监督政府的行为,揭露问题,维护公民的权益。

权力制约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如果权力不受制约,就容易导致腐败和权力集中,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损害公民的权益。

只有通过权力制约,才能保障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和谐和民众的信任。

民主制度与权力制约原则的现代意义

民主制度与权力制约原则的现代意义

民主制度与权力制约原则的现代意义在当今这个世界上,民主制度可以说是公认的最优良的政治制度,它以人民意志的形式来决定国家发展的方向和政策的制定,每个人都可以平等的参与决策过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的根本原则。

然而,民主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民主制度的权力问题,这也是我们需要认真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一、民主制度的权力问题民主制度的本质是人民权力的集中与行使,但这意味着政治权力需要被一定的限制和制约。

否则,当权者很容易滥用权力,并变成权力独裁的专制者,如今世界上很多国家所存在的问题就是这样的。

因此,如何限制和制约政治权力,是民主制度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权力制约原则的现代意义在现代社会中,权力制约原则是民主制度必须保证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所有权力都需要经过程序的审核和批准,确保政治权力的许可是合法的,行使权力的人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制度。

具体来说,制约政治权力的方式有很多,比如,采取合规的监管制度、强化司法制度、建立反腐败机构等等。

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国家政治的公正与平衡,避免政治腐败、滥用公权限制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发展。

三、法治是遏制政治滥用权力的重要保证法治是西方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保障,它要求权力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任何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这种制度既保护了赖以生存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也禁止了权权交易和私欲。

我们不难看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严重,这也成为政治危机和社会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民主制度需要建立坚实的权力制约机制由此可见,民主制度是不完美的,它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建立更加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可以包括政府的自我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市民的自我监督等多种制度和机制。

五、结语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民主制度的制度完备并不是一颗孤立的珍珠,单靠制度无法完全保证权力,行为是符合规范的,更需要倡导一种社会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让大家都能真正成为贯彻制度精神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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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之一,无所例外的在全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体现。

但当代某些论者每每论及“权力制约”原则时,往往都狭隘地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并试图以此为模型来架构、推动中国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和宪政建设,用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并解决中国全国人大立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性、不正义性。

然而,须知“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是颇为丰富的。

在西方诸国,以英法为代表的具有宪政传统和深厚宪法文化、理论的国家,对该原则的理解是大为不同的。

在实践上,也形成了有差别的分权模式,而且都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成为标准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它们的经验,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可能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所谓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
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 [1]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

”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人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牵制,谁都不得任意行事,这在实际上
对各人都有利”。

[2]而到了洛克、孟德斯鸠那里,在理论上则完成了对权力制约原则的制度设计,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洛克主张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他们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
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3]在他们的理论学说中和制度设计里,尚看不出有什么权力高于什么权力或者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平行的意思。

似乎,他们希望把这种权力行使、运行的具体过程留给各民族国家自己去解决。

而且,他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或专断地行使权力,所以很有可能立法权、司法权在打压行政权方面获得了更为优势的地位。

只是到了美国宪法起草人汉密尔顿那里,才明确提出了美国政府的建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分立,
而且应该相互牵制和平衡的原则。

[4]但他们的理论建树似乎仍然也没有超过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也是在防止权力滥用的基础上论说权力制衡的,即“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领袖也总是“各种野心勃勃、争权夺利,而无意为公益而合作”的人,这样,“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是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5]

对权力制约原则的理解,尽管各国存在差异,但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由宪法授予不同的人们和团体。

2.政府的各部门被看作是同等的和自主的,其中没有一个部门服从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比如,立法部门不能撤销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同样不
能废除立法部门)。

3.从原则上讲,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使用宪法授予其他部门的权力(比如,立法部门不能把它的权力,全部委托给行政部门或授予一种不确定的创制权,而如果不是司法部门,就不能运用司法权。


4.司法部门的活动独立于政治影响之外,并具有职位保障,它有权宣布某项立法因违宪而无效。

(虽然除美国之外,这种权力并不普及,可是它仍
被分权学说看作是必要的。

)[6]
当然,这种概括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国的宪政建设为模板,由个别西方政治学者提出的。

其实在政治学与法学领域内,对“三权分立”内容的理解是众说纷纭的。

之所以英国实行了与美国迥然相异的权力制约制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从历史上讲,英国光荣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不能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激烈、彻底相提并论。

其二,从理论上讲,内阁制决定了议会控制政府,政府命运取决于议会信任。

而事实上,政府代表了执政党,在议会中占有多数,政府首脑就是政党领袖。

如果议会滥行立法,危害正义,必然在大选中失信于民,难免垮台,失去政权和对议会的控制。

所以,通常地讲英国议会立法必然要慎之又慎,在程序上保证立法的正义性和避免立法的失败。

其三,从意识形态上讲,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深厚的宪政文化和深入人心的民主精神都是防止出现“恶法”和议会专权的天然屏障。

加之法院众多先例形成的“判例法”及成熟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多元的利益主体集团都使议会中政治力量的对比得到平衡,乃至不可忽视的社会舆论压力构成了良好宪政环境的因素之一,防止议会
通过美、英、法三国在宪政实践中对权力制约原则的不同运作方式,和对“三权分立”的不同理解,可以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首先,对“三权分立”的学理探讨是辟为热烈的,然而谁也没有考虑过将其运用于中国的宪法点修正或宪政建设进程中去。

邓小平曾多次批判了三权分立制。

他在1986年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照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

我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由三个政府。

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

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

”他在1987年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的讲话又指出:“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

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

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1987年在和外宾的谈话中他也曾说,“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

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
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立即执行,不受牵扯。


[11]
邓小平的批判主要是基于意识形态和社会性质等方面言说的。

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同样也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

具体而言,“一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二是充
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三是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12]恩格斯明确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的分工罢了。

分权只涉及职权的分工,而不是国家职权的分离、分割。

这就不仅揭示了分权制作为职权分工,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阶级实质;而且肯定了分权是监督国家机构、防止独裁专制的民主政治形式。

实事求是地讲,虽然我们国家没有承认“三权分立”原则(主要是指美国式的三权分立模式)与社会主义宪政的兼容性。

但是事实上,我国现实的权力运行是存在着份权事实的:宪法规定,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各司其职,各进自责,不得越权。

这与中国古代行政兼理司法的政治结构显然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

其次,中国的政治制度虽然存在着“分权”的客观事实,但是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一府两院”组成的分权结构。

全国人大在政治权力运行中具有核心地位,其立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在形式上,这种体制类似于英国的“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

同样,中国也没有美国宪政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当下,在中国有不少论者在积极探讨甚至忙于设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认为可以纠正全国人大立法出现错误、减少产生“恶法”的可能,用以契合最高权力也需要制约的论调。

笔者认为,这种思潮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学者对权力制约原则与理论的理解过于偏狭所致。

把权力制约仅仅理解为三权分立,又把“三权分立”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并以此作为民主、宪政国家的标准。

这样的确很容易得出中国并非是一个宪政、民主国家的结论。

然而事实是,英国、法国对三权分立同样有着不同理解,在他们的政治体制中同样也没有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和英国一样,尊崇“议会至上”原则。

但谁也不能否认的是,这两个国家是令人尊敬的民主、宪政国家,而且在这些国家所谓的没有限制的立法权行使过程中,也绝少由立法机关订立出“恶法”,绝少有立法机关滥用立法权力得现象。

可见,宪政现实的生成,并不完全在于有没有司法审查一类的制度设计,其影响因素还有很多。

另一方面,则是有些论者浮躁而功利的心态,热衷于设计违宪审查,成为中国的“违宪审查之父”,这决非是一种有利于法制建设的健康、理性思维。

最后,我们必须以意识到,“不论在任何一个国家,现发电的产生及其所建立的特定政治制度模式,都源自适当的社会条件、思想条件和文化条件,它的一切制度形展开都是被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都包含着自然成长的因素”,“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现代法律体系既不可能是纯粹理性设计的产物,也不可能是纯粹自然成长的产物,而只能是立足于实践的主客观
结合的结果。

” [13]孟德斯鸠也主张,那些构成法律之基础的“必然关系”,还“取决于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取决于宗教因素,取决于某个特定
国家的政治结构”。

[14]
正如姚建宗先生所言,“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
的对法的信仰。

” 在立法上草率、粗糙和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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