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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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仁创律所

护理依赖程度是指身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因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而需要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的程度。

目前判断人身损害构成何种依赖程度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在五项生活自理范围(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内,如果五项均需护理的,为完全护理依赖;如果三项需要护理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如果一项需要护理的,为部分护理依赖。

二是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在十项生活处理范围(1、进食;2、床上活动;3、穿衣;4、修饰;5、洗澡;6、床椅转移;7、行走;8、小便始末;9、大便始末;10、用厕)内,每项按10分计算,总分值100分。其中总分在20分以下的,为完全护理依赖;总分在40分以下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部分护理依赖。

在涉及到工伤需要评定护理依赖时,应当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的标准进行评定;如果涉及到其他的人身损害时,则应当按照公安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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