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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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冲刺阶段知识点图表之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部分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其分值每年在70分左右;同时,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难点。因为它涉及了大量的琐碎的知识点。刑事诉讼法的考察的特点是:理论深度浅,直接考察法律条文的内容多。因此,在复习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法条,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识记。并且要强调记忆的高度精确性,否则将无法面对考查越来越细致的趋势。对待诉讼法我们的态度应当是拿下几乎全部的分数,和实体法相比,诉讼法是十分容易拿分的,因此很值得投入大量的时间。
在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前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将整个程序理顺;同时,对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应当进行比较总结。另外,应当注意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律师法》将于08年6月1日生效,该法关于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可查阅的案件材料范围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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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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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8-22 13:37 资料主页短消息加为好友一、数字记忆
(一)立案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限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控告人接到司法机关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有权在15日内,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后7日内答复检察院;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二)侦查阶段的期限规定以及相关数字
1.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
(1)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进行复议,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部分重大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3)强制措施的期限:拘传不得超过l2小时;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提请批捕的期限:
①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出延长l日-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即最长37天)。
②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内,作出决定。
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4日。
记忆技巧:
公:3+7检:l0
或3+(1-4)+7或10+(1-4)
或30+7
注:l0=3+7
④对于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在15日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7日)作出复议决定→(5日)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15日)作出复核决定。
(6)执行逮捕后的处理:
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关人员和单位通知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
(7)侦查羁押的期限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6.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的审限
简易程序自诉案件
(1)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审限受理后20日内审结。(2)被告人被羁押的,在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即1个月→1.5个月→2.5个月)
(3)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7.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审限
一审二审
一般规定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
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延长
“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
月。
“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简化:一审:1个月→1.5个月→2.5个月
二审:1个月→1.5→月→2.5个月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
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2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期限,不计人第二
审审理期限。
特别提示:四类案件:(1)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延长;
(2)一审、二审的审限,可以延长。
8.再审的审限
(1)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
不得超过6个月。
(2)人民法院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期1个月内作出决定,
下级法院的审限适用前述规定。
9.期间的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特别提示:民诉规定的期限为10日。
10.审理程序中有关“3日”的规定: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2)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4)传票和通知书,至避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该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法院复议。
(7)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
(8)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9)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10)原审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11.与执行有关的时间:
(1)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2)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交付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4)在实践当中,哺乳婴儿的哺乳期为通常为1年。
(5)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6)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建议书1个月内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7)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重新组成合议庭在1个月内作出裁定。
(8)原作出缓刑或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书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特别提示:有l个月→1.5个月情形的,可以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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