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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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
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冀财办[2005]8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12.22
【实施日期】2005.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冀财办[2005]88号)
厅内各处室: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订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财政改革,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强化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厅内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追加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厅内实行“一处牵头、归口监管、批复”的管理模式。“一处牵头”,即对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经济建设处负责牵头协调。“归口监管、批复”,即对列入省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监督执行并批复。
对省直部门用事业费、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等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对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的谋划、论证、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部门预算主管处共同参与。
第五条对年度预算确定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经济建设处与省发改委协调,落实到有关部门或具体建设项目后送预算处,预算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