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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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冀财预[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1〕65号)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所安排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省级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行〔2020〕14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冀财行〔2020〕143号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6〕28号)要求,现将《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你单位可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你单位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有效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

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应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对暂时未列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可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实施。

三、按照冀财综〔2016〕28号要求,请及时在你单位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效率,请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30日——结束——。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冀财行[2016]5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0.13【实施日期】2016.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6】55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6年10月13日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各厅室委,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政协各厅室委,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省各人民团体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从总量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明确会议项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省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是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等法定性、程序性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委全会、以省委或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省纪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召开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级机关召开的,要求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冀财行〔205〕1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省直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冀财行〔2014〕42号文件,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1月13日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办法》第三条中的常驻地如何理解?省级机关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

石家庄市区指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四区。

对于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和井陉矿区,考虑路途因素,并考虑与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省级机关到以上四区公务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4.出差人员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如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统称省直部门)。

第三条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级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会、省劳模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省人大会会议、省政协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二类会议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

省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议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到广州 10 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各种支援工作队、医 疗队等人员,工作时间 10 天以上的,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 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20 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 费。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公务舱没有公务舱的航班可以乘坐头等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省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07〕229 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或以下)的 宾馆、饭店。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副厅级以上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处级人员每人 每天 300 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
省财政厅将根据物价水平、住宿定点饭店Biblioteka 标等情况不定期调整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 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 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 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冀财预〔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30日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构第三章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第四章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为完成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或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及部门其他收入等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省本级收入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冀财行〔2020〕140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行〔2020〕14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做好会议定点饭店招标采购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2020年10月26日河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县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冀财资[2008]5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8〕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冀财资[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3〕12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3年12月20日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的征收与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0〕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本办法所称省直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号】粤财行〔2007〕229号【颁布时间】2007.12.11【实施时间】2007.12.11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其他经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五条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

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和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省直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可以在定点饭店以外的宾馆、饭店,但应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0]13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0]133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10〕13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省级财政投资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省级财政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投资变更和竣工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省级国家机关、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一般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基金预算安排的省级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

(二)省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融入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融资项目。

(三)需要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项目。

凡列入上述范围的1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并且符合政府投资占比40%以上条件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专项核查的范围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确定。

第五条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9.15•【文号】财办行[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政部办公厅2014年9月15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内容发⽂标题: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号:冀财⾏[2014]42号发⽂部门:河北省财政厅发⽂时间:2014-6-25实施时间:2014-7-1失效时间:2019-6-30法规类型:财政法规所属⾏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属区域:河北阅读⼈次:275评论⼈次:0页⾯功能:加⼊收藏0发⽂内容: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厉⾏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为进⼀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2013] 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省财政厅2014年6⽉25⽇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2013]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各⼈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作⼈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实质内容、⽆明确公务⽬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冀财教〔2019〕5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冀财教〔2019〕5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冀财教〔2019〕5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省级以上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含社会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团队建设,并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

二、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可按规定程序拨付至承担项目的预算单位基本户或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账户)。

本规定适用的科研项目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省科技、教育等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二)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科研自主权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三)中央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补助我省的科研项目资金;(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资金;(五)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的科研项目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预算单位的,未经过规范程序立项,不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的科研资金不得拨付项目承担单位资金账户。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按以下程序分类办理:(一)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拨付程序1.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科研项目预算编列主管部门的,在项目申报环节,主管部门应认定“科研项目资金”,并向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报送“科研项目认定意见”。

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2017

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2017

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系统的省级机关。

第四条“三公”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和改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三公”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明确开支数额和资金列支渠道。

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和省级领导用车购置费用,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编报,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列入相关部门预算。

第六条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约束。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人大批准的“三公”经费预算,不得突破年初预算确定的经费数额,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2014年省级“三公”经费支出实行总量控制,在2012年实际支出基础上压减5%,以后年度从严控制。

第七条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部门外,省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新增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公务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机票费及其他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等。

开支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81号)规定标准。

公务出国(境)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和先行审批制度,实行经费预算与用汇限额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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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冀财行[2000]5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9.18
【实施日期】200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
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行[2000]59号)
省直各部门:
经征求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部门意见,现将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10日会议修订的《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意见。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作风,下大力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意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改进和加强省级会议费预算的执行和
管理,在保证省级党政机关履行公务需要的同时,控制会议费的过快增长,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省级召开的大型会议,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开支范围
省级党政机关的大型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全会、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及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的有下级机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全省性的、无法纳入主办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会议。

按会议的类型分为:
(一)法定性、程序性会议: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

(二)经省委省政府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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