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冀政办字〔2021〕130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新时代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冀财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5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2018年3月15日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冀财资〔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82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6年7月18日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限额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省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省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8]5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08〕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冀财行〔205〕1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为方便省直各部门更好地贯彻执行冀财行〔2014〕42号文件,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1月13日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1.《办法》第三条中的常驻地如何理解?省级机关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
石家庄市区指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四区。
对于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和井陉矿区,考虑路途因素,并考虑与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省级机关到以上四区公务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4.出差人员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如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试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行〔2014〕42号)及《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事前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具体办法见附件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参加非指令性和无学术价值的各类会议、培训。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1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要从严控制。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第七条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冀财法[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3]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2〕127号)的要求,我厅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222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8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上述文件以财政部的公布结果为准。
三、对修改内容较多或超过有效期的97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行失效。
四、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150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五、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超过规定期限的228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宣布失效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根据省政府关于“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4、河北省财政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5、河北省财政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省财政厅2013年5月2日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共222件)附件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5.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 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 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6.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 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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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解答》的通知
【标 签】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文 号】冀财行﹝2015﹞1号 【发文日期】2015-01-13 【实施时间】2015-0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直各部门:
4.出差人员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如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目的地。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没有城市 间交通票据,经单位领导确认未乘坐公务用车,也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乘坐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按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领取。
2015年1月13日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石家庄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参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石家庄市委员会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市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市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文号:冀财行[2000]59号发布日期:2000-9-18执行日期:2000-9-18生效日期:1900-1-1省直各部门:经征求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等部门意见,现将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10日会议修订的《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意见。
二○○○年九月十八日河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作风,下大力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意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改进和加强省级会议费预算的执行和管理,在保证省级党政机关履行公务需要的同时,控制会议费的过快增长,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从2000年起,对省级召开的大型会议,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省级党政机关大型会议费的开支范围省级党政机关的大型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全会、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及根据年度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的有下级机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全省性的、无法纳入主办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会议。
按会议的类型分为:(一)法定性、程序性会议: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
(二)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全省性综合性会议。
(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部门工作会议或其它会议(注:省直各部门根据年度职能工作需要组织的各类会议纳入单位正常经费开支)。
二、各类会议及会议预算的审批(一)召开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一类会议:各主办单位需要在召开会议的年度预算中(按新的预算管理办法,需要在召开会议的上一年提出经费申请)提出会议详细安排预算,经财政审核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经省人大会议批准后,由财政直接监督执行。
(二)对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综合性会议及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分别由主办会议的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按冀办发[1999]9号文件中的规定,分别将全年会议计划统一汇总,所需会议预算经财政厅审核,并在人大批准的会议预算额度之内提出经费计划指标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冀财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2号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2月2日河北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规划谋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咨询、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前期费的安排范围:1.省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区域、流域以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前期工作;3.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和特定项目的技术图书资料费、项目前期工作人员差旅费,以及经批准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冀财[2007]26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级单位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河北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310
11
保定市
800
450
350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4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5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6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7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8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9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1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2
宁波市
800
450
350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院士
校级、正高级
380
20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1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2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3
深圳市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8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82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6年7月18日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限额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省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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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冀财行[2014]42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4-6-25
实施时间:2014-7-1
失效时间:2019-6-3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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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5日
河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河北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按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