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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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

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8.04

【实施日期】2015.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唐山保监分局:

《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保监局

2015年8月4日

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省装备制造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推广应用,提高装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保险公司设立综合险种,鼓励生产企业积极投保,建立对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通过为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分散风险,加快相应设备和产品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为保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符合共保体条件的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确定承保模式,明确目标和任务,组织保险专业团队,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第四条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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