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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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人社通[2010]151号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7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650元调整为830元,开阳县由原600元调整为73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550元调整为6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6.9元调整为8元,开阳县由原6.4元调整为7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5.9元调整为6元。
二、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调整工资标准▲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9月29日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