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10月1日施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人社通[2010]151号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7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650元调整为830元,开阳县由原600元调整为73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550元调整为6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6.9元调整为8元,开阳县由原6.4元调整为7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5.9元调整为6元。

二、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调整工资标准▲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9月29日印

共印5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