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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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不同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区别
•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
• 旧公司法未规定,新公司法含混不清。
• 组成不同 • 义务不同 • 责任不同
清算
• 清算是专有法律概念,实务中不得随便使用 • 普通清算与强制清算 • 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 • 法定清算: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 发现资产不足清算的处理
– 债务清偿方案 – 申请破产清算
• 清偿方案
– 清算组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并认可 – 清算组制作清偿方案 – 清偿方案不得损害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 清偿方案由人民法院认可
清算组与管理人的衔接
• 清算组可以被指定为管理人
• 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 条的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
不必申报的债权
清算中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 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不必申报 。
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
• 经批准可由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 人民法院批准 – 有关内部审批程序批准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Biblioteka Baidu对债权 人
进行清偿。 ➢有地方规定:清算组在查清公司资产及负
债情况前,一般不得对个别债权清偿 ➢与债权人协商制定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期间
不得清偿
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 清算报告的意义 • 制作的总要求 • 制作的主体 • 制作的时间 • 清算报告的内容
– 公司的基本情况 – 财产清算与评估情况 – 财产处置及分配的情况
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的确认
• 审查的组织 • 审查的方式 • 审查的内容 • 确认书的制作 • 不予确认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程序
• 何时接管
– 一般在15日内完成接管(深圳、北京)
• 如何接管
– 接管清单 – 在营业场所公告
• 接管什么
– 接管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包括
• 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 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不必申报的债权
清算中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 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不必申报 。
债权申报
• 按期申报
• 未按期申报的后果
• 补充申报的时限
• 补充申报的效力
•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 权时,补充申报人无重大过错的,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清 偿。
清算组报酬
以下人员组成清算组,不得获取报 酬: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的董事
除外的公司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
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 准计付报酬
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 参照破产管理人
首先协商, 其次确定
清算组的品质
• 清算组的主体资格的变迁
– 清算委员会 – 对外不得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驳回强制清算申请还是不予受 理
不予受理的禁止 不予受理的特例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的效力范围
申请的撤回
•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 请
• 视为申请撤回的情形 • 不参加听证的,能否按视为申请撤回处理 • 未交申请费的,能否按视为申请撤回处理
• 在受理后,属自愿解散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 以申请撤回
• 组成清算的情况 • 要求申报债权 • 申请债权的时间
债权申报
• 按期申报
• 未按期申报的后果
• 补充申报的时限
• 补充申报的效力
•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 权时,补充申报人无重大过错的,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清 偿。
• 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 条的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
公司清算的意义
• 公司制度改变了人类几千年来不变的规则
• 欠债还钱
• 股东有限责任的享有是条件的 • 必须把公司当人看 • 不清算是没有把公司当人看的表现
– 公司清算的根本功能是维护公司独立的人格 – 体现社会公平 – 维护诚信
谁要担起公司清算的责任
• 新公司法之前的问题 • 新公司法之后清算义务主体的认定
三种情形
•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
•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 算的;
•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 或者股东利益的。
受理的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 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清算的受理条件但 未规定不受理的情形 是否包括未改制的公司 是否包括公司僵局
《纪要》规定不受理的几种情形
– 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 报酬的限制
• 档案的移交 • 已完成清算事项的效力
清算程序的终结
• 终结程序的类型
– 完整结束的终结 – 中途中结
• 解散事由被撤销的终结 • 受理破产清算的 • 转为破产清算的
完整程序的终结
• 纪要第36条规定: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 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 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 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 清算组的性质 • 清算组的中立? • 清算组与人民法院、股东会(股东大会)、监
事会的关系 • 清算组成员的品行 • 清算组成员的更换
清算组负责人
• 清算组负责人的产生
• 由清算组成员推选 • 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 • 必须在指定清算组的同时确定
• 清算组负责人的职责
• 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 • 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诉讼代表问题 • 清算公司诉讼代表人在法律文书中常见的错误表述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22条)
清算组行为的禁止
• 禁止转让
• 清算组成员应亲自办理清算事务,不得以任 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 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 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 • 清算组配备的其他人员
• 聘请人员 • 留守人员
• 由股东等人组成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
清算组的接管
级别管辖 以登记机关的级别确认,但排除
高级法院以上管辖 基本上在基层法院受理
特殊情况特别处理
申请费问题
• 申请人不用预交 • 受理后,从清算财产中先行拨付 • 标准: • 上限 • 关于申请费的问题 • 受理后撤回申请的不退
立案与受理
▪立案与受理的区别 ▪案号管理 预字号 ▪立案审查的主体---立 案庭 ▪移送---审判庭 ▪是否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
以下属于清算费用: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公司财产的费用; ➢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 因清算组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 债务;
✓ 公司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因公司不当得利所所产生的债务; ✓ 清算组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公司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在受理后,属强制解散的,一般不得申请撤回 • 两者都得在剩余财产分配前提出
清算组的确定
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作了规定但不完整 清算会议纪要作了细致的规定
关于清算组
• 指定清算组的原则
– 及时原则 – 法定原则
• 当事人申请指定具体人员的处理 • 不得指定清算义务人已经组成清算组的情况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被指定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意义 • 作出裁定的时间 • 裁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 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法律效果
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 清算组提出申请 • 清算组提出申请的时间 •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准备的材料 • 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 •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 注销登记的效果
正确的表述
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算组的议事规则
• 清算组成员半数以上 • 利害关系成员不能投票 • 形不成决议的处理(仅限于回避导致的)
• 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决定
• 因未回避而形成的决议的处理
•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纪要第36条的意义
• 公司法189是关于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 • 清算程序是多种主体工作的组合 • 确认清算报告与终结清算程序分开进行 • 终结清算程序的方式 • 终结清算程序的标准 • 终结清算程序的法律后果 • 清算报告不必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 人民法院与清算组的关系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 清算组履行职务的开始与结束
• 人民法院对清算方案或清算报告的审查
• 人民法院对清算组处分公司财产、借款、放弃权利、 转让全部或部分营业等的监督
• 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对不当清算行为异议的救济
关于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 • 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 • 金融企业撤销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
•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 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 要空白凭证;
• 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 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 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提出债权或股权或解散异议的 是否包括公司合并的情形 无法清算必须受理
十五内未组成清算组的判断
起始时间的确定 未组成清算组的判断 十五日内未组成,但之后组成的处理
裁定受理 当事人的确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
案号的管理 受理的方式--裁定 不得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清算义务人的确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 解散事由发生时的全体股东
• 股份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 董事、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问题
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吗?
实务中的几种误解:
清算是诉讼程序 清算与破产程序相同 由法院主导
任意清算 自愿清算
不介入
被动介入
强制清算 主动介入
破产清算 完全介入
人民法院对 清算行为的监督
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 民事诉讼法 • 强制清算纪要 • 清算办法已废止 • 各地法院的清算规定
强制清算的申请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资格争议的处理 申请的手续 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与格式 申请的证据 申请手续不齐的补正
清算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 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申请的审查
审查主体 合议庭审查 能否由陪审员组成
审查方式 以听证程序为原则以书面审查为补充
清算中的听证程序
• 主持人 • 参加人
–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处理) – 股东或董事 、实际控制人(申请参加的)
• 听证前的准备 • 听证程序 • 听证的内容
审查的内容
申请的事由是否成立; 是否解散; 是否具备司法解散二规定的三种情况。
• 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 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强制接管
• 公司有关人员拒不移交的 • 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 • 有关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拒不移交的处

• 不得直接强制,通过诉讼解决
通知和公告
• 通知公告的主体 • 时间
• 已知债权人 • 未知债权人
• 公告的媒体 • 公告的内容
– 自愿原则 – 有利清算原则
• 清算组成员组成的形式
– 清算义务人型 中介机构型 个人管理人型 混合型
清算组成员
•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 • 清算组成员与清算人、清算义务人的关系 • 清算组成员的多少 • 清算组成员必须单数 • 必须三人以上 • 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应根据个案情况组建工作团队,
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
• 条件:
– 受理后 – 申请人:清算组或申请人 – 保全的事由 – 保全的财产
• 作出保全的依据
财产保全中提出的问题
• 能否证据保全 • 债权人能否申请 • 股东能否申请 • 法院能否依职权保全
清算公司的诉讼和执行
• 受理清算前开始的诉讼 • 受理清算后开始的诉讼
– 集中管辖 – 仲裁除外
• 对清算公司的执行的处理 • 受理清算后的诉讼是否有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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