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若干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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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相关法条的目录

强制清算的相关法条 (1)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 (1)

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图 (2)

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3)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3)

三、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关系 (4)

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4)

五、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5)

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5)

七、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6)

八、清算组的指定 (6)

九、清算通知 (7)

十、债权申报 (7)

十一、补充申报债权 (7)

十二、债权人对核定债权的异议 (8)

十三、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8)

十四、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 (8)

十五、清算方案的确认 (9)

十六、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9)

十七、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9)

十八、公司注销 (10)

十九、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 (11)

二十、强制清算的期限 (12)

强制清算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7、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

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图

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52号)

第七条

(一)【公司存在解散事由的情况】

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二)【法院解散公司后,公司先自行清算,清算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1、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自行清算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52号)

第七条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上述第七条(2)(3)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解散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详见一)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发〔2009〕52号)第二条

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

1、地域管辖法院:

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注册登记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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