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若干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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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规章制度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强制清算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制清算的含义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以实现公司资产的公平分配。

第三条强制清算的条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申请,认为公司应当进行强制清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强制清算的启动(一)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二)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债权人、股东的申请,自行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五条强制清算组组成(一)强制清算组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二)强制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清算职责;(三)强制清算组成员的名单应当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条强制清算组的职责(一)接管公司财产,保管公司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二)调查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仲裁活动;(五)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处理公司财产的分配;(六)履行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强制清算程序(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强制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强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五日内公告清算开始,并通知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三)强制清算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四)强制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公司资产的分配,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五)强制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公司登记。

强制清算案件法律规定(3篇)

强制清算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清算,作为一种司法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其他有效解决方案时,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手段。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程序流程、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三、强制清算案件的范围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4.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破产原因的其他情形。

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程序流程1. 申请与受理(1)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强制清算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债权。

(2)债权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

3. 债务人财产的清理(1)财产调查: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

(2)财产处置: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以偿还债务。

4. 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管理人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告、财产处置方案等进行表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苏高法审委〔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2009年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退出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公司法强制清算法律规定(3篇)

公司法强制清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司法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或清算过程中出现严重障碍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以终结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清算的规定较为详细,以下将从法律依据、程序、责任等方面对公司法强制清算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二、强制清算的条件1.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等。

2. 公司无法自行清算,如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清算期限未进行清算,或者公司清算组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工作等。

3. 公司清算过程中出现严重障碍,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或者债权人对公司财产有争议等。

三、强制清算的申请1. 公司股东申请: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3.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四、强制清算的程序1.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确定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 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负责接管公司财产,调查公司财务状况,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分配公司财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法律(3篇)

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清算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裁定,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司法程序。

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本文旨在对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法律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强制清算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1. 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依据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该规定对强制清算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2. 强制清算案件的适用法律原则(1)债权平等原则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债权平等原则,即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的比例参与债务人的财产分配。

(2)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三、强制清算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分析1. 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1)申请主体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

(2)受理条件申请强制清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债权人提出申请;③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强制清算。

2. 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清算的一种程序。

强制清算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强制清算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强制清算适用于以下情况: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自愿申请的;4.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终结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

三、强制清算的程序1. 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债权人的身份证明;(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4)其他有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

3.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抵押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

4. 清算组成立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2)制定清算方案;(3)处置债务人资产;(4)分配债务人财产;(5)处理债务人的其他事务。

5. 清算终结清算组在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四、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1. 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债务人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清算的法律条文

关于清算的法律条文

关于清算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如果清算企业将剩余产品分配给股东应按市场销售价格确认为企业资产,不能扣除相应成本。

如果企业不做分配,则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或同期市场销售价合理确认剩余价格。

然后均再按规定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强制清算是指在企业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清算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介入,对企业进行强制清算的一种法律程序。

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强制清算的条件、强制清算的程序、强制清算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设立、组织、运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183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规范破产清算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是对《破产法》的补充和解释,其中第1条规定:“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破产财产的保管人、破产财产的抵押权人、破产财产的保证人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企业强制清算的条件1.企业无法自行清算企业无法自行清算是指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企业无法确定清算组成员;(2)企业无法确定清算组成员的报酬;(3)企业无法确定清算组成员的职权;(4)企业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其他原因。

2.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表现为:(1)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负债超过资产总额;(3)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4)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企业强制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清算企业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财务报表;(4)企业财产清单;(5)企业债务清单;(6)其他相关材料。

强制清算接管的法律规定(3篇)

强制清算接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清算接管是指在企业无法自行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以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强制清算接管是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对强制清算接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强制清算接管的适用范围1. 企业法人资格被依法吊销,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企业解散,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3.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4. 企业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清算,或者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强制清算的其他情形。

三、强制清算接管的程序1. 申请与受理(1)债权人、股东、员工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指定清算组(1)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清算组。

(2)清算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熟悉清算业务;3)与被清算企业、清算义务人、债权人、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

3. 清算组的职责(1)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制定清算方案;(4)处理被清算企业的财产;(5)代表被清算企业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4. 清算程序(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制定清算方案,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3)清算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清算组应当按照清算方案进行清算。

(4)清算组应当自清算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5. 清算终结(1)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认可清算报告的决定。

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清算是指在企业无法自行清算或者清算过程中出现严重障碍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人进行清算的一种程序。

强制清算旨在维护企业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本文将对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二、强制清算的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组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者无法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第四条规定:“破产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欺诈、虚假破产等行为;(二)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四)债务人有财产担保且担保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强制清算的程序1. 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债权人或者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强制清算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制清算,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进行清算的一种程序,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从强制清算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二、强制清算的定义强制清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债务人进行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法律程序。

三、强制清算的适用条件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且无财产可供分配。

3.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损害债权人利益。

5. 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6. 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7. 债务人因违法被责令关闭、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强制清算的程序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2.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法指定清算组,负责债务人的清算工作。

4. 清算组依法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包括但不限于:(1)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3)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4)向债权人报告清算工作进展情况。

5. 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向人民法院提交。

6. 人民法院依法对清算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7.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当向债权人分配剩余财产。

五、强制清算的法律责任1.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清偿责任的主体,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清算若干法条

强制清算若干法条

强制清算相关法条的目录强制清算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7、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8、《》(2012)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图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七条(一)【公司存在解散事由的情况】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法院解散公司后,公司先自行清算,清算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清算】1、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自行清算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七条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上述第七条(2)(3)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采取强制清算措施的情况。

第三条强制清算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及整顿的行为。

强制清算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如实配合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条金融监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清算措施,对经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危害金融市场稳定的金融机构实行清算。

第五条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强制清算工作机制,推动强制清算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并公开透明,将相关强制清算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定,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业务健康稳定运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强制清算相关工作,主动完成清算整顿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正、透明地开展强制清算相关工作,确保行政行为合法、程序合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强制清算相关工作。

第二章强制清算程序第十一条强制清算程序分为申请、启动、实施、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十二条强制清算的启动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一)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传染性风险因素严重。

(二)金融机构无力偿还债务,且不能通过自救或协商解决的。

(三)其他导致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或停业整顿的情形。

第十三条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各方按照程序要求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金融监管部门在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后,应当即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说明情况和措施。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在接到强制清算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运营业务,并按照要求整理交付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应当向受益人保留资金,保障受益人权益。

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强制清算是指在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或者法院裁定,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企业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强制清算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无望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解散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破产法》《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法所称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依法进行清算、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三、企业强制清算的程序1.申请与受理(1)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也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进行强制清算。

(3)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指定清算组(1)清算组的组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清算组对债务人进行清算。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处理与破产清算有关的各项事务。

3.债权人会议(1)召开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意见,制定清算方案。

(2)债权人会议的职责:债权人会议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对清算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 1.《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百⼋⼗三条公司因本法第⼀百⼋⼗条第(⼀)项、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有关⼈员组成清算组进⾏清算。

⼈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清算。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百⼋⼗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五⽇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清算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清算组进⾏清算的; (⼆)虽然成⽴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款所列情形,⽽债权⼈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清算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座谈会纪要》 7.公司债权⼈或者股东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被申请⼈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同时,申请⼈应当向⼈民法院提交被申请⼈已经发⽣解散事由以及申请⼈对被申请⼈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公司解散后已经⾃⾏成⽴清算组进⾏清算,但债权⼈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还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法信·相关案例 1.以公司合并解散及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申请强制清算因不符合强制清算法定条件,不能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李智勇等四股东请求兴海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3条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段时间内,公司不开展清算或怠于清算以⾄于损害公司相关权利者利益的,权利⼈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0 年3 ⽉9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 次会议通过,2010 年3 ⽉30 ⽇公布施⾏)各区法院:《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和中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施⾏以来,各区法院陆续受理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由于缺乏明确的清算法以及此类案件⾮诉性特点等原因,各区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些问题。

为进⼀步指导各区法院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裁判标准,充分发挥⼈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规范公司清算⾏为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现就各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准确把握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正确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建⽴⾼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1 、受理案件的指导思想。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种现代、⾼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建⽴健康有序的企业法⼈退市制度具有重⼤意义,各区法院应当依法正确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充分发挥强制清算程序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建⽴企业法⼈退出市场的良性运⾏机制。

2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主体。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主体只能是债权⼈或者股东,公司本⾝不能作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各区法院决定采⽤听证会的⽅式进⾏⽴案审查的,应当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代表公司参加听证,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公司股东、财务⼈员、员⼯代表及其他利害关系⼈参加听证。

3 、区分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

申请⼈申请被申请⼈强制清算时,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各区法院应当告知申请⼈变更其强制清算申请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不予变更的,对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汇编下载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汇编下载

强制清算规章制度汇编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保护,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强制清算是指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或者其他法定情形出现时,根据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法院对其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的目的是以清盘和清偿债务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债务人的债务问题。

第三条对于有被动性债务违约、破产风险和其他严重资不抵债情形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四条强制清算应当依法公平、公正、透明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

第五条强制清算的程序和实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强制清算程序第六条强制清算程序包括立案、组建清算组、公告程序、清算实施、债权分配等环节。

第七条立案程序:当债务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时,有关部门或者法院应当受理相关申请,决定是否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八条组建清算组程序:经立案决定后,应当组成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第九条公告程序:清算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债务人的强制清算情况,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确认通知,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

第十条清算实施程序:清算组应当依法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制定清算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债权分配程序: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次分配清算财产,优先保障工资、社会保险、税收等优先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强制清算实施第十二条清盘程序:清算组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资产评估、处置等环节。

清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债务清偿程序:清算组应当依法确定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被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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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相关法条的目录强制清算的相关法条 (1)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 (1)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图 (2)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3)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3)三、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关系 (4)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4)五、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5)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5)七、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6)八、清算组的指定 (6)九、清算通知 (7)十、债权申报 (7)十一、补充申报债权 (7)十二、债权人对核定债权的异议 (8)十三、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8)十四、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 (8)十五、清算方案的确认 (9)十六、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9)十七、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9)十八、公司注销 (10)十九、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 (11)二十、强制清算的期限 (12)强制清算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7、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图一、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七条(一)【公司存在解散事由的情况】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法院解散公司后,公司先自行清算,清算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清算】1、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见二【公司解散的原因】)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自行清算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七条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上述第七条(2)(3)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解散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2、【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公司解散与强制清算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详见一)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四、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二条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

1、地域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注册登记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存在特殊原因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1)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下上;指定管辖)(2)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五、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九条【召开听证会】1、召开听证会: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

2、书面方式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条【听证会相关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

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第十一条【不召开听证会】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异议期)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异议的内容】第十三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异议的解决措施】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1),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2)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六条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八、清算组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六条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1、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一)类人员组成清算组;2、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3、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二)(三)类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

九、清算通知1、通知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八十六条(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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