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论我国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制度——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析与完善建议
特别规定 。公 司法解 释二》 1条对公 司清算程序终结 的概 《 第 3
念进行 界定 , 特指清算 报告 经股东会 、 仅 股东 大会或者 人 民
法院确定完 毕这种情况 , 但第十七条 规定 了公 司财产 不足清
偿 债务 的 , 可通 过与债权 人协 商 了解债 务 , 经人 民法 院确 认
前 , 司修 改 章程 、 公 或者股 东会 、 股东 大会 决议 公 司继 续存
均获得 了完全 清偿 , 司财产在 分别支 付清算 费用 、 公 职工 工 资 、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 , 社 缴纳所欠税款 , 按照股东 的
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则强制清算依法终结 。清算组应当
在 收到人 民法 院终结 公司强制清算 程序裁定后 , 持该裁定到 工 商登 记机关 申请 办理注销公 司工 商登 记 , 到税 务登记机关
回” 方面 进行 的规 定 , 必然无 法对公 司继续制 度进行 全面 的
( ) 回强制清算 申请 的终 结 二 撤 《 强制 清算纪要 》 第八条 “ 于强制 清算 申请 的撤 回” 关 规 定 了 因有关 当事人 申请撤 回强制清 算 , 在人 民法院准许 后 ,
强制清算程序终结 。
为完成清算 , 就债 务处 理之方法所成立之和解契约 0] 1 1 强制清
( ) 四 转入破产程序终结
由强制 清算 转入破产程序 的事 由有两项 : 一是公 司资不 抵债又 未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 二是虽达 成债务清偿协议但 客 观上不能 实行 。当出现上 述两种 情形 时法院须 依职权 或
算程 序的启动 , 多情况 下清算 中公 司的财产状况 欠佳 , 很 其 财 产不 足清偿 全部 债务 。此时 , 如果试 图完 成强 制清 算程 序, 只有债权人作 出适 当让步 , 放弃其部分权利 , 以协议 的方 式 完成 清算 , 否则 势必 转入 费时 繁复 而又 不经 济 的破 产 程 序, 对债权人 权利的实现反 而不 利。故债务清偿协议 制度 的 设立, 使得 资不抵债 的公 司得 以协定的方式终止强制 清算 程 序, 免受破 产宣告 的命运 。在实务 中 , 务清偿 协议应 当注 债 意: 第一 , 债务 清偿协议 必须经 全体债权 人确认 且不损 害其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是关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诸多问题,如会计信息不及时、准确,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以及会计数据保密性不强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建立健全破产清算会计制度,加强破产清算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完善会计数据保密措施。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才能有效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水平,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是保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能够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解决对策、会计信息、准确、专业水平、制度、保密性、监管、专业水平、数据保密措施。
1. 引言1.1 破产清算会计的重要性破产清算会计是企业在破产清算阶段的重要财务管理工作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破产清算会计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财务数据,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支持,为债权人和股东做出清晰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帮助相关利益相关方及时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情况,确保资产的合理处置和债务的妥善清偿。
破产清算会计还能够规范破产清算程序,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清算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做好破产清算会计工作,才能有效推动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破产清算的良性发展。
1.2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不及时、准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决策者和相关利益方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破产清算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会计人员可能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导致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也是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之一。
破产清算会计需要具备较高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缺乏相关经验和能力,导致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错误和失误的可能性较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
浅析公司的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十章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共十一条内容,其中第一百八十一条至八十五条是关于公司的解散原因和途径以及清算组的组成等问题。
本文将就该章所提到的公司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的条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以求教于方,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一、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的规定(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四)项规定的公司的行政强制解散第(四)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这是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新内容,1993年《公司法》没有这一内容。
作者认为,这一项的内容应是关于行政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
在我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权利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行使,这三种形式属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形式,因此在这里将这一种形式的解散称为行政强制解散。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五)项规定的司法解散内容为,(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而《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一条就是司法界熟知的公司僵局的规定,我们知道公司是由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僵局自然就是两者的矛盾所致,表现形式为由于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入僵局。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赋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权利。
本条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的内容中也是一项突破,以前法院对于此类解散公司的案件基本上没有受理,这是公司法的新规定。
可能有人会说,这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二)项关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是否矛盾?答案是肯定的,不矛盾,(二)项的规定属自愿解散的情形,即通过协商最后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名义作出决定解散公司,而(五)项的规定是指公司管理和运行出现矛盾后又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赋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请求权,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调研报告
清算调研报告清算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清算是指在企业破产、解散或者重组等情况下,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和处理的行为。
清算具体包括对企业的负债进行核实,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债权清单,清退员工工资和福利等一系列操作。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清算的基本过程和操作流程,以及清算在实际应用中的困难和挑战。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我们采用文献资料查阅和采访的方式进行调研。
首先,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术研究资料,了解了清算的基本法律依据和理论知识。
然后,我们联系了多位从事清算工作的专家和从业人员,进行了深入的采访,了解了他们在清算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和挑战。
最后,我们对调研结果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形成本报告。
三、清算的基本过程和操作流程调研结果显示,清算的基本过程包括四个阶段:财产查明、债权核实、资产变现和资金分配。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 财产查明:通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查和核实,确定企业的资产价值和负债情况。
2. 债权核实: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核实和确认,形成债权清单,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排除和滞后清偿。
3. 资产变现:通过拍卖、评估和协商等方式,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为现金或其他可变现财产。
4. 资金分配:按照债权清单和法律规定,将清算所得的资金进行分配,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或者退还给企业所有者。
四、清算中的困难和挑战调研结果显示,清算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具体包括:1. 资产评估的难题:由于企业资产的种类和数量不同,以及评估标准的不一致,导致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2. 债权核实的问题:由于企业在清算前会有大量的债务,需要对债权进行准确核实,但由于债权人众多、资料复杂,核实起来非常困难。
3. 资金分配的矛盾:由于清算所得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导致资金分配中往往存在争议和矛盾。
五、对策建议为了解决清算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资产评估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提高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收取)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收取适用清算纪要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
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不应预收申请费。
第四条(对债务数额有异议的权利救济)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和清算纪要第31条规定,此类争议应由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发布时间:2009-11-09 08:01:5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件, 只有 在公司债权 人没有 申请人 民法 院指定有 关人 员组成 清算
组进行 清算 时, 公司股 东才 可 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 算。
、
涉外、 涉港 澳台公 司清算案 件是否适 用集 中管辖的规 定
根据 司法解释 ( 第 2 二) 4条的规 定 , 公司清算 案件 由公 司住
关于被 申请人 的主 体 资格 , 是公 司还是其 他股东 , 存在不 同 的认识和做 法 。 第一种 意 见认 为 , 当根据 申请事 由的不同将不 应
公司 强制清算 案件按 什么标 准收取 申请 费用 , 诉讼 费用 交 《 和 二) 有限公司 , 中国企业法人 , 均属 因此 , 不论股 东还是其他 利益相关 纳 办法 》 司法 解释 ( 中都 没有作 出明确 规定 。一种 意见认 者是否具有 涉外 因素 , 清箅过 程中部只 能依据 我国法 律, 不会涉 为 , 公司 强制清算 案件是 非讼 案件 , 因此 , 可参照 《 诉讼 费用 交纳 及 适用外 国 ( 境外 ) 法律 的 问题 。第三 , 方便诉讼 的原则 来看 , 办法》 从 规定 的非财 产 案件 的收费标 准收取 。 司强制清算案件虽 公
外, 因此 , 只要 具有集 中管辖 的因素 , 应当适用 集 中管辖 的规 就
明确 规定公 司为被 申请 人 。笔 者赞 同第二 种意见 。公司强制 清
定, 统一 由有权 法院受 理 。另一种意 见认为 , 司清算 案件 属于 算 的启 动事 由有三 种: 是公司解散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 算 公 一 非讼案件0 不适用集 中管辖 的规定 。 , 笔者认 为 , 一种意 见应 该 的 , 后 二是虽 然成立 清算组 但 敞意拖延清 算 的, 三是违法 清算可 能 更具有合理 性。 由如下 : 理 第一 , 从案件性质 来看 , 公司强制清 算 严重损 害债权 人或 者股 东利益 的 。不管 申请 人 申请 的事 由是哪 案件 属于非讼 案件 , 适用特 别程序 , 这与普通涉 外商 事案件显 然 种 , 出申请 的 目的是 启动 公司强制 清算程序 , 司强制清算 提 公 是不 同的 。实际上 , 并非 只要具有 涉外 、 涉港 澳 台因素的 民商 事 的效力及于 公司, 由公 司承受 , 现公司 的“ 实 安乐死”接受退 出市 ,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几个难题的探析(一)引言企业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资产评估、债权处理、清算分配等多个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难题,这些难题可能会对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造成困扰。
本文将探讨几个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常见的难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难题一:资产评估的困扰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
然而,许多企业的资产往往比较复杂,存在估值难度大、评估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这使得企业破产清算的精度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解决方案:针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确保各方在资产评估中遵循相同的规则,以减少评估结果的偏差。
此外,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和审计,并对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复核,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难题二:债权处理的复杂性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处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众多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债权人的权益成为一个难题。
解决方案:在处理债权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组织债权人会议,听取各方意见,达成共识并尽量减少利益冲突。
此外,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独立仲裁人或法院进行债权处理,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难题三:清算分配的争议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的分配是一个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不同债权人之间会争夺有限的资产,而如何公平地分配这些资产成为一项难题。
解决方案:清算分配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破产清算方案进行,既要考虑到债权人的债权大小,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期贡献。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清算分配委员会或法院进行分配决策,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同时,加强对清算分配决策的监督,保证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结论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难题不可避免,但通过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降低难题带来的影响。
在资产评估、债权处理和清算分配等环节上,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确保企业破产清算能够顺利进行。
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完善
浅议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完善摘要: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规范市场主体设立、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相当重要的,而规范市场主体死亡、退出的法律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
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强制清算制度是对公司自行清算制度的必要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清算制度,使市场主体规范退出市场,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并维护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利益均衡及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强制清算;利益相关者;完善一、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研究背景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是相对于自行清算而言的一种清算制度,强制清算和自行清算都适用于公司的非破产终止,是公司在市场退出环节依法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重要程序。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有其他清算的障碍时,基于权利人的申请,由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由于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对于公司强制清算的性质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不完善,使操作层面发生许多困难。
很多公司不知道如何进行公司清算,公司未经清算就退出市场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司在即将终止之前,形成的逃避清算,甚至不经清算就注销登记的情形,以及”清而不清、越算越糊涂”的情况很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数十万家企业退出市场,经过清算的不到10%,而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的比例更小。
有的公司股东或投资人利用公司解散之机,恶意拒绝清算,致使本应成为维护市场信用的法律武器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却成了一些不诚信的市场主体在经营不善时逃避公司债务追索、窥避法律责任、牟取非法利益的市场空隙,造成了大量公司清算纠纷的发生。
因此,完善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任务还很重,需要通过完善强制清算制度为相关权利人提供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现实社会的需要,也是法院司法职能的应有体现。
二、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完善途径1、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于我国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问题完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解决现实需要。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一些注意事项
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一些注意事项展开全文想了解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一些注意事项,就要先了解什么是强制清算,“强制清算”即是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申请公权力(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救济途径。
在其中,公司往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由于股东间存在的严重矛盾和纠纷,无法启动自行清算程序。
由于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情况在实务中较少见,可供参考的案例也较少,所以律师在代理股东办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可能会碰到不少问题。
《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并未对强制清算程序作出细化的规定。
2009年,最高院颁布了《清算纪要》,对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根据《清算纪要》第7条,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有关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证据。
总结起来,股东在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股东身份的证明根据《清算纪要》第13条,股东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因此,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的时候,首先需确认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是否适格,即申请人的公司股东身份。
一般情况下,股东身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股东个人信息、股东出资信息予以证明。
在强制清算申请程序中,股东应当提交上述关于其股东身份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对股东强制清算的申请权并没有持股比例的限制,即小股东或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也可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尤其是在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不履行清算义务、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情形出现时,《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二》赋予了其他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
强制清算纪要及解答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52号【发布日期】2009-11-04【生效日期】2009-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20180314-清算组及其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实务操作提示
公司强制清算系列文章之二清算组及其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实务操作提示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瑶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公司强制清算系列文章之一的《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注意事项》中,笔者介绍了股东启动强制清算案件程序上的注意要点。
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公司就正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与破产清算案件类似,法院会在受理案件后指定清算期间公司的管理机构(强制清算案件中称为“清算组”,破产案件中称为“管理人”),负责处理公司清算的具体工作。
本文将围绕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产生及其议事规则,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教训,对相关规定要点进行解读,并站在发起强制清算程序的股东角度,提示一些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清算组成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22条则进一步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强制清算案件中,法院对清算组成员的指定具有裁量权,可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指定清算组人选。
但与破产清算案件不同的是,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董监高均可申请加入清算组,而且法院可以“优先考虑”上述人员加入,并可仅仅指定上述组成清算组,而不纳入社会中介机构。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日期:XXXX年XX月XX日地点:XXXX会议室主持人:XXX出席人员: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人:XXX一、会议目的与背景本次工作座谈会是为了讨论和研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相关事宜,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确保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案件概述XXX公司是一家在市场上经营多年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因此面临强制清算的局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依法进行审理,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三、审理过程及讨论内容1. 案件进展情况汇报由XXX汇报了目前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包括已经收集的证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调研分析等。
大家就该案件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深入讨论。
2. 受理和调查阶段针对该案件,大家一致认为在受理和调查阶段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为后续的审判工作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
3. 利益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不仅有公司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牵涉到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大家一致认为需要积极进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尽量减少可能的纠纷和法律风险,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与公正。
4. 法律依据及裁决针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就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一致认为在裁决时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维护司法公正和信誉。
五、工作安排和下一步行动1. 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完善案件调查报告。
2. 加强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工作,尽快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3.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并在裁决时确保公正和合理。
六、会议总结本次工作座谈会就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进行了深入研讨和讨论,并制定了明确的工作安排和下一步行动计划。
大家一致认为只有依法审理,妥善解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才能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相关纠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强制清算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下列问题进行解答。
一、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如何处理?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该规定精神,公司解散后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的,应当直接进行破产清算。
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在受理前应当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10〕289号《关于下发<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经审查发现确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已经明显不足清偿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0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告知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申请人经释明后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公司申请强制清算,但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如何处理?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丧失依法保护的请求力和执行力,除债务人自愿履行外,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关于公司解散_清算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公司解散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一)公司解散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公司法》修订前,由于法律没有对公司司法解散作出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精神,法院对于公司解散案件不予受理。
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赋予了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利,法院受理公司解散案件有了法律依据。
自2006年起,各地法院开始受理公司解散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颁布施行后,该类案件成为法院受理的公司诉讼纠纷的主要类型。
目前,在公司解散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特点:1.案件数量不多。
从山东省内及省外法院情况看,各法院所受理的公司解散案件均仅为几件,数量普遍不多,地区差异不大。
2006年以来,威海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公司解散案件4件,主要集中在中院。
其原因在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属于《公司法》一项较新的制度,尚不为公众所熟知,在发生僵局后,大多数公司还是习惯性地选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在我国中小型公司中大多为家族式企业,如在浙江沿海民营企业发展较早的地区,夫妻式、家庭式有限责任公司占较大比例,这类企业在出现僵局时自行处理、内部解决的较多。
2.公司规模不大。
从被申请解散公司的规模看,一般为股东人数较少的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法院审理的公司解散案件中,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仅为1家,其余均为注册资本在50-60万元的小公司。
从公司股东人数看,一般为2-4名股东。
由于中小型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往往不够规范,公司自行化解矛盾的能力较弱,容易形成个别股东控制公司、侵犯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由于股东人数较少,持股比例多呈现均等状态,容易形成公司僵局。
3.股东间矛盾纠纷复杂。
从股东之间矛盾根源分析,均存在股东违约、侵权或个人因素导致的人合性丧失等原因,包括股东或董事违反法定义务、公司或董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及与公司运营无关的股东个人因素导致的矛盾。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PPT
高级法院以上管辖 基本上在基层法院受理
特殊情况特别处理
申请费问题
• 申请人不用预交 • 受理后,从清算财产中先行拨付 • 标准: • 上限 • 关于申请费的问题 • 受理后撤回申请的不退
立案与受理
▪立案与受理的区别 ▪案号管理 预字号 ▪立案审查的主体---立 案庭 ▪移送---审判庭 ▪是否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
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
• 经批准可由公司财产随时清偿
– 人民法院批准 – 有关内部审批程序批准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
进行清偿。 ➢有地方规定:清算组在查清公司资产及负
债情况前,一般不得对个别债权清偿 ➢与债权人协商制定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期间
不得清偿
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 发现资产不足清算的处理
– 债务清偿方案 – 申请破产清算
• 清偿方案
– 清算组与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并认可 – 清算组制作清偿方案 – 清偿方案不得损害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利益 – 清偿方案由人民法院认可
清算组与管理人的衔接
• 清算组可以被指定为管理人
• 组成清算的情况 • 要求申报债权 • 申请债权的时间
债权申报
• 按期申报
• 未按期申报的后果
• 补充申报的时限
• 补充申报的效力
•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 权时,补充申报人无重大过错的,清算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按比例清 偿。
• 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 条的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
公司强制清算会议纪要
公司强制清算会议纪要尊敬的各位董事、股东和员工:根据公司的最新决策,我们不得不召开这次紧急会议,讨论并确定公司的强制清算计划。
在这个会议纪要中,我将向大家详细介绍我们的决策过程和具体实施方案。
我想强调的是,公司的强制清算并不是我们希望的结果,而是出于必要的经济考虑和战略调整的需要。
当前,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困境和市场竞争压力,导致业绩长期不佳,无法持续经营下去。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我们决定采取强制清算的措施。
在确定强制清算计划时,我们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利益和影响因素。
首先,我们将尽力保障员工的权益,包括合理安置和福利待遇。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尽量减少公司的债务压力。
在资产清算和分配方面,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
为了确保清算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我们将成立一个专门的清算小组,负责全程监督和协调各项工作。
该小组将由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外部专业人士组成,以确保整个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具体实施方案上,我们计划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成立清算小组并制定详细的清算计划。
其次,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清理,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和应收账款等。
然后,与债权人进行债务协商和债务重组,以减少公司的债务负担。
最后,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资产清算和分配,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我们将积极与各方沟通和协商,确保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传达。
同时,我们也将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清算策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我想再次强调,公司的强制清算是出于经济考虑和战略调整的需要,并非我们希望的结果。
我们将全力以赴,确保清算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的权益。
感谢各位的支持和理解!以上就是本次会议的纪要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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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前言•公司强制清算程序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2、成立清算组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债权申报和确认5、清理公司财产6、清算方案的确认7、执行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分配8、清算报告的确认(裁定终结清算程序)•重大问题梳理清算程序的关键环节(监督重点)•受理清理财产•清算方案的确认债权审核••清算报告的确认•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主观认定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是否影响受理四、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及受理对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影响五、受理后如何处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债权人股东(前提:债权人未申请)公司(已成立清算组亦同)•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主观认定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如何认定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主观认定参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指引》第6、7条:债权人申请的情况包括:1、债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没有发出债权申报通知;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4、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股东申请的情况包括:1、同上;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印章、账册及其他相关清算资料,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其2个月内没有开展清算工作;4、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自成立之日起无中止、中断事由而在6个月内没有清算完毕;5、其他违反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形。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3、是否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深圳中院《强制清算指导意见》第3条: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强制清算时,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其强制清算申请为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4、逾期不补正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清算纪要》第8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
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予以书面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视为撤回申请还是不予受理?)•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是否影响受理•《清算纪要》第14条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四、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及受理对财产保全、执行程序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部分申请和受理五、受理后如何处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清算纪要》第18条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部分清算组的指定一、股东是否应当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程序三、清算组的议事规则四、清算组的职权(如何认定“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二部分清算组的指定一、股东是否应当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纪要》第22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第二部分清算组的指定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程序《清算纪要》第22条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可以采取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第二部分清算组的指定三、清算组的议事规则《清算纪要》第26条——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部分清算组的指定四、如何认定“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部分债权申报和确认一、债权确认原则是否与破产债权的确认原则一致?二、对于解散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三、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后,强制清算程序中作出的债权确认结论能否直接转为破产债权的确认结论?如何衔接?•第三部分债权申报和确认一、债权确认原则是否与破产债权的确认原则一致?1、未到期的债权何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何时停止计息?2、破产程序中的除斥债权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能否确认?•第三部分债权申报和确认二、对于强制清算中逾期申报或者未申报的债权,破产清算中应否给予申报资格?《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部分债权申报和确认三、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后,强制清算程序中作出的债权确认结论能否直接转为破产债权的确认结论?如何衔接?《清算纪要》第35条(公司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第四部分衍生诉讼的审理一、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类型二、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管辖三、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主体•第四部分衍生诉讼的审理一、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类型1、债权确认纠纷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3、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纠纷4、清算组追收债权、对外投资权益纠纷•第四部分衍生诉讼的审理二、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管辖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尚未审结的衍生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中管辖•第四部分衍生诉讼的审理三、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五部分清算程序一、清算方案的制定与确认二、清算财产的确定、分配和提存三、清算期限的延长四、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清算程序•制定清算方案的条件•清算方案的必要内容•清算方案的审查•清算方案的确认形式•不确认的法律后果•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法律后果•制定清算方案的条件•程序上的条件,清算组必须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才能制作清算方案。
•实体上的条件,清算组在制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应当确认公司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
•清算方案的必要内容•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公司主要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和方式•债权债务清单•债权处理办法和债务清偿方式、顺序•剩余财产分配办法•清算程序•清偿顺序1、清算费用2、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税款4、企业债务5、剩余财产•分配形式1、货币分配——基本原则2、实物分配——全体债权人或者股东同意并报批1、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7条----最后分配公告日2、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企业破产法》第118条----二个月3、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119条----两年1、概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2、性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法定期间3、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清算组申请延长经人民法院批准•清算组既未在期限届满前完成清算工作,也未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1、裁定确认清算报告2、裁定认可债务清偿方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确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清算组履行职责情况,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公司解散原因、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组成人员;(二)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三)公司财产状况和财产清单;(四)债权申报和审核情况、资产负债表;(五)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处理情况;(六)收回公司债权,追回投资人应缴而未缴的出资情况;(七)财产变价和分配情况(包括清算费用的支出情况);(八)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九)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情况;(十)其他清算业务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