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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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案件如何收取律师费

强制清算案件如何收取律师费

一、强制清算案件如何收取律师费

强制清算案件如何收取律师费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至10000元除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至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万至10万元部分5%至6%;

10万至100万元部分4%至5%;

100万至500万元部分3%至4%;

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2%至3%;

1000万至5000万元部分1%至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至1%。

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除少数省市有指导性意见外,大多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一般说来,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律师费因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和具体承办律师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还比较大。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1)清算前提的不同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

(2)清算根本目的不同

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债务的实现。

(3)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

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中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

问题的纪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

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

法律规定债权人拥有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那么,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

一、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

1、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公司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哪些费用

清算由股东大会决定。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强制执行程序逐渐成为解决合同纠纷和执行判决的有效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当债务人无法自愿履行债务或拒绝执行判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追讨相应的费用。本文将探讨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首先,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计算方式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具体的费用计算方式包括申请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申请费是指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支付的费用,一般根据申请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来计算。公告费是指债权人为履行公告义务而支付的费用,用于向公众发布执行信息。执行费是指执行法院为执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执行文书的制作费、执行证据的复印费等。

其次,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支付义务由债务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预缴一定金额的申请费和公告费,以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期支付强制执行费用,执行法院有权拒绝受理申请或者终止执行程序。同时,债务人应当承担执行费用,即根据执行法院的裁量判决,债务人需要支付执行费用的相关费用项目。

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凭证和报销。当债权人支付了申请费、

公告费和执行费之后,执行法院会出具相关的费用凭证,并将其交

由债权人保管。债权人可以将这些费用凭证作为损失的一部分,在

合理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执行

法院提供的费用报销申请程序,将相关费用予以报销。执行法院对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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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1: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正义、高效的程序公平清偿企业债务、分配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保护。

清算组在清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清算组至今未履行及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实质清算工作,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认定被上诉人在清算期间有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违法清算并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2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1889号】

裁判规则2:因强制清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不能直接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和裁判,而应由当事人依照诉讼程序解决。

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就不予受理,无需对异议的事由作进一步审查,除非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

裁判规则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会议纪要虽然不属司法解释,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当时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印发的,现在仍然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

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

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

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算案件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算案件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发〔2009〕52号

发布时间:2009-11-09 08:01:5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原创文章时间:2011-01-31 16:57:21 点击查看评论

【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473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类别】司法【文件代码】1713354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47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律师办理强制清算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强制清算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强制清算案件指引

引言:

强制清算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进行清算、破产处理的一种手段。作为律师,办理强制清算案件是一项重要的职责。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如何有效地办理强制清算案件,以及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案件受理与立案

1. 审查案件材料:律师需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包括清算申请书、相关证据等。确保案件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受理条件。

2. 提交受理申请:律师应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将案件材料提交给相关法院,并按要求缴纳受理费用。

3. 立案公告: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进行立案公告,律师需密切关注公告内容,及时掌握案件进展。

二、资产保全与管理

1.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清算企业的财产,防止其转移、侵占或损坏。

2. 清算管理人的任命:法院会根据需要任命清算管理人,律师需与清算管理人密切合作,协助其履行职责,保障案件顺利进行。

3. 资产清查与评估:律师需参与资产清查与评估工作,确保清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

1. 债权登记与核查:律师应协助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并对登记的债权进行核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权履行与分配:律师需协助清算管理人进行债权履行与分配工作,确保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清偿。

3. 债权异议处理:律师要及时处理债权人的异议,与法院、清算管理人协商解决,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清算报告与结案

1. 编制清算报告:律师应准确、全面地编制清算报告,详细记录清算过程、资产状况和债权人债务情况等内容。

2. 清算报告公告:清算报告完成后,律师需按照法院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清算结果,接受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和异议。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梳理(收藏)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梳理(收藏)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程序等作出了一定的安排,但实务中我们还是经常遇到咨询,为此,结合《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清纪要”)相关规定及我们承办案件的实务经验,对强制清算类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作出如下梳理。

一、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事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强制清算的启动事由规定较为笼统,“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对此作出了细化,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可分为: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公司除应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自行清算。在上述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的,可申请强制清算。

关于“逾期”的认定,不同解散情形下起算点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第一,公司章程营业期限届满的,解散之日为公司营业期满之日;

第二,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该事由成立之日为解散之日;

第三,股东会(大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大会)作出该解散公司决议的时间为公司解散之日;

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一、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拖延清算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申请。

二、申请清算应提交的材料

1、强制清算申请书;

2、公司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

3、债权证明或者股份证明材料;

4、公司拖延清算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形式

审理公司清算案件,法院一般会先召开听证会,但是也可能采用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

四、法院对公司清算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制作裁定书

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的处理

1、裁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被申请人对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2、裁定予以受理

(1)依法组织当事人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以后,依法解散、注销公司;

(2)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六、申请公司清算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的救济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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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法〔201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编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47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

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

员会讨论通过)

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

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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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是《公司法解释(二)》2008年5月5日颁布后出现的新型案件,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因此,在《诉讼费交纳办法》中并没有强制清算案件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申请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申请费。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收;最高限额30万元。清算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最后环节,对公司的财产必须依法全面的清查,以清偿公司债务和公益债务、满足股东权益等。如果在清算财产中申请费所占比例过大,势必增加强制清算成本,影响正常清算程序的进行。借鉴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强制清算案件也将申请费降低至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一半,考虑到审理大型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的需要,又特别规定了申请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从而将申请费数额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申请费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清算财产总额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经过对被申请人财产清点,才能确定具体数额。因此,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同于其他普通财产案件的诉讼费:1、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负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2、不采用申请人预先交付的方式,在进入强制清算后,随着清算财产的确定,优先从该财产中拨付。

三、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资产超过负债,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足额获得清偿,股东也可以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终结;二是公司资产低于负债或者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从而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但是两个程序密切相关,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属有效。所以,为避免清算费用的不必要增加,没有必要重复收取破产申请费,已经收取的强制清算申请费自动转为破产清算申请费,不再另行收取申请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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