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操作细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发表时间:2010-3-18 20:23:00 阅读次数:376 所属分类: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实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强制清算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强制清算费用承诺书
强制清算费用承诺书
致:[接收方名称]
本函件由[发起方名称](以下简称“承诺方”)发出,就[具体项目或合同名称]的强制清算费用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方在此明确承诺,对于[具体项目或合同名称]所涉及的强制清算费用,承诺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诺方将按照以下条款支付强制清算费用:
1. 强制清算费用的金额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2. 承诺方将在收到清算方提供的清算费用明细后的[具体时间限制]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的支付。
三、承诺方保证,若因承诺方原因导致强制清算,承诺方将无条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并不提出任何异议。
四、若承诺方未能按时支付强制清算费用,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等。
五、本承诺书自[签订日期]起生效,直至[具体项目或合同名称]的强制清算程序完全结束。
六、本承诺书的解释权归承诺方所有,任何关于本承诺书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方和接收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接收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执行申请费谁来交何时交交多少怎么交
执行申请费谁来交何时交交多少怎么交在一些司法程序中,如诉讼、仲裁和破产等,当事人需要缴纳申请费,这是指用于支付执行特定法律程序所涉及成本的一笔费用。
然而,一些人可能不清楚申请费是由谁来交、何时交、交多少以及如何交等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
一、申请费由谁来交申请费的支付人应该是申请人,也就是当事人自己。
这是因为当事人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相应的司法程序。
而这些程序需要产生一定的成本,如裁判员的费用、作证人的补偿、律师的费用、办公室用品和租金等。
因此,当事人应该承担这些成本,并为此支付申请费。
二、申请费何时交申请费的交付时间与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递交申请的时间有关。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递交申请时应同时将所需的申请费提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
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交付申请费,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驳回申请,或者将其暂停等待支付申请费后再重新审理。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减免申请费。
但是,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经济情况、人身困难、残疾、行政刑事处罚等。
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也需要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如果申请被批准,那么申请人只需缴纳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三、申请费交多少申请费的数额取决于不同的法律程序和地区。
在中国,申请费的计算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一般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申请费按照案件涉及的金额比例计算,比例通常为1%。
例如,如果申请涉及金额为10万元,申请费应为1000元。
此外,在特殊案例中,申请费可以由实际情况确定。
例如在企业破产申请中,申请费根据破产企业的状态和财务状况进行测算。
破产案例也包括了个体、商业和股份制企业。
四、如何交申请费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支付申请费。
这包括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微信支付、支付宝或网上银行等。
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到柜台交付方式来收取申请费。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
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法律规定债权人拥有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那么,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一、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费用是多少1、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公司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哪些费用清算由股东大会决定。
清算费用,具体包括: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财产总额包括流动资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清算后财产总额是清偿债务后公司所得的净资产。
三、强制清算的特点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2009年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退出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费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强制执行程序逐渐成为解决合同纠纷和执行判决的有效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当债务人无法自愿履行债务或拒绝执行判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追讨相应的费用。
本文将探讨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首先,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计算方式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具体的费用计算方式包括申请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申请费是指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支付的费用,一般根据申请额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来计算。
公告费是指债权人为履行公告义务而支付的费用,用于向公众发布执行信息。
执行费是指执行法院为执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执行文书的制作费、执行证据的复印费等。
其次,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支付义务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预缴一定金额的申请费和公告费,以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期支付强制执行费用,执行法院有权拒绝受理申请或者终止执行程序。
同时,债务人应当承担执行费用,即根据执行法院的裁量判决,债务人需要支付执行费用的相关费用项目。
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凭证和报销。
当债权人支付了申请费、公告费和执行费之后,执行法院会出具相关的费用凭证,并将其交由债权人保管。
债权人可以将这些费用凭证作为损失的一部分,在合理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执行法院提供的费用报销申请程序,将相关费用予以报销。
执行法院对债权人的费用报销申请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法院将进行相应的报销。
最后,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的争议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可能存在争议。
例如,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应当承担更多的执行费用,而债务人则对支付的费用数额提出异议。
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
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目前,全国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清算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计费标准,各地的作法也不尽相同。
因此,按财产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既是审判实践的探索并与之相适应的现实体现,又具有法理的广泛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本文为您介绍公司清算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
一、股东请求公司清算之诉讼案件,属于财产争议案件首先从公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及对公司清算的理解,让我们并不难判断公司清算诉讼应为财产案件诉讼。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合理依据的行为。
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并导致其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其次公司清算必然会产生股东的利益的再分配、股权置换、转让等行为的发生,即财产性变化及法律关系的变化。
再次,股东提出清算公司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因财产性争议而引发的诉讼。
最后,在此清算过程中,法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类案件往往比一般普通的财产案件还要复杂、疑难的多,更别说一些非财产案件,而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又规定对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诉讼费,这不仅远远不能弥补公司清算这类案件的诉讼成本,而且还让一部分人乘虚而入,出现了一些规避法律和搭便车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二、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是有一定区别的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
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而公司清算并不必然导致破产清算,只有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它们虽有一个共同点:在受理案件时,这两类案件都不预收申请费,只有在清算完毕后,才能按照清算财产总额收费。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条(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收取)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收取适用清算纪要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
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不应预收申请费。
第四条(对债务数额有异议的权利救济)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和清算纪要第31条规定,此类争议应由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裁判规则1: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正义、高效的程序公平清偿企业债务、分配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保护。
清算组在清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清算组至今未履行及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实质清算工作,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认定被上诉人在清算期间有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违法清算并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2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1889号】裁判规则2:因强制清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不能直接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和裁判,而应由当事人依照诉讼程序解决。
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就不予受理,无需对异议的事由作进一步审查,除非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裁判规则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会议纪要虽然不属司法解释,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当时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印发的,现在仍然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原审裁定并未将该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直接引用,而是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裁判规则4:若被申请人仅是对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或债权金额提出异议,而未对申请人的股东资格或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此时法院不得以申请人的身份缺乏依据而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为规范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妥善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审判实践,就我省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纪要如下:第一条(受理审查)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由债权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第三条等规定提交强制清算申请,由立案庭立案、编立“(××××)×法清(预)字第×号”案号后,商事审判庭及时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商事审判庭应依法保障债权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不得以法律、司法解释和清算纪要之外的理由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并应依法保障申请人不服不予强制清算申请裁定的上诉权,不得以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第二条(针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而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公司清算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公司清算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诉讼费(即申请费)标准为普通财产案件收费的一半,,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公司清算案件诉讼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
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18•【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破产正文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20160715)1.1 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1.1 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1.1.1.1 收案信息收案信息见表1。
表1 收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本案案号2收案来源 1 申请人申请3申请事由 1 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而逾期清算2 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3 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存在违法清算情形4收案日期1.1.1.2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见表2。
表2 当事人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当事人1 申请人3当事人案件地位2 被申请人1 债权人4申请人类型2 股东1.1.1.3 审理方式信息审理方式信息见表3。
表3 审理方式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 书面审查1审理方式2 听证1.1.1.4 听证信息听证信息见表4。
表4 听证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听证会召开日期3听证会参加人姓名或名称1.1.1.5 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见表5。
表5 通知被申请人及其异议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通知被申请人日期2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日期1.1.1.6 结案信息结案信息见表6。
表6 结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结案方式1 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2 裁定不予受理3 准予撤回强制清算申请255 其他1结案日期2结案文书1.1.2 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1.2.1 收案信息收案信息见表7。
表7 收案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本案案号2收案来源 1 申请人申请3申请事项1 申请破产清算2 申请破产重整3 申请破产和解4收案日期1.1.2.2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见表8。
表8 当事人信息序号数据项名称代码说明1序号2当事人3当事人案件地位1 申请人2 被申请人4申请人类型 1 债务人2 债权人3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4 金融监管机构1.1.2.3 通知债务人及其异议信息通知债务人及其异议信息见表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原创文章时间:2011-01-31 16:57:21 点击查看评论【法规标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47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类别】司法【文件代码】171335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47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强制清算纪要及解答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52号【发布日期】2009-11-04【生效日期】2009-11-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0 年3 ⽉9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 次会议通过,2010 年3 ⽉30 ⽇公布施⾏)各区法院:《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和中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施⾏以来,各区法院陆续受理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由于缺乏明确的清算法以及此类案件⾮诉性特点等原因,各区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些问题。
为进⼀步指导各区法院正确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裁判标准,充分发挥⼈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规范公司清算⾏为和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现就各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准确把握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正确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建⽴⾼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1 、受理案件的指导思想。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种现代、⾼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建⽴健康有序的企业法⼈退市制度具有重⼤意义,各区法院应当依法正确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充分发挥强制清算程序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建⽴企业法⼈退出市场的良性运⾏机制。
2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主体。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主体只能是债权⼈或者股东,公司本⾝不能作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各区法院决定采⽤听证会的⽅式进⾏⽴案审查的,应当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代表公司参加听证,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公司股东、财务⼈员、员⼯代表及其他利害关系⼈参加听证。
3 、区分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
申请⼈申请被申请⼈强制清算时,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的,各区法院应当告知申请⼈变更其强制清算申请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不予变更的,对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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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的计算和收取
强制清算案件是《公司法解释(二)》2008年5月5日颁布后出现的新型案件,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因此,在《诉讼费交纳办法》中并没有强制清算案件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申请费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不统一的问题。
为此,《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因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申请费。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收;最高限额30万元。
清算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最后环节,对公司的财产必须依法全面的清查,以清偿公司债务和公益债务、满足股东权益等。
如果在清算财产中申请费所占比例过大,势必增加强制清算成本,影响正常清算程序的进行。
借鉴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强制清算案件也将申请费降低至普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的一半,考虑到审理大型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的需要,又特别规定了申请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从而将申请费数额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后,申请费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清算财产总额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经过对被申请人财产清点,才能确定具体数额。
因此,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同于其他普通财产案件的诉讼费:1、申请费由清算中的公司负担,从清算财产中支付;2、不采用申请人预先交付的方式,在进入强制清算后,随着清算财产的确定,优先从该财产中拨付。
三、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资产超过负债,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足额获得清偿,股东也可以分配剩余财产,公司终结;二是公司资产低于负债或者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从而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虽然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程序,适用不同的法律,但是两个程序密切相关,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属有效。
所以,为避免清算费用的不必要增加,没有必要重复收取破产申请费,已经收取的强制清算申请费自动转为破产清算申请费,不再另行收取申请费。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