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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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导论
1 国际商法的有关概念
(1)法的概念: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
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
(2)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
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
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2西方两大法系
(1)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1)大陆法系的地区构成
•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和德国以外,许多西欧国家也都属于大陆法系。
•现在,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
•此外,在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因为曾经是法国的殖民地,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英国的苏格兰也属于大陆法系。
•在亚洲,日本与土耳其等国家引入了大陆法;
•中国的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2)大陆法系的结构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大陆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与逻辑性。大陆法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纳、总结在一起。这种结构分类的特点在法学与立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公法与私法两个部分
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3)大法的渊源
•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written law)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渊源。
•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与传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除了罗马法的重要影响之外,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2)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
1)普通法系的地区构成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普通法是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英国和美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国都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之分,但是两国的法律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各自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特点
2)英国法
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二元性的法律结构。与大陆法不同,英国法不是把法律明确地分为公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adjective law)。与此相反,大陆法国家对实体法的重视多于程序法。
英国的法院组织与法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司法权较为分散,立法和某些行政机构与法院同时享有司法权。
二是经过改革,法院组织虽然已比先前大大简化并趋于系统化,但是法院体系仍较复杂,在最高法院之上还有一个上议院。
三是根据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规定,法官可以终身任职并领取法定薪金,这被认为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措施。
四是英国高级法院的法官都来自从业多年并出类拔萃的出庭律师,法官的素质较高。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一,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第二,成文法。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statute law),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第三,习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通行习惯法,习惯是当时法的主要渊源。
3)美国法
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的差异。
美国法的渊源
美国与英国一样,都属于判例法国家,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地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1)判例法。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尤其是在私法方面,主要是由判例法组成的。(2)成文法。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法。
3两大法系的比较
(1)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区别。两者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传播方式不同
2.法律渊源不同
3.变革速度不同
4.法官的作用不同
5.法律体系不同
6.法律程序不同
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
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Homes,1841—1935年)所强调的:“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2)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两个法律的特征)
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判例法,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救济方法不同
2.诉讼程序不同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4.法律术语不同
5.管辖权不同
此外,衡平法是对人的,普通法是对物的。
4习惯及构成
5先例约束原则(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