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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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会计
企业不是由于合并或破产的原因而停止营业,在宣告停业之前所进行的会计工作称清算会计。
对于清算会计而言,由于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变卖全部财产,因而需要按市面现价重新计价,对资产原有帐面价值与估计可变现价之间的差额,应设“估计清算损益”帐户进行帐务处理:企业负债也不能按原承诺条件清偿。在催收债权、变卖财产、偿付债务中发生的损益和费用,应设“清算损益”帐户:其余额要转入另设的“清算股本”帐户中:企业最终的财产--现金与银行存款,可通过:
借:清算股本
贷:现金与银行存款
分给股东。企业解散清算的所有会计报表,应经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证明,清算会计记录从清算结束登记日算起保存10年。
破产清算会计
1.破产企业如何进行资产清查及会计处理?
2.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如何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3.清算组清理破产企业资产、负债等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Chapter 1 概述
破产清算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传统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假设对破产清算会计不再适用。
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和货币计量)。进入清算破产以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
第二,破产清算会计超越了传统财务会计一些基本原则的规范。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12条原则)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但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原则的规范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
比如历史成本原则,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第三,破产清算会计计量与传统财务会计不同。
第四,会计报告的目标、种类、格式、基本内容以及报告的使用者有较大变化。
Chapter 2 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破产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其主要工作有三方面。
清查财产及债权、债务。
包括各项财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同时,还应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查证、核对。
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等还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
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一)设置会计科目
1.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票据。
应收款。
材料。
半成品。
产成品。
投资。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2.负债类
借款。
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
3.清算损益类
清算费用。
土地转让收益。
清算损益。
(二)结转期初余额
(三)处置破产财产的核算
1.破产财产的范围
2.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
3. 处理破产财产的有关帐务处理
(1)收回应收款等债权的核算
收到抵顶有关债权的实物时,按实物资产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如果是以银行存款或现金等方式收回应收帐款等,则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的差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2)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核算
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时,按实际变卖收入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企业贷记:“应交税金棗应交增值税”科目)。
处置、销售产品等应缴纳的消费税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棗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3)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4)设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的核算
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时,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帐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5)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
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时,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帐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对外投资的核算
转让企业原来的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与转让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等科目,按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投资”等科目。对于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若原来已将应分回的投资收益记入了“投资收益”科目,在实际分回投资收益时,应冲减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科目。
(7)结转清算损益
清算终结时,将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材料”、“产成品”、“无形资产”、“投资”等科目。
(四)破产费用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