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人员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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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离职人员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核查表

(离职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存在未足月缴纳失业保险情况时,需填写并与员工双方确认此表上半部分;离职人员需核定失业待遇,自起始核定时间至终解劳动关系期间,《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的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不一致时需确认此表下半部分)

1、用人单位应依据《社会保险法》按时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如有因单位或个人原因未缴纳或中断缴纳情况时,递交材

料的同时请附加此表,填写此表上方需要确认的内容。

2、需核定失业待遇人员如有起始核定时间至2005年9月期间某一时段只缴纳了养老保险,未缴纳失业保险时,递交材

料的同时请附加此表,填写此表下方需要确认的内容。

3、老国企合同制人员的判断:一般情况下,1992年12月31日之前《养老保险手册》首页有实际缴费年限并有区县章时,

即可认定此人那个时段内属于老国企合同制人员。

4、如不属于老国企合同制且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有实际工龄的天津市城镇户籍人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工龄审定,

审定后的年限会在《养老保险手册》末页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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