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管理计划2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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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管理计划
1.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谈判及评审→合同签订→合同交底→合同履约→合同后评价
2.签证管理一般规定
2.1对发包人签证
2.1.1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签证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签证资料,当改签证事件持续进行时,应阶段性向发包人提交后续签证资料。签证单的格式参照项目管理手册。
2.1.2签证事件发生后,经办人员必须精心撰写签证事实,签证事实应经得住发包人的推敲。
2.1.3签证申请中涉及的干扰事件、签证内容、签证值计算以及相应的证据要充分齐全。
2.1.4所有的签证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发包人。
2.1.5对报送的签证资料做好应答对策,并预防对方的反索赔签证。
2.1.6用词简洁准确,调理清楚,逻辑性强,签证值的计算要符合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选用的计算方法是必须采用常规的方法。
2.1.7通过对几种计算方法的对比分析,选择最有利的计算方法计算签证值。
2.2签证单的要素
2.2.1简洁的说明针对什么事件提出签证的要求。
2.2.2阐明发生签证事件的有效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指令、变更函件、各类确认函等
2.2.3描述签证事件发生的经过及其对承包方的影响,以及要求签认的相关事宜,包括工程量、工期、费用等。
2.3流程
2.3.1签证事实发生后,现场经办人收集资料,撰写签证单
2.3.2技术性的签证(含设计变更)交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济性签证(含材料类的签证)交项目预算员审核。
2.3.3签证必须由项目经理和机关经营人员进一步复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报送
2.3.4特殊情况下的签证须经机关总经济师审批
3对分包人签证
3.1一般规定
3.1.1对分包人的签证应遵循以合同为依据、现场发生为事实。“实事求是、量入而签”的原则
3.1.2对分包人的签证不得完全参照或等同于发包人的签证工程量,应以分包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特殊签证除外
3.1.3项目经理部任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在签证中签订合同外的施工单价或总价。合同没有约定单价的由分包人提出报价,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机关审批
3.1.4签证不得违反分包人投标承诺及合同的有关约定
3.1.5对于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或计算单,项目经理部经营人员不得予以审核
3.1.6分包人的签证单应内容齐全,并经其签字盖章后方可提交给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进入审核核价程序。
3.2分包人提交的签证等应注明以下内容
3.2.1编号;
3.2.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
3.2.3签证的依据(工程指令、变更或图像等资料作为附件);
3.2.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3.2.5涉及的工程量和金额。
3.3审核依据
3.3.1工程指令、施工任务书及现场签证等书面函件;
3.3.2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
3.3.3分包人的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机关核定的单价确认函;
3.3.4工程图纸;
3.3.5其他。
3.4承包商对分包人签证单的审核流程、期限及其他
3.4.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要求分包人在签证事件完成后2天内提交签证资料(签证单、工程指令等证据资料)一式二份,供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师审查。
3.4.2承包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师在接到分包人提交的签证资料后,2天内完成审定(若现场工程师发现签证内容逾期提交可以直接认定该签证单作废);承包项目经理部人员审核期限分别不能超过3天。
3.4.3如果涉及到非分包人原因的返工时,应要求分包人于当日会同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的现场工程师办理返工量签证;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工程指令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应要求分包人于该工程指令完成7天内,会同现场工程师到现场以文字描述或绘制简图等方式确认。
3.4.4特殊的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可以分批签证(完成多少签证多少)。
3.4.5总承包项目部必须将签证单随每月的进度款报机关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发包人每月对签证进行审核,其审核结果作为分包人中间结算(计量)、付款的依据。
3.4.6分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签证单原件(一份)随结算书交经营管理部门审核。
3.4.7上述审核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及日期,项目经理部现场工程师及项目经理着重对事实及数量进行认定,项目经营人员重点进行合同条款的审查与签证金额的计算审核,项目经理根据会签意见确认审批后上报机关。
3.5项目经理部的相关审核要求
3.5.1项目经理、现场责任工程师、经营人员三人签署具体意见,不得化简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具体意见而只作签名。
3.5.2现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经理在签署审查意见时,应就签证单或计算单的内容逐条审查,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具体意见。
3.5.3项目合约人员应在现场工程师详细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签证内容进一步审查,包括工程量核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合约人员应据实签署初审意见,必要时可要求重新办理签证单。
3.5.4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返工项目,必须注明返工原因。
3.6 其他
3.6.1对以下情况的签证单,项目经营人员和项目经理不得予以审核审批:虚假签证、重复签证、过时效签证、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相关签证。
3.6.2杜绝先签证后施工的情况出现。
3.6.3项目经营人员每月应如实上报本项目各分包人当月的签证单,严禁未经审批就高估冒算各班组月签证工作量。
3.6.4合同单价及合同总价已包括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签证。
3.6.5现场签证在未办理工程结算之前,不得全部作为分包人已完成工作量的依据,月度支付暂进度款支付。
3.6.6项目经营人员应对各分包人的签证单分别进行编号保存,并建立签证台账。
4.合同资料管理
5.4.1.1经营管理部是项目合同资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第一类文件的复印件、第二类及第三类文件原件的收集和整理(第一类文件原件的收集、整理及保管由企业合同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