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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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1.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海顺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根据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海顺公司全体职工。
2.实施办法
2.1本条例由海顺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进行组织实施,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进行考核和存档,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审定。
2.2本条例考核办法:
2.3每月考核一次。各部门于每月25日将相关资料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技术部26日将考核结果报安委会办公室。
2.4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必须遵守安委会评议结果。
2.5海顺公司所有职工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力,凡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若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加倍处罚。
2.6本办法若有不当或相互冲突之处,在考核过程中逐步完善修订。
2.7本办法若与公司有关制度及规定相冲突时,以公司有关制度及规定为准。
2.8本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和设备缺陷的管理情况。
2.9各单位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均应事实求是的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者,加倍处罚。
2.10各级领导应支持安全生产技术部对本标准的实施,不得干预。
2.11本条例解释权在海顺公司安委会。
3.奖惩标准
3.1特殊贡献奖
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经生产技术部提名,根据贡献大小报公司申请奖励。
3.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中,做出显著成绩,制止违章作业,消除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3.1.2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在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做出重大贡献者。
3.1.3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者。
3.1.4 千方百计保质保量及时解决生产中急需的材料、设备,对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
3.1.5 在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中指挥有方,措施得力,使本单位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绩者。
3.2 安全奖
安全奖由生产技术部提出请奖报告,经安委会审批。
一级: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奖2000元。
二级:避免一般事故奖1000元。
三级:避免障碍奖30元一60元。
四级:发现异常奖10元一50元。
3.3处罚:
3.3.1 特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3.2 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3.3 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3.4 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3.5 责任障碍,对责任人扣50元。
3.3.6 责任异常,对责任人扣50元。
3.3.7 对事故障碍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未按规定时间写出报告者,扣责任人100元。
7.3.10 发生一次火警未构成经济损失罚款100元。
7.3.11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故不按期整改,除追究领导责任外,每项扣责任人100元。
7.3.12 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违犯调度命令,调度纪律使本海顺公司受到罚款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1凡符合部颁《事故调查规程》2.1、2.2、2.3、2.4各项规定者,均列为事故。
4.2事故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违章责任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
一般责任事故、设备事故(污闪、鼠害、洪水、继电保护误动及其它灾害等),生产重伤事故、内部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
4.3凡发生事故,均按部颁《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5.1.障碍
5.1.1设备异常运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统计为障碍。
5.1.1操作油、气压不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5.1.2水轮发电机组系统漏油,致使油位低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超过额定值。
5.1.3发电机定子、转子温度超过极限值。
5.1.4
6.3KV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的绝缘击穿。
5.1.5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发电机线棒或绝缘损坏。
5.1.6发电机灭磁开关不能正常合、跳。
5.1.7 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或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
5.1.8 400V系统带负荷拉、合刀闸,造成设备损坏。
5.1.9 10KV以上断路器非正常跳闸。
5.1.10 电机绝缘损坏。
5.1.11 主要电气设备误投、误停,少停保护者,主要保护拒动或误动但未构成事故者。
5.1.12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5.1.13 起吊设备时,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造成严重异常者。
5.1.14 仪表、仪器、工具损坏,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至6000元。
5.1.15 其它重大异常,经生产技术部提出,海顺公司安委会认定为障碍者。
5.1.16 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从运行中设备上取用电源,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事故者。
5.2 障碍处理
5.2.1 障碍发生后,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调查,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2.2 障碍发生后,当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实事求是的写出原始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6.异常
凡属人员过失,监视不严、检查疏忽、联系或调整不当、操作错误、设备缺陷发现处理不及时,工艺作业和检修质量不良、违反规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设备损坏、设备停运返工,均统计为异常。
6.1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备用、或启动中,因故障被迫停运或进行临时检修,但未达到障碍规定。
6.2 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主要部件损坏必须进行检修。
6.3 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未按规定时间投入运行,未构成障碍。
6.4 未按设备定期维护、切换、试验制度进行工作,发生问题而未构成障碍。
6.5 未经上级(调度、值长)批准,擅自操作或更改批准的操作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