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场 管 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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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沁北电厂煤场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83)《燃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讯局(1991)《燃料管理优秀厂考评细则》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经营管理办法》HZD-58-JY01(2002年6月修订施行)2 管理职能
2.1 职能
燃料部是煤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2 责任与分工
3.2.1 负责搞好煤场储备定额。将煤场存煤量及时通报策划部,为合理安排燃煤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3.2.2 负责煤场燃煤的日常管理工作,煤场压实,保持平整美观。
3.2.3 负责搞好煤种的分类存放工作,为运行配比掺烧工作提出建议。
3.2.4 负责煤场夏季防洪工作。
3.2.5 负责搞好煤场防自燃工作。
3.2.6 负责控制好煤场粉尘飞扬,避免环境污染。
3.2.7 参加煤场月底盘点工作,对煤场的亏盈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
3.2.8 解决煤场储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2.3 权限
3.3.1 有权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能源储备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现场管理工作。
3.3.2 有权对煤场堆取、配比掺烧提出建议。
3.3.3 有权对煤场的防尘、排水等系统的建设和投用使用提出建议。
3.3.4 有权对煤场卸煤、储存、配煤等机械设备的配备提出建议。
3.3.5 有权对煤场设备的技术改进和大修项目安排提出建议。
3.3.6 监督和指导煤场盘点,管理和领导化验及测温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煤炭储存定额
4.1.1 原则:保持合理库存,满足发电需要。
4.1.2 依据:根据水电部(1983)燃料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坑口电厂一般储备15天用煤。
×600MW机组考虑.
4.1.4 方法
×
4.2 煤炭的存放
4.2.1 煤场存煤以挥发份和发热量为依据分类堆放,具体要求如下:(按进厂煤实际情况根
据发热量、挥发分等指标以有利于安全、有利于上煤、有利于混配煤等原则确定各煤种存放地点。)
4.2.2 分层压实,防止雨水冲刷和空气透入,造成煤的损失和氧化自燃。
4.2.3 机械作业时应按层合理安排堆取,保持顶面平整,利于盘煤。
4.2.4 汽车进煤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存放。
4.2.5 煤堆的高度和宽度要合适,需有一定坡度,应有排水沟以利排水,减少雨水冲刷损失。
4.2.6 在堆料作业时,尽量减少机械落煤高度,规定斗轮机活动梁与堆料前煤场平面的距离不得高于3米,以减少风损和环境污染,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4.2.7 煤场周围保持场地清洁,不得污染周围地面及绿化带。
4.2.8 煤场周围的消防水设施应正常,并保证畅通。
4.2.9 正常情况下,每天喷水至少两遍(上午、下午),如遇大风等干燥天气,可随时喷水。
3.2 煤场的标识
4.3.1 煤炭的存放位置应有明显准确的标识牌。
4.3.2 标识牌的内容应清晰注明煤炭的挥发份和发热量的数值范围。
4.3.3 煤场不同煤质的结合部应有明显的分割标志。
4.3.4 未经化验的煤堆入煤场,应有明显的存放标志,并注明“待检”等字样。
3.3 煤场煤的存储期
4.4.1 煤场煤的存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4.4.2 可燃基挥发份大于25%的煤炭,其存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4.4.3 存储时间到期的煤炭,应及时组织燃用。
3.4 煤场测温
4.5.1 煤场应定期测量温度。夏季每月测量一次,春秋冬季视情况安排煤场测温。
4.5.2 按煤场长度每100米为一基准位置,每一基准位置在顶部和两侧取三个点。
4.5.3 温度计的放置位置距煤堆表面不得少于1米,防置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4.5.4 温度低于60℃为合格,高于60℃的煤层段,应立即组织优先燃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3.5 煤场煤的化验
4.6.1 煤场存煤应定期化验,每2个月化验一次。
4.6.2 煤场每取完一层,应化验一次。
4.6.3 煤场的采样方法按现行国标(GB/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进行。
4.6.4 发现有煤质下降很大的现象,应立即组织燃用。
3.6 煤场的防洪
4.7.1 煤场防洪物资准备齐全,并专人保管。
4.7.2 保证煤场排水设施安全可靠投用。
4.7.3 及时清理防洪沟,保持排水畅通。
4.7.4 保证雨季有一定存量的干煤。
4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厂部、燃料部主任负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5.2 考核结果与厂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