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菲南海仲裁的法律问题探讨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2016 年7 月12 日,南海仲裁案拉下法律的帷幕,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中国维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和不执行的立场,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菲律宾低调要求中国尊重裁决,并且表达希望和中国展开谈判的意愿,美国和日本高调施压中国,要求中国遵守仲裁裁决和国际法。
其实从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①提出仲裁案开始甚至之前,上述各方就围绕南海争端进行角力。
裁决的作出意味着,虽然争端会继续存在,但是南海争端的法律过程告一段落,由此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相对完整地来看待和研究南海争端仲裁案。
本文旨在从国际批判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全面考察南海仲裁案中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一、国际批判法学和国际法中的政治( 一) 批判法学和国际批判法学法律和政治间的关系历史悠久,且两者之间存在极其复杂的关系。
自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来,众多学者都在论证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努力将法律和政治分离,但是有一个学派却相反而行,即批判法学派。
该学派兴起于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目的在于打破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神话,揭示法律背后的政治,指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决都受到政治的影响甚至是由政治决定的。
批判法学针对的对象是自由主义法学思想,主要批判: 第一,关于法律体现了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观念。
第二,关于法律具有独立性的观念。
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的观念。
第四,关于自由主义法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观念。
批判法学的代表学者是哈佛大学被誉为批判法学教父的邓肯肯尼迪教授,其在代表作《判决的批判》中揭示了美国司法判决和权利背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本性,指出批判是为了确立新的正确性( rightness)大厦而清除障碍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哈佛大学的大卫肯尼迪教授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马蒂科斯肯涅米教授,将批判法学应用到了国际法中,形成了国际批判法学。
例如,后者在代表作《从申辩到乌托邦》中阐明了国际法律论证结构中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和两难困境,表明国际法的客观性是难以维持的,最终必将导向政治和主观性。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一问 中国最早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
早在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 记载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其中《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了南沙群岛。 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 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 在清代,中国政府将南沙群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 管辖。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参谋本部、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和蒙 藏委员会共同组成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名称共132个, 分属西沙、中沙、东沙和南沙群岛管辖。 1933年法国侵占我国南沙群岛九个岛屿,遭到强烈抗议。 1939年,日本侵占了南海诸岛。1946年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精神,中国内政部会同海军部和广东省政府委派肖次尹和麦蕴瑜分别为西沙群 岛和南沙群岛专员,前往接管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在岛上立主权碑。 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 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 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标准地名。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什么是强制仲裁? 二问 为何说南海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二问
如果说菲律宾都没有‚比赛资格‛,那这个‚黑哨‛ 还执意吹罚比赛显然就是荒谬的,况且这个‚黑哨‛也 根本不具备裁判资格。 先来了解什么是强制仲裁?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创立的一种新程序。但是,强制仲裁同谈判协商等方式 相比,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有多项条件 限制的,而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未满足其中的任何条件。 在此列举主要三项: 首先,菲律宾所提诉求本质上属于领土主权争端,而 这不属于《公约》适用的事项,更不属于强制仲裁程序 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无权管辖。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最为著名和敏感的案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源于中菲两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土主权:菲律宾声称对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的一系列岛屿和海域拥有主权。
2. 海洋权益:菲律宾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
3. 资源开发: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决有关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问题。
三、仲裁程序1. 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2.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UNCLOS规定,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
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仲裁法庭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4. 裁决公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1. 领土主权:仲裁法庭认为,菲律宾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权益:仲裁法庭裁定,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划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 资源开发:仲裁法庭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诉求。
五、争议处理1. 中国立场: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仲裁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国际反应:南海仲裁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国家支持菲律宾的诉求,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和平解决:南海仲裁案凸显了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的复杂性。
关于国际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件是指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海洋权益等重大问题上,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国际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的“非法填海造地”行为,并宣布菲律宾对南海九段线内的海洋权益拥有管辖权。
三、过程1. 菲律宾提起诉讼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 仲裁法庭受理案件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受理菲律宾的诉讼,并决定成立仲裁庭。
3. 仲裁庭组成2014年12月,仲裁庭由5名法官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国家。
4. 仲裁庭审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5. 仲裁法庭公布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
四、影响1. 对南海局势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使南海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坚决反对该裁决,认为其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对国际法律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法庭管辖权等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该裁决肯定了国际法庭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处理复杂国际争端时的局限性。
3. 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海洋事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海洋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一:南海仲裁案1. 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的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效力,并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主权问题。
2. 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体现了海洋法律体系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作为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核心,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南海仲裁案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不足。
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判决中过分强调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2)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应充分运用海洋法律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案例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争议1. 案例背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是负责管理国际海底资源的国际组织。
近年来,深海采矿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家主张开展深海采矿,而其他国家则担心深海采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案例分析(1)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采矿问题上,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深海采矿争议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兴海洋事务中的不足。
一方面,深海采矿涉及的技术、环境等问题较为复杂,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采矿问题上的立场差异较大,导致法律体系难以统一。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立法工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关于九段线的法律问题以及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思考
关于九段线的法律问题以及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思考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其⼀:关于九段线法律地位的问题⼀、九段线的历史由来(⼀)背景介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线叫做国界线,包括已定国界、未定国界以及特殊的政治、军事分界。
在地图上这三种国界是⽤不同的符号标注的,不可混淆。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内政部⽅域司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以未定国界线标绘了⼀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线。
中华⼈民共和国成⽴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位置上也标绘了这样⼀条线,⽽只是将11段断续线改为9段断续线,取消中国海南岛与越南之间的两个线段。
但在中华⼈民共和国版图中,在中国南海中存在⼀条由9条断续的线组成的U形线,通常称为“九段线”。
且中国从未公开申明九段线内的海域属于⾃⼰的领海。
(⼆)历史由来:1、1934年12⽉,当时中国国民政府内政部的⽔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召开第25次会议,专门审定中国南海中英名的对照。
2、1935年1⽉,中国“⽔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公布了审定后的《中国南海各岛屿中英⽂对照表》,详细地罗列了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沙、滩的名称,第⼀次将南海诸岛划分为四个部分:东沙岛(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今中沙群岛)和团沙群岛(今南沙群岛)。
3、1935年4⽉,中国“⽔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确定了中国南海最南的疆域线⾄北纬4°,把曾母暗沙标在疆域线之内。
这幅地图1936年被收⼊由地理学家⽩眉初主编的地图集———《中华建设新图》,另名为《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图中在南海疆域内标有东沙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团沙群岛,其周围⽤断续线标明,以⽰南海诸岛同属中国版图。
这就是中国地图上最早出现的南海疆域线,也就是九段线的雏形。
4、抗⽇战争时期,南海诸岛沦陷。
5、抗⽇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12⽉签署的《开罗宣⾔》和1945年7⽉签署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10⽉25⽇开始收复台湾,随后则正式收复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
关于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法理分析一、本文概述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二、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三、仲裁庭的扩权与滥权其中,《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当事国谈判解决有关争议。
因此,《宣言》理应受到优先尊重、参考与援引。
仲裁庭把《公约》强制凌驾于受国际法保护的既有和平对话框架之上,构成了对国际法的伤害和对地区和平对话机制的损害,这是扩权、滥权。
从国际法权利看,仲裁庭扩权、滥权侵犯了《公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指出南海仲裁案存在法律局限性: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仲裁庭在任何涉及主权的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所有各方都承认,中国先前依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合法有效,中国已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方面的争端排除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
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约30个《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各种排除性声明不是《公约》可有可无的附属物,而是《公约》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与权益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一直存在,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主要涉及岛礁主权、海洋划界、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黄岩岛的主权争议。
黄岩岛位于南海中部,是我国固有领土。
2012年4月,菲律宾政府派兵占领黄岩岛,导致中菲黄岩岛争端升级。
我国政府坚决主张黄岩岛主权,并通过外交途径与菲律宾政府进行交涉。
在此背景下,我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三、国际法适用1. 约束力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和《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根据这两部国际法,我国与菲律宾都有义务遵守。
2. 适用范围(1)领土主权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国家的主权及管辖权均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及领海。
”本案中,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依据的是我国领土主权原则。
(2)海洋划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至其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
”本案中,我国与菲律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
3. 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我国一直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2)国际法院诉讼本案中,我国选择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黄岩岛主权问题作出裁决。
四、案例评析1. 我国在南海争端中的立场我国在南海争端中坚持以下立场:(1)主权原则:我国坚决主张黄岩岛等岛礁的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我国主张通过谈判与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国际法适用:我国主张在解决南海争端过程中,充分尊重和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仲裁案是指2016年7月12日,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就菲律宾政府诉中国就南海有关争议案作出的裁决。
该案涉及南海的划界、历史性权利、海洋法公约(UNCLOS)的适用等多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交了诉状,指控中国侵犯菲律宾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菲律宾政府的诉状主要基于以下事实:1. 菲律宾声称,中国与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存在争议;2. 菲律宾认为,中国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3. 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宣布中国与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争议无效,并要求中国停止在争议海域的军事活动。
三、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1. 仲裁庭的组成:根据UNCLOS的规定,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由菲律宾政府提名,一名由中国政府提名,另外三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诉状、答辩状、证据交换、口头辩论等环节。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历史文件、地理数据、法律文件等。
四、仲裁庭的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 裁决认为,菲律宾与中国的主权争议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2. 裁决认为,中国与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争议应由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等和平方式解决;3. 裁决认为,中国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违反了UNCLOS;4. 裁决要求中国停止在争议海域的军事活动。
五、中国政府的立场中国政府一直坚决反对南海仲裁案,认为:1. 南海仲裁案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 南海仲裁案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违反了UNCLOS关于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3. 南海仲裁案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不应被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所接受。
六、国际法法律知识分析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任何国家不得强迫其他国家接受其意志。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原文阅读提示: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
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
在仲裁裁决出台之际,小编将以问答的形式,让读者充分了解南海纠纷以及此次南海仲裁案的背景。
在裁决结果正式出台后,小编将进一步为大家跟进。
法客阅读提示:2016年7月12日17时,也就是今天,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将公布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在此间,大家先了解熟悉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程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要不然,作为法律人,看不懂、也说不明白这个仲裁案呢。
故此,法客特整理分享本文。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
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
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
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
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
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
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
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
南海争端解决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及政治意义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对南海仲裁案的法律解读,揭示其争议的本质和非法性,并分析其对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对中国周边外交的影响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的挑战。
本文首先介绍南海仲裁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以及最终裁决等;接着分析南海仲裁案裁决书的法律错误和逻辑矛盾,揭示其缺乏任何法律效力;然后阐述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分析中国通过双多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政策和实践;最后总结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周边外交和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强调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重要性。
本文概述本文将围绕南海仲裁案这一焦点事件展开讨论,从法律角度剖析其背后的实质问题和政治影响。
文章首先简要介绍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及其审理过程,接着对裁决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揭示其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错误和逻辑矛盾,以此证明该裁决的非法性和无效性。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阐述中国通过双多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政策和实际做法。
同时,文章还将分析南海仲裁案对中国周边外交以及全球海洋治理的影响,提出应坚持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的主张。
本文将从多个层面深入分析南海仲裁案这一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思考和启示。
二、南海仲裁案的法律分析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涉及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国际争端,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国际事件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南海仲裁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因素,以及对于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的影响。
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海洋权益:中国在南海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海底矿产资源,这些资源的开发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南海也是重要的航道和贸易通道,对于中国的海上安全和海外利益也至关重要。
国际法:根据国际法规定,领土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包括谈判、协商和调解等。
国际法律争端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2013年菲律宾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提起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仲裁案。
该案涉及南海诸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二、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属于菲律宾领土,而中国对其拥有主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 海洋划界:菲律宾政府认为,南海诸岛附近海域的划界应基于“等距离原则”,即从海岸线到海岸线等距离划分,而中国主张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地理状况进行划界。
3. 历史性权利:菲律宾政府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张缺乏历史依据,而中国则强调历史性权利的存在。
三、仲裁法庭组成及程序1.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法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其中三位由争端双方各自提名,另外两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
2.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提交仲裁申请、答辩、证据提交、法庭调查、口头辩论等环节。
四、仲裁结果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发布了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
裁决结果如下:1. 主权归属: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主张。
2. 海洋划界: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等距离原则”的主张,但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部分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3. 历史性权利:仲裁法庭不支持菲律宾关于中国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五、争议解决及影响1. 争议解决:中国一直坚持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反对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在裁决发布后,中国政府多次强调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裁决,并呼吁有关各方尊重中国的立场。
2. 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裁决结果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对地区和平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裁决结果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国际海洋法领域的争议。
六、总结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的重要案例,涉及南海诸岛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等复杂法律问题。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讲解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黎蜗藤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媒体见面会上正式公布,在当天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Arbitral tribunal)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仲裁[1]。
中国拒绝应诉,但国际法庭为中国找了一个律师,以之代表中国应诉。
此仲裁案至今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但在中国,媒体的报道都是从负面的立场,这不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了解。
在此,我特意客观地分析一下整个过程。
菲律宾提出仲裁申请的背景根据菲律宾的说法,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国际仲裁是迫于无奈。
从2012年黄岩岛事件开始,菲律宾就一直在南海处于守势。
黄岩岛的实控权被中国夺去,菲律宾军事实力和中国乃天渊之别。
即便菲律宾有意拉美国和日本为其撑腰,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
菲律宾想借助东盟的力量和中国谈判,奈何中国关上了谈判的大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总是说中菲之间交流的渠道是畅通的。
但事实上,中国不承认黄岩岛存在主权争议,也不肯就这个问题和菲律宾展开谈判。
同时,菲律宾在南海其他海域还受到中国海监船只甚至军用船只的胁迫,比如今年5月底仁爱礁事件就是一例。
在军事和外交都无望的情况下,菲律宾只能使出最后一招,就是向国际法庭求助。
中国指责菲律宾是无事生非。
但事实上,南海、南沙和黄岩岛的争议是一个长久以来存在客观的事实。
可见无事生非之说不能成立。
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尽管中国一再认为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请的裁决是有关主权争议。
但这并非实情。
为了达到国际法庭的要求,菲律宾特意绕过了主权的争议。
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出的仲裁有四项[2],都和主权争议无关。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Invalid),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
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
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南海争议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涉及到国家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以及国际法的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视角出发,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形式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一章:引言南海争议问题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亚洲国家在南海地区争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端。
这一争议问题已经存在多年,相关国家在争议解决方案上存在分歧。
因此,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对南海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在本章中,我们将回顾南海争议的历史背景。
南海作为一个重要的海洋地区,在历史上就存在着领土争端。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相关国家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的增长,南海争议问题逐渐升温。
各国之间围绕南海的海洋权益、划界问题等产生了一系列争议和冲突。
第三章: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重点介绍国际法在南海争议中的适用。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各国应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并在保护和促进各国海洋权益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南海的资源。
国际法对于解决南海争议和维护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各方立场与争议焦点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各方在南海争议中的立场和争议焦点。
各国在南海争议中,围绕领土所有权、海洋划界、资源开发等问题存在明显分歧。
这些分歧是导致南海争议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了解各方的立场和争议焦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南海争议的复杂性。
第五章: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本章将分析国际社会对于南海争议的应对与解决办法。
国际社会对南海争议问题普遍持有关注和关切态度,并倡导各方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议。
本章将探讨各种国际组织、区域机构以及国际仲裁等方式在解决南海争议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六章: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在最后一章中,我们将探讨南海争议对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展望。
南海争议问题的解决将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以及国际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关于国际领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领土争端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国家主权、民族情感和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领土争端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以南海仲裁案为例,探讨国际领土争端的法律案例,分析其背景、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影响。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是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海上通道,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海域存在领土争端。
其中,我国与菲律宾的南海争端最为突出。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仲裁案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要求裁决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张。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南海仲裁案,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三、南海仲裁案过程1. 菲律宾提交仲裁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政府单方面将南海仲裁案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
仲裁案涉及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主权问题。
2. 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仲裁案2013年4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决定受理菲律宾提交的南海仲裁案。
3. 我国政府发表声明2013年7月,我国政府发表声明,强调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坚决反对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
4. 仲裁庭组成2013年10月,国际海洋法法庭组成仲裁庭,由7名仲裁员组成。
5. 仲裁庭举行听证会2015年10月29日至12月7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举行听证会。
6. 仲裁庭作出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宣布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无效,并认定菲律宾在南海的主张部分成立。
四、南海仲裁案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南海仲裁案的主要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沿海国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权益。
2. 国际法原则南海仲裁案还涉及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公平公正等。
五、南海仲裁案影响1. 国际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对地区稳定和和平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法律环境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环境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南海问题涉及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权益纠纷。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宣布中国对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效力,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情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及海洋划界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宣布中国对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效力,菲律宾胜诉。
仲裁庭认为,南海仲裁案属于“海洋划界”问题,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条规定的“特殊案件”,因此仲裁庭可以不适用《公约》第298条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自行决定仲裁程序。
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菲律宾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但菲律宾并未就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提出仲裁请求。
此外,仲裁庭还认为,中国与菲律宾之间没有就南海问题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因此仲裁庭有权就南海问题作出裁决。
三、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仲裁庭在裁决中认为,《公约》第15条规定的“特殊案件”可以不适用《公约》第298条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
这一观点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争议。
2.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其中菲律宾任命2名,中国任命1名,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任命2名。
仲裁庭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仲裁申请、确定仲裁庭组成、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
3.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中国对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效力,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4.南海仲裁案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国际法律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关于《公约》第298条强制仲裁程序和“特殊案件”的争议。
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是研究国际法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可以揭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以及适用方法。
南海仲裁案作为近年来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国际法适用。
二、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源于2013年菲律宾政府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领土主权争议。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就菲律宾诉中国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的岛礁建设活动。
该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三、案件争议焦点1. 领土主权争议:菲律宾主张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而中国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2. 领海划界:菲律宾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应划归菲律宾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3. 南海诸岛的无主地性质:菲律宾主张南海诸岛是无主地,因此可以主张主权。
四、法庭裁决1. 领土主权争议:法庭认为南海诸岛的无主地性质已不存在,且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历史性权利,但未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2. 领海划界:法庭认为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应划归菲律宾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但未明确划界范围。
3. 南海诸岛的无主地性质:法庭认为南海诸岛的无主地性质已不存在,但未明确承认菲律宾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五、案例分析1. 国际法适用:南海仲裁案涉及多个国际法问题,包括领土主权、领海划界、海洋划界等。
法庭在裁决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判断,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2. 领土主权争议:南海仲裁案反映了国际法在处理领土主权争议时的困境。
一方面,国际法承认国家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另一方面,国际法又强调国家领土主权的界限需要通过协商解决。
南海仲裁案中,法庭未能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体现了国际法在处理领土主权争议时的复杂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中菲南海仲裁的法律问题探讨班级:法硕1524班姓名:陈园园学号:151100817 摘要:中菲南海仲裁的结果即将面世,自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强制将中菲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相应的仲裁法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设立之日起,其合法性与是否享有管辖权等问题受到了广泛讨论。
本文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中菲南海仲裁庭组成的违法性,以及该仲裁庭对中菲南海问题不享有管辖权,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产生违反协商程序,中国对公约中所提供的仲裁解决已经进行过选择性排除等方面。
关键词:南海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中国自古以来,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不可辩驳的主权,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菲律宾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8个岛屿,并对其他22个岛礁及相应海域提出要求。
菲律宾对中国提出的“九段线”的效力进行质疑,并于2009年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签署“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领土范围,使得中菲之间的争端进一步扩大。
中菲之间南海争端主要是双方就南海相关岛礁归属与海洋划界争议的问题,但伴随着美国“重返亚太”的野心与南海石油资源的发现,中菲南海问题不仅是中菲两国利益的较量,同时也影响着国际形势。
一、菲律宾单方面启动《国际海洋法公约》所设仲裁程序的经过一直以来,中国主张并努力通过谈判协商等和平方式解决中菲南海争端,同时中菲双方就南海问题也曾达成过共识,如《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但菲律宾却单方认为其已经穷尽了所有政治与外交途径以争取和平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为了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办法,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申请启动附件7设立的仲裁程序,2月19日,中国明确声明不接受菲律宾所提仲裁,并将菲律宾的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
但是,仲裁程序仍在中国反对的情况下启动。
在向仲裁程序提交的书面通知中,菲律宾任命德国籍专家、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为仲裁庭仲裁员。
鉴于中国拒绝指派仲裁员,应菲律宾要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任命波兰籍专家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仲裁庭关于中菲争端的仲裁程序。
2013 年 4月24日,柳井俊二任命斯里兰卡籍专家克里斯·品托、法国籍专家皮耶尔·柯和荷兰籍专家阿尔弗莱德·松斯为仲裁员,并任命克里斯·品托为仲裁法庭庭长。
①但一个多月后,由于仲裁庭庭长克里斯·品托因其妻子为菲律宾籍,提出辞职,其职位后来由加纳籍专家托马斯·蒙沙接任。
中国认为仲裁庭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但仲裁法庭的后续程序继续进行。
2013年7月11日,仲裁法庭召开第一次会议,开始起草仲裁程序规则,并要求当事国提交对程序规则草案的评议意见以及提交书面答辩的日程表。
同时,仲裁法庭发布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仲裁初步时间并通过了仲裁规则。
在第一号程序①毛俊响:《菲律宾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政治与法律分析》[J],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令中,要求菲律宾在书面陈述中充分说明所有问题,包括仲裁法庭的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
中国秉持着“不接受不承认”的策略,向常设仲裁法院递交照会,重申其“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二、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剩余备用仲裁法庭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
《公约》中所涉及的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复杂但也层次分明。
第一,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守的第一义务。
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
第三,在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的基础上,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亦即强制仲裁,就是在争端当事方事先接受仲裁的。
当事一方无需取得另一方新的同意即可自行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仲裁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之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如下其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以解决有关本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照附件7组成的仲裁法庭(中菲南海仲裁法庭属于此类)和按照附件8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
该条第3款第5款亦规定,如果缔约国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强制程序或者接受的并非同一种强制程序,则被视为已接受该公约附件7所规定的仲裁。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有关国家在表示接受《公约》约束时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强制程序或者所选择的强制程序不同,则被视为同意附件7仲裁。
②但从另一角度来说,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7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
(二)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附件7下的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
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匀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
③根据《公约》附件7第3条,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庭成员应按如下方式产生:仲裁法庭由 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指派一人,可为本国国民。
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
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的方式指派。
争端双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
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 60天后两星期内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
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
同时附件7第3条强调,仲裁庭庭长在履行“指派”这项职责时,他必须“与当时双方协商”,当然包括与没有指定仲裁员的中国一方协商。
然而,中国并没有参与到协商程序,因此该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性依据应当受到质疑。
中菲仲裁庭庭长柳井俊二为日本国籍,虽说我们不能仅从个人国籍判断其是否能够公正裁判,但该法官为日本政府所提名,其必然有动力去维护日本国家利益,乃是符合逻辑的判断;④况且当前日本与中国在东海的争端日渐加剧。
东海南海争端声索国抱团对抗中国的倾向渐起,加之在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背景下,支持菲律宾等声索国在亚太海域给中国制造麻烦也是美国及其盟友的策略之②余民才:《中菲南海仲裁庭的法律问题》,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5期。
③何田田:《菲律宾提交海南问题国际仲裁的国际法分析》,载《太平洋学报》,第21卷第12期。
④罗国强:《东盟及其成员国关于<南海行为准则>之议案评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7期。
一,故而指望日籍法官在立场上倾向中方或者保持中立,显然是不太现实的。
⑤《公约》附件7使仲裁庭建立在不被实质性否定的假设之上,即使是争端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仲裁程序也不会因此而终止。
但是,仲裁是基于当时双方同意这一根本属性仍然对仲裁庭的程序发挥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包括仲裁地点、起诉与答辩、初步反对和裁决等事项的仲裁程序规则,甚至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的进程。
在没有中方参与下的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的进程事项明显欠缺公允,不能够使仲裁庭处于中立地位,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一)仲裁庭对管辖权的审查义务《公约》第296条规定:“1.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作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
2.这种裁判仅在争端各方间和对该特定争端具有约束力。
”依据以上规范,判决要具有确定力及拘束力,有两个必要条件:争端已经提交仲裁,争端在仲裁庭管辖范围内。
仲裁庭接获的争端有时会被认为超越其管辖范围,被告遂提出初步反对,主张仲裁庭对原告提交的争端缺乏管辖权。
因此,仲裁庭必须先解决“是否具备管辖权”的争端,否则仲裁庭不得审理争端的实体问题。
⑥那么仲裁庭能否对此项行使管辖权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2006年中国关于《公约》所作的声明解释;二是1994年菲律宾关于《公约》所作的声明解释;三是菲律宾所提交的诉求的性质为何,是否属于《公约》所适用的争端范围,若菲律宾所提诉求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且这些诉求不在双方书面排除之内,仲裁庭可以行使管辖权,反之,则没有管辖权。
(二)中菲对强制仲裁的选择和声明——强制仲裁的限制性条件《公约》附件7的仲裁条款在诸多因素影响下具有强制性,这可以说是它相对于其他国际条约的一大创新,但在具体适用时,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同时这种限制与仲裁庭的管辖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大致包括自动排除仲裁适用的限制、选择性排除仲裁适用的限制、仲裁申请的程序限制。
1.自动排除仲裁适用的限制强制仲裁所针对的案件必须符合《公约》条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这是仲裁庭受案范围限制。
第297条规定,如果争端起因于沿海国根据第246条行使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有关管辖权或斟酌决定权,或者沿海国按照第253 条决定命令暂停或停止一项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或者起因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包括关于其对决定可捕量、其捕捞能力、分配剩余量给其他国家、其关于养护和管理这种资源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条款和条件的斟酌决定权,则自动不受附件 7 仲裁庭的强制管辖。
2.选择性排除仲裁适用的限制根据第298 条,对于该条第 1 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划界争端、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这两类争端同时涉及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争端,军事活动争端或者行使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或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的执法活动争端,或者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争端,只要一个国家书面声明不接受附件7仲裁,同样不得提交该程序。
⑦⑤罗国强:《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评析》,载《外交评论》,2016年第2期。
⑥高圣惕:《论中菲南海仲裁之“无效性”》,载《国际问题研究》,2015年第5期。
⑦余民才:《中菲南海仲裁庭的法律问题》,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5期。
我国于1982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附有四点声明,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海域划界等问题;2006年8 月25日,中国依据《公约》第 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海洋划界、军事活动、渔业和科研执法等重要领域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而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主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到相关岛礁主权归属,但领土主权问题不能够适用《公约》,因此,也不能适用《公约》附件7所涉及的强制仲裁程序。
而且,中国2006年的声明已明确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