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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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本公司注册资本 (2)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职权和义务 (4)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8)
第一节董事 (8)
第二节董事会 (10)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5)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16)
第七章监事 (19)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 (2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1)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3)
第九章劳动管理 (24)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24)
第一节合并和分立 (2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26)
第十一章本章程的修改 (27)
第十二章附则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中文名称: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工银投资
英文名称:ICBC Financial Asset Investment Co., Ltd.
英文简称:ICBC Investment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浦滨路211号江北新区扬子科创中心一期B座19-20层。
第四条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总裁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本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在本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专业总监以及由本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为客户提供优良服务,为股东创造最佳回报,持续提高经营绩效和企业价值,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一)突出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
(二)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三)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
(四)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本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权变动
第十一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全部注册资本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并于2017年7月27日一次性实缴。
第十二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本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以及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三条本公司股东应记载于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以及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股东批准,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
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应当依法向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本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六条股东在成为本公司股东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包括向其关联方或其他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权。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时,经监管机构批准,股东有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事先通知本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职权和义务
第十七条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公司的经营行为
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股权、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及其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可向符合本公司股东资质的任何人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四)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并持有本公司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本章程原件一份;
2. 出资证明书(原件)和股东名册(复印件);
3.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4. 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决定(复印件);
5. 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和监事报告(原件);
(五)如本公司终止或清算,参加本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本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