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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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

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2]253号)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

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

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

2.变更设计建议书

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变更设计通知单

铁道部

2012年10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

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九条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

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

第十三条会审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初审变更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

第十七条批准变更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

第十八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

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九条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二十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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