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一般设计变更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 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03
变更设计的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变更设计的初步 审查,确保变更设计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及合同约定。
负责监督变更设计的实施, 确保变更设计得到有效执 行。
ABCD
负责对重大变更设计的审 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04
变更设计的审查与批准
变更设计的审查
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审查
评估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 设计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进行审 查,确保变更设计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变更设计的经济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投资预算进行审查,确保投资 预算合理、经济可行,并符合铁路建设项目 的投资计划。
变更设计的批准
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批准。
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施工图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
重大变更设计的批准
对于重大变更设计,需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变更设计的通知与执行
通知相关部门
在变更设计审查和批准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以便其根据变更设计进行调整和实施。
谢谢观看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效果进 行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的管理职责
01
负责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并编 制变更设计的文件。
02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技术可行性进 行评估,确保变更设计符合技术
标准及合同约定。
负责对建设单位的初步审查提供 技术支持,协助解决审查中遇到 的技术问题。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自1991年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铁路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变更设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1991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在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第七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对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对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摘要: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目前是铁路建设的主导合同模式,对高铁建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对签订补充合同的条件出现了不同的解读,导致合同争议发生。
基于此,如何正确解读合同相关条款、规避潜在的合同风险成为铁路建设各方面临的关键问题。
本文对铁路总价承包合同条款中常见的问题和争议进行了深入分析,对签订补充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施工总承包、工程量偏差、招标限价、合同外新增工程铁路施工总承包模式先后从以初设深度进行包干发展到以施工图深度进行包干,目前以后者为主要操作模式。
结合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标准合同版本也从《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总建设〔2015〕200号)过渡到《铁路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建设【2021】47号),后者主要在合同总价调整的专用条款中增加了“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约定。
一、在合同条款解读方面,经常在以下方面出现争议。
1.合同总价包干的条件如何界定,对是否应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总价出现争议。
2.合同外新增工程如何定义。
3.对Ⅱ类变更设计中的“工点”如何定义出现较大争议,如路基和弃碴场的调配方案变化、桥梁桩基变化、隧道围岩未发生变化但支护措施发生变化、站房装修和结构发生变化、站场中的雨棚或天桥发生变化等。
对招标后出现的标准变化时,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不属于Ⅰ类变更设计,按Ⅱ类变更设计办理时,工点又不能合并,如TQI值变化等技术标准变化,若按工点办理则不能调整合同总价。
4.工程量偏差和工程量清单缺项应如何解决,是纳入合同风险包干费项下解决,还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总价来解决。
5.“三改工程”和“三电拆改”出现变化时,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进行变更,还是按实际发生的数量调整合同总价。
6.招标时,对未达到施工图深度的工程项目如何纳入招标范围并如何约定。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所管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3条经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4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5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6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7条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承建范围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相关要求应按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第8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第9条变更设计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分为Ⅰ类和Ⅱ类,为便于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影响范围和投资大小将Ⅱ类分为Ⅱa类和Ⅱb类。
第10条Ⅰ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4、可执行性原则 • 文件下达能够执行,方便操作。
2021/1/6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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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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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调了变更设计定义
3、转变政府职能
• 将铁道部从过多的审批项目解脱出来,转变批重大的和监管 问题,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对建设单位的变更设 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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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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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3、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变更设计定义由过去的变更设计是指施工中审核修改批准后工 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修改为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 变更设计的活动。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 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I类 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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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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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了变更设计管理内容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同时要定期对 II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 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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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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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了变更设计类别划分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I类、II类。为了贯彻68号文件,关 于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权责以及铁道部对实施过程中发 生重大变化依照程序进行调整要求,对I类变更设计内容进行了 细化,同时拟定了对重大方案和重大工程措施标准,过去146 号文也提出了但比较原则,这次进行了细化。
2019年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精选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 】25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 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 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 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 (铁建设[2003)140号) 同时废止。
铁道部2005年8月22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变更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文件精神及XX公司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为强化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变更设计原则、范围、分类、程序和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断完善和优化设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变更设计的申报、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完备,任何项目部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范围、项目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指挥部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各项目部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原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
第六条本项目变更设计的归口部门为工程部。
第二章变更设计的原则第七条变更设计是施工技术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变更设计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也是验工计价必不可少的资料;变更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科学规律办事。
各项目部必须指派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变更设计工作。
第八条变更设计既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可行、优化的特点,又要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达到既节省投资、又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
各项目部在申报变更设计时,必须认真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以缩短工期、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和提高效益为变更设计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在变更设计工作中,业主是关键,设计是主体。
各项目部应紧紧依靠业主,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大力支持下做好变更设计工作。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91]134号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91]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fd57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8.png)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正文:----------------------------------------------------------------------------------------------------------------------------------------------------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1991年10月19日铁道部铁建(91)13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
为适应基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变更设计的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变更设计的范围:设计单位自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期间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变更设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有关铁路工业建设项目和独立特大桥,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四条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分为I、II、III类。
第五条I类变更设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1)变更部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者。
第六条II类变更设计:凡未改变鉴定意见,仅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勘测资料;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至200万元(含10万及200万元)者,属于II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1)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涉及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2)桥梁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以及桥梁基础(不包括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改变或明挖基础尺寸、深度改变且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改变者;(4)桥涵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涵洞式样、孔数的变更;(5)立交桥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者;(6)桥梁结构材料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圬工种类)的变更;(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以上,或洞门式样变更者;(8)隧道衬砌材料变更,衬砌类型(如直墙与曲墙、复合衬砌与普通衬砌等)的变更,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及其以上以及衬砌内防水、排水形式(含防水材料不包括排水设施位置)的变更;(9)增减明洞或明洞长度改变在5.0米以上或明洞断面变更者;(10)隧道运营通风或辅助工程的变更;(11)隧道道床类型的变更;(12)路堑改隧道或隧道改路堑,路堤改旱桥或旱桥改路堤者;(13)增减或变更路基个别设计者;(14)增减或变更挡土墙或其他重大加固防护设计者;(15)变更重大的改河、改沟工程设计,以及变更冲刷防护工程基础埋置深度及类型者;(16)分界点位置的少量移动,以及站场内不涉及车站规模的局部变更者;(17)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主要环境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主要排水、道路设计者;(18)机务、车辆段在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个别车间位置及部分生产管路变更;(19)变更给水的取水形式、机械类型、水质处理方案者;(20)变更给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容量、高度、结构、材料及基础类型,影响主体结构及原设计应力者;(21)变更排水方案,影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及水力条件者,变更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深度及场地位置者;(22)变更给排水干管路影响管线整体布置者;(23)变更房屋结构及基础类型,以及变更房屋基础埋置深度(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除外)者;(24)变更大型噪声治理设施,工业废渣堆置、处理方式;(25)变更通信设计的一般技术条件,如供电方式、非干线电缆程式、干线电缆的局部设计方案、局部通讯网、复杂地形的局部电缆径路,以及有控制性的长途杆路经由等;(26)变更信号设备的布置、制式、数量及结线方式者;(27)改变发、变、配电站(所)位置,变更局部一、二次结线方式和主要设备,变更复杂的生产厂房车间和1500人以上站舍的动力照明供电方案,发电机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控制结线、改变电力线路主要材料和2公里以上径路以及与地方供电部门电源接引方式变动者;(28)改变牵引变电所位置,变更牵引供电110KV侧结线局部方案,一、二次主要设备以及变更牵引变电所值班或操作方式者;(29)变更接触网的平面布置和工区的位置,支持设备,绝缘子,隔离开关和避雷器类型者;(30)变更大型建筑的接触网悬挂结构形式者;(31)变更机务段、供电段电器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和位置者;(32)其他不属于I、III两类变更设计者。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建〔1998〕43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5【实施日期】1998.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现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
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
第七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
济南局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结合我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路局各相关部门、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审核;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组织及分工第七条路局成立由主管建设副局长为组长、总工室主任为副组长,总工室、计统处、房管处、建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对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组织领导、协调管理。
第八条路局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参加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总工室主要负责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进行确认,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估算投资费用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查,提出批复意见;计统处主要负责对Ⅰ类变更设计费用及环保、水保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估算投资费用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概算进行审查,对变更设计及预备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铁道部;房管处主要负责对变更设计引起的征地拆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建管处主要负责对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对勘测设计工作进行考核,及时修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其他部门参与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参与估算投资费用增加100万元及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审查。
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变更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53号)文件精神及XX公司制定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为强化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变更设计原则、范围、分类、程序和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断完善和优化设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变更设计的申报、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完备,任何项目部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范围、项目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指挥部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各项目部应及时主动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原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变更内容或同一工程问题引起的变更)。
第六条本项目变更设计的归口部门为工程部。
第二章变更设计的原则第七条变更设计是施工技术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变更设计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也是验工计价必不可少的资料;变更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科学规律办事。
各项目部必须指派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变更设计工作。
第八条变更设计既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可行、优化的特点,又要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达到既节省投资、又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
各项目部在申报变更设计时,必须认真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以缩短工期、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和提高效益为变更设计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在变更设计工作中,业主是关键,设计是主体。
各项目部应紧紧依靠业主,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大力支持下做好变更设计工作。
造价网文件汇编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0〕25号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变更索赔文件汇编
文件名称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 关于调整重大复杂I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
关于依法合规做好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通知--监综电[2009]401号 关于细化I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 规范变更设计、概算清理行为,依法合规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鉴定中心(2011年11月4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 2007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解释与理解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规化[2008]13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规划[2009]120号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部文件[2011]8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593号)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 徐明高速公路变更索索赔管理办法 闻垣高速公路变更索索赔管理办法
《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有关条款解析

《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有关条款解析1 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出台及意义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需要,原铁道部根据"56号令"结合铁路行业规定及铁路建设项目特点出台了《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目前使用为2012年版,要求在铁路建设工程招标中统一使用。
《补充文本》结合铁路行业特点,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划分为A、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并对"变更的估价原则"等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规定。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仅避免了合同疏漏,对指导、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笔者在使用《补充文本》编写招标文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易产生歧义,且个别条款操作困难,前后表述不太一致。
笔者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所管建设项目对《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2合同变更的估价原则及建议2.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补充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5.1条款约定:变更设计执行铁道部变更设计管理相关规定。
目前执行的"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对变更设计的定义: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I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此定义中的"重大内容调整"很难界定,且目前招标阶段很多项目都是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招标,那么变更设计一定是基于初步设计而不仅仅是施工图设计。
因此建议将变更设计定义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由此引起的施工图变更设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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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2.变更设计建议书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通知单铁道部2012年10月30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1)。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九条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Ⅰ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2)。
第十三条会审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3)。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初审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
第十七条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20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
第十八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四章Ⅱ类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九条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二十条提出变更设计建议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
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
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
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五章变更设计费用第二十五条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
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
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第六章变更设计管理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I类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I类变更设计审查;对I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
定期对Ⅱ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I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
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
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三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
变更设计归档资料包括:1.变更设计建议书;2.现场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4.变更设计文件;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6.变更设计批复;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对在变更设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以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