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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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特征
网民指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诞生于1998年7月8日。由此看出,网民主要是一个从网络使用者的行为效果来阐释的概念,并不是所有利用互联网的人就可以被称为“网民”,而是必须在个体自我意识上、对使用网络的态度上、网络活动的特征上以及网络活动的行为效果上等表现出一定特点的使用者才可以被称为“网民”。2010年7月15日下午13:30消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突破了4亿大关,较2009年底增加36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
H·布鲁莫在《集群行为》中将群众分为四种类型:偶合群众、常规群众、行动群众和表意群众。③从这个角度出发,网络群体可被看成是表意群众的一种,是为了其成员的个人满足而组织起来的、可以提供感情表达释放机会的人群。同时,网络群体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可以演变成行动群众,他们易受暗示并且有明确的行为目标。集群行为既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④因此,网络群体事件一开始经常表现为非理性的情感宣泄,后来又可能演变成理性的现实行动,如成立相关事件的网络调查组等。
虽然经历了30余年的改革开放,但中国社会仍未完全实现工业化,社会联系程度比较低,个体对社会联系的渴望比较强烈。在此基础上,网络化迅速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独立自由,个体更加缺乏归属感。在网络世界中,网民的聚合更多是由于共同的兴趣、爱好等非物质性因素。因此,由于共同的关注点、相似的意见而集合在一起的网络群体就为在虚拟世界中的散兵游勇提供了一种归属感。例如“邓玉娇案”中,巴东警方发布案情措辞前后不一,引起网民的极大关注。随后,“邓玉娇维权网”、百度贴吧上的“邓玉娇智囊团”等迅速成立,成为关注该事网民的集合体。由于虚拟世界中归属感的缺乏,网民们对身份认同的期待急切,网络群体因此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研究表明,在缺乏视觉信息的条件下,人们的行为易符合群体及社会规则。⑦所以,网络群体形成以后,能在短时间内对群体成员的行为(主要是言语行为)形成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