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产业项目服务指南(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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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开发区产业项目服务指南(试行)
为加强开发区产业项目管理,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准入条件
第一条入驻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产业规划;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二条重点发展产业:农机及装备制造、食品制造、林木深加工(纸及制品、包装、印刷)、新型建材、化工新材料产业;商贸、物流、科技、金融服务业。
第三条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40%;绿化率不大于20%;工业和商贸类项目单位面积创税额不低于行业标准。(具体行业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产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与生产厂房结合建设。
第五条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第二章财税分成政策(待定)
第六条落户开发区项目产生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直属分局统一征收。
第七条落户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招商引资县(市)占50%。
第八条落户开发区桦西工业园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桦川县占30%。
第九条落户开发区桦西工业园的项目,桦川县负责配套基础设施,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桦川县占50%。
第十条财税分层政策不改变税收入库级次,各方分享税收由市财政通过结算办理,享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兑现政策所需资金按税收入库比例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入区产业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要求填写“入驻开发区项目登记表”。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期限。入区项目自供地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大项目,按合同约定建设工期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按月细化建设施工进度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按月监督和
考核。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统计。按照《统计法》规定,从产业项目开工建设的第一个月开始,投资方应按月向统计部门填报《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同时抄报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项目投产验收。在项目投资方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投入生产之前,须完成环保、消防、建设、安全、卫生等单项验收,将设计图纸、各部门审批要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后,方可试、投入生产。
第十六条税收指标考核。项目投产第三年起,未达到单位面积创税标准的,投资方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与最低税收标准的差额,向市政府支付违约金;对2014年以前入区的项目,从2016年起开始考核;对超出单位面积创税标准的项目,按照超出部分的10%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建设指标考核。投产一个年度后,考核投资强度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面积创税标准四项指标。单位面积创税额达标标准:第一年30%、第二年60%、第三年100%。四项指标均不达标的项目,投资方需补交项目用地价差。有一个指标未达标的,补交项目用地价差30%;两个指标考核未达标时,补交50%用地价差。
第十八条考核认证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第四章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对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或停工的产业项目,高新区下发通知、进行约谈,责成投资方在7日内拿出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
1、供地后满一年未动工的;
2、供地后满两年的实际投资额占应投资额不足30%的;
3、建成后两年内没有生产和纳税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消土地使用权证,拍卖形成资产:
1、供地后两年未动工的;
2、供地后两年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3、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二十二条此管理办法由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件2:各行业单位面积上缴税金最低额度
附件3: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图
附件4:项目审批手续各单位职责、提供要件及办理流程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代码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 食品制造业≥1.0
15 饮料制造业≥1.0
16 烟草加工业≥1.0
17 纺织业≥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 家具制造业≥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27 医药制造业≥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0.8
29 橡胶制品业≥0.8
30 塑料制品业≥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4 金属制品业≥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