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司考要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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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刑法的体系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

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

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及答案一、刑法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犯罪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2.刑法中的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累犯是指在刑法规定的累犯限制期内,犯罪人又犯了同一罪名或其他相同性质的罪名的情况。

累犯的刑罚较重。

惯犯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犯罪多次的情况,不限于同一罪名。

惯犯的刑罚也较重。

3.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有预谋地实施该行为。

故意是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违反法定职责,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某种后果发生。

过失是主观方面的一种疏忽状态。

二、民法1.解释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或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可以被另一方当事人撤销的合同。

2.请解释民事侵权行为和民事违约行为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等。

民事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例如,未按时支付货款、未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三、行政法1.解释行政法与刑法、民法的区别。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则,以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

刑法和民法则分别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争议的解决等内容,而刑法和民法更侧重于规范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查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2024年的新法法考考点

2024年的新法法考考点

2024年的新法法考考点
2024年的新法法考考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修正案: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每一次宪法修正都会引起广泛的关注。

考生需了解修正案的内容,包括修正的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对现行法律的影响等方面。

同时,考生还需了解修正案的通过程序以及宪法修正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新刑法修正案: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础,每一次刑法修正都会对刑事司法
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考生需了解新刑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正的罪名、刑罚幅度等方面。

同时,考生还需了解新刑法修正案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如对犯罪认定标准、刑事责任年龄等方面的调整。

3.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新法一直是公考法律常识的热门考点。

例如2023年国
考行政执法卷考查了2022年6月5日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2022年国考行政执法卷考查了2021年7月15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考点应以考试大纲为准。

建议考生提前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法考刑法考点总结

法考刑法考点总结

法考刑法考点总结《法考刑法考点总结》哎呀,法考刑法的考点那可真是像一锅大杂烩,啥都有。

不过要是总结起来呢,也挺有意思的。

就像我上次去菜市场买菜的经历一样,看起来乱糟糟的,但仔细一琢磨,也能理出个头绪来。

咱们先说说犯罪构成这一块吧。

这就好比是盖房子的地基,没它可不行。

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就像我在菜市场看到的那些小摊位,每个摊位都有摊主(主体),摊主心里想着今天要卖多少菜、赚多少钱(主观方面),菜(客体)就是他们要经营的东西,而怎么摆放菜、怎么吆喝、怎么称重算账(客观方面)就是他们具体的经营行为。

比如说那个卖土豆的大叔,他就是卖土豆这个小商业活动的主体,他想把那些不太好的土豆先卖掉(主观故意),土豆就是他经营活动指向的对象(客体),他把土豆堆在摊位前面,大声喊着“便宜土豆嘞”,还拿着秤给人称重(客观行为)。

要是他偷偷地在秤上做手脚,那可就有问题了,这可能就涉及到诈骗相关的考点啦。

接着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这俩就像是生活中的特殊规则。

正当防卫嘛,就像是有人突然在菜市场抢你的菜,你当然可以反抗啦。

我就亲眼看到过,有个大妈的菜篮子被一个小混混突然抢了,大妈二话不说,拿起旁边的扫帚就追着小混混打。

这在法律上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大妈就是合法的。

但是呢,这得有个度,要是大妈把小混混打得太狠了,都已经把小混混打倒在地,小混混都没有反抗能力了,大妈还继续打,那就可能防卫过当了。

紧急避险也类似,假如菜市场突然着火了,有人为了逃命,把别人的摊位给推倒了,这就是紧急避险。

不过如果他推倒的是一个价值连城的古董摊位,而他只是为了避免自己被轻微地烫伤,这就可能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了。

然后是犯罪的形态,什么预备、未遂、中止。

这就像我在菜市场想买一把新鲜的香菜,我先到处找香菜摊(预备阶段),我看到一个摊位有香菜,刚要过去,结果摊主说香菜刚刚被别人全包了(未遂)。

但是要是我走到半路,突然想起来家里还有好多香菜呢,我就不买了(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同时增加下述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考性:★★★★★
5.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建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司考考察分值将在30分以上。”
——万国明师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万国特此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旧法条
新法条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1.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为第3款)

司考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

司考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

司考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
2011-3-9 11:2 来源:【】【】
2011年修正案八新旧对比记忆,为大家整理的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的司考复习资料,有助于大家清晰直接的看到刑法相关条文修订前后的变化,从而有助于备考司考复习。

刑法原条文刑法修正案(八)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
编辑推荐?。

刑法的溯及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

刑法的溯及力—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

刑法的溯及⼒—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4)《刑法修正案(⼋)》于2011年5⽉1⽇起施⾏。

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的规定,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30⽇前犯罪,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适⽤修正前的刑法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30⽇前拖⽋劳动者报酬,2011年5⽉1⽇后以转移财产⽅式拒不⽀付劳动者报酬的,适⽤修正后的刑法条⽂C.2011年4⽉30⽇前组织出卖⼈体器官的,适⽤修正后的刑法条⽂D.2011年4⽉30⽇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法的溯及⼒与《刑法修正案(⼋)》对相关制度的修改。

选项A说法正确。

对⽴功的处罚,《刑法修正案(⼋)》删除了第三种情况: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修改对被告⼈是不利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2011年4⽉30⽇前犯罪,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应当适⽤修正前的刑法条⽂,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选项B说法正确。

尽管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但选项B中,⾏为⼈在2011年4⽉30⽇前拖⽋劳动者报酬,2011年5⽉1⽇后以转移财产的⽅式拒不⽀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为持续到了《刑法修正案(⼋)》通过以后。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为连续或继续到新刑法⽣效以后的,适⽤新刑法。

选项C说法错误。

《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组织出卖⼈体器官罪。

这意味着,组织出卖⼈体器官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可能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后构成犯罪,这对被告⼈是不利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修正前的刑法。

选项D说法正确。

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刑法典未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种特殊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种特殊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后,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标准的,也构成犯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

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修八重要考点专题解读(第四版)41页PPT文档

修八重要考点专题解读(第四版)41页PPT文档
• C.李阿婆(1936年5月1日生),2019年绑架杀人后潜逃,2019年3月 14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李阿婆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
• D.赵阿婆(1936年4月30日生),2019年绑架杀人并碎尸后潜逃, 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赵阿 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命题】张三2019年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5年有 期徒刑,2019年6月又犯组)关于数罪并罚(考察频率:02、07) • 1、适当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上限 • 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
• 【命题2】甲18周岁生日当天,因与情敌发生争吵,将情 敌用砍刀砍死并碎尸后逃跑,公安机关在全国发布通缉令 ,假设58年后,将甲抓获,请问:如果按照修正案八修订 后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为甲手段特别残忍,所以,对甲可以适用死刑 B因为甲审判时已满75周岁,故不能对甲适用死刑 C因为甲的行为已过20年追诉时效,故不能对甲适用死刑 D因为甲的行为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故可以对甲适用死刑
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 年。
• 【命题】甲犯ABC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0年、 12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甲执行10年后,又犯D、E 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2年,请问:法院应当在 什么幅度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如果D罪刑罚改为7年呢 ?如果D罪刑罚改为无期呢?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一)犯罪情节较轻; • (二)有悔罪表现; •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分则知识点司考真题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司考真题总结

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1、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2、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注意:①间接故意情况,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②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只影响量刑情节3、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就是指“他人”)。

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以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

所以,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对象。

注意:本人堕胎不构成犯罪,故意造成妇女堕胎,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损害尸体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如果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4、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剥夺生命的行为必须非法,不包括正当防卫和执行公务的杀人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作为的有枪击、刀砍、斧劈…不作为的是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制人死亡的。

(三)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杀人;“大义灭亲”)(四)各罪区别:1、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2、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罪(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杀人)存在竞合关系。

区分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①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爆炸等罪定性②反之,以故意杀人罪定性③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痕迹又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3、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出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定重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暴力犯罪结束后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或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后,为灭口逃避侦查而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五)转化犯(以下以故意杀人罪论)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238条)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247条)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第248条)④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289条)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第292条)(六)并罚情况(数罪并罚)①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故意杀害的;②实施保障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③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的;④组织他人偷约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的。

司考刑法考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考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考试必背100条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修正案(八)

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 的规定。已改为“依法实行社区
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 矫正”。
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 宣告。
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的除外。这与第 17 条之一体现的
精神相吻合。这将具有划时代的
意义。
至此,中国不适用死刑的有三种
人: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注意例外情形:手段特别残
忍。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本条修订之处主要有:
罚。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 本条第一款作了修改。
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 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对于累犯及处罚,此次修改规定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 了例外: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
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 1、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
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期满以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改为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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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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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篇一: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第1题张某用红糖和白酒的混合物生产了价值20万元的假感冒药,正准备销售,被查获,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b.以生产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 c【详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修改,只要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假药罪,不需要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

因此,张某的行为成立生产假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张某生产伪劣产品,货值达20万,尚未出售就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对于张某应当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

所以只有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第2题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答案】 a【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 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7)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阅;(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一、大纲新增考点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6、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武器、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第一百五十二条(淫秽物品、第三百四十七条(毒品、第三百五十条(制毒物品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2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8、如下四种行为,都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4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修八重要考点专题解读(第四版)95813-41页文档资料

修八重要考点专题解读(第四版)95813-41页文档资料

• 2、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规模最大: 形式上:共50条,总则19条,分则30条, 附则1条。 内容上:首次修改刑法总则,犯罪论、刑 罚论(主要)。分则涵盖七章内 容。
(二)对2019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1、考不考? 2、考多法总则的重要修正及重要考点 ◆纵向分析:6个方面 (一)关于死刑(考察频率:03、04、05、06、07、08、10)
• C.李阿婆(1936年5月1日生),2019年绑架杀人后潜逃,2019年3月 14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李阿婆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
• D.赵阿婆(1936年4月30日生),2019年绑架杀人并碎尸后潜逃, 2019年3月14日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赵阿 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二)关于累犯(考察频率:02、03、04、05、09、10)
• 1、增加: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 【问题】如何理解“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 【归纳】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3+1)
•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
1、增加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时间:审判时(广义) (2)对象:已满75周岁的人 (3)含义: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 两年执行 (4)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另外两种 情形无此例外规定)
• 【命题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已满 75周岁的人及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均不适用死刑,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请问该命题是否正确?
• 2、完善死缓制度,提升惩罚力度
• (1)延长死缓犯实际服刑期:在两年考验期内如重大立 功,两年期满后,只能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再是15-20 年有期。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2011 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

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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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则:
一是累犯成立条件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6、7条的规定,注意红体字部分。

第6条 (一般累犯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7 条 (特殊累犯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是死缓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4条。

其中限制减刑的规定要注意和修正案第15条结合起来复习。

第4条 (死缓的法律后果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附修正案第15条的规定
第15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数罪并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10条的规定。

第10条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是缓刑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11、12、13、14条。

其中第12条主要对缓刑的实质性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进行了明确,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实际变化不大。

估计第11、13、14条的可考性不大,大家重点关注一下修正案第12条:缓刑的禁止条件。

第12条 (缓刑的禁止条件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五是数罪并罚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家一定注意。

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10条。

第10条 (数罪并罚的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六是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1、3条。

第1条 (刑事责任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3条 (不适用死刑对象的增加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七是假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正案第16、17、18条,大家重点应关注其对原有禁止性条件的修订,即修正案第16条的规定。

第16条 (假释的条件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关于管制、前科报告、减轻处罚的考察可能性不大。

最后大家要注意两点:一是坦白已经成了一个法定裁量情节(修正案第8条,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免刑罚的规定已经被删除了。

这主要是在一些集团犯罪里,首要份子,知道得多。

只要心一狠出卖自己一点,再出卖兄弟们一点,就无论如何判不了死刑了,所以把这条给废了,二是减轻处罚一定是在法定刑里弄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减轻得没边。

第8条 (坦白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分则
死刑废除的可考性不大,知道一共废了13个罪的死刑就可以了。

具有可考性的条文如下:
一是危险驾驶罪。

这是个新增设的罪名,要知道它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一为行为犯,一为结果犯。

同时要清楚在既构成危险驾驶又构成其他罪名的情况下,择一重。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有关人体器官的犯罪。

这个很重要。

对以前没有明确的盗取人体器官等的行为明文规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很有意思。

第37条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是对外国人行贿罪。

这也是个新生事物,不知道将来这个罪名是会叫对外国人行贿罪,还是统一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个有待司法解释最终确定。

有意思的是立法者要求这个罪名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言外之意,为了国家民族的政治利益,贿赂一下美国总统的,可以不构成犯罪。

呵呵
第29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是恶意欠薪罪。

有此法宝,再遇到恶意拖欠的司考辅导机构,老师们即可拿瓶农药去堵老板们的门,搞个事件出来,不知道算不算造成“严重后果”,呵呵。

第41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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