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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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何规定
大家可能在网上有看到关于2017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新政策,而对于天津市的相关内容则较为分散,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将会告诉大家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哪些以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都有哪些?
一、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二、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
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
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
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
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
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
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
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
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关于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天津市对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
度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思路,通过对改革基本思路的了解,可以让大家知道宅基地等农村土地的改革方向。
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干部、职工可随亲属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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