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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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房产测绘作业过程中部分事项处理规则2018

房产测绘作业过程中部分事项处理规则2018

房产测绘作业过程中部分事项处理规则2018一、出让合同中特别约定事项的处理方法1、出让合同中一般事项约定。

合同中涉及约定的开闭所、变配电室、移动通信基站等内容,房产预实测面积单列,房屋坐落应按户室单元的格式进行编写。

若民政局开具具体门牌的,以具体门牌编写;若无具体门牌的,以所在梯或幢门牌+中文进行编写。

上述有关单元实测时不以幢ID 表示, 建立独立的逻辑幢。

非合同约定事项,应按原房屋坐落命名规则进行作业。

2、出让合同中设有自持比例或设有固定值,并约定符合条件可转让时仍需整体转让的。

预测时,若整幢自持的,应按幢作为一个权属单元; 若自持面积仅为某一幢内的一部分,其余单元为可售的,该幢建筑物按可售状态分单元处理,自持部分房屋用途不体现自持,自持单元由业主(开发单位)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叮丿、,商定。

同一功能下所有建筑面积合同列为自持或整体抵押的,该功能应按单一权属作业。

合同设有自持部分,在房产实测时,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自持清单,将自持部分尽可能作为一个权属单元(附属或并权),房屋用途应体现自持,以便于权属登记及面积分类统计。

3、出让合同中设有自持,并约定一定年限后可分割转让的,按分户进行测绘。

4、设有协议出让地下空间的宗地,土地证附注有“协议出让地下空间与原出让宗地用地互不分摊” 等相关记载时,房产实预测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全部单列,并按各自宗地线定义本宗地内共有建筑物部位。

例如车道,应按各自宗地线划开,定义出让宗地红线内车道(CD1与协议出让宗地红线内车道(CD2。

5、办公(包含SOHO、公等)用途的建设项目,2018年1月3日起新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申请分割的,最小办公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只许开间,不含附属)。

若出让合同设有其他约定条件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条文内容:新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或申请单元分割的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 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层高不得超过4.2 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四、《技术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3 月 1 日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执行。
编制说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 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 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 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 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 品味和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 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 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 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 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术规定》)。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 《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六条 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中应统一使用 92 厦门平面坐标系统和 1985 国家高程 系统。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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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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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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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国函〔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厦门是我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不断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逐步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在促进两岸共同发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发挥门户作用。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全市域1699.39平方公里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统筹安排岛内外城镇空间布局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共同发展。

拓展闽台合作,促进两岸融合;加快厦(门)漳(州)泉(州)一体化发展,统筹安排产业布局,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0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名称: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规划的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现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七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法制意识,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城市规划工作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总纲,对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功能配置等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及省、市、县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重视绿色低碳、宜居宜业、安全有序的要求。

...[所涉及附件]1. 城市总体规划图2. 城市详细规划图3. 各专项规划报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制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 建设用地:指国家和集体所有者依法实际使用的用于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土地。

3. 城市设计:指对城市空间进行规划、设计和整合的过程,以提高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功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城市规划的编制需对大量的复杂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解决办法:建立专业团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2. 困难:城市规划需要符合国家、省、市等各级规划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其他规划冲突的情况。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厦规[2016]13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23【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6〕139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城乡规划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2016年8月23日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遏制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城乡规划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公布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其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用情况。

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发布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二)良好信用信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实施中,依法依规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指市场主体在城乡规划实施中,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未遵守承诺的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厦府〔2016〕40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厦门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二)、(三)、(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列人表(二)、(三)、(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文、教、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三)、(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市中心、地区性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较密集的棚屋区,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10-20%。
第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1 第二章城市划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及适建范⋯⋯⋯⋯⋯⋯⋯⋯⋯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12 第五章建筑距控制⋯⋯⋯⋯⋯⋯⋯⋯⋯⋯⋯⋯⋯⋯15 第六章建筑退⋯⋯⋯⋯⋯⋯⋯⋯⋯⋯⋯⋯⋯⋯⋯⋯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21 第八章旧区改建⋯⋯⋯⋯⋯⋯⋯⋯⋯⋯⋯⋯⋯⋯⋯⋯21 第九章城市地⋯⋯⋯⋯⋯⋯⋯⋯⋯⋯⋯⋯⋯⋯⋯⋯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境控制及境保⋯⋯⋯⋯⋯⋯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向⋯⋯⋯⋯⋯⋯⋯⋯⋯⋯⋯⋯⋯⋯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与水工程⋯⋯⋯⋯⋯⋯⋯⋯⋯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35 第十六章城市供工程⋯⋯⋯⋯⋯⋯⋯⋯⋯⋯⋯⋯⋯⋯35 第十七章信工程⋯⋯⋯⋯⋯⋯⋯⋯⋯⋯⋯⋯⋯⋯⋯⋯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施⋯⋯⋯⋯⋯⋯⋯⋯⋯⋯43 第二十章城市管合⋯⋯⋯⋯⋯⋯⋯⋯⋯⋯⋯⋯⋯⋯47 第二十一章附⋯⋯⋯⋯⋯⋯⋯⋯⋯⋯⋯⋯⋯⋯⋯⋯51 附一:名解⋯⋯⋯⋯⋯⋯⋯⋯⋯⋯⋯⋯⋯⋯⋯⋯⋯51 附二:算⋯⋯⋯⋯⋯⋯⋯⋯⋯⋯⋯⋯⋯⋯⋯⋯⋯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行,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整体规划》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联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详细状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全部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287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已于2016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8号)]。

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对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细化,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详见附件),现按相关程序要求对外发布实施。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22日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补充规定(十一)为保障《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有效实施,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为了解决建筑“闷顶”的计容问题,经我局研究,在《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三章“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中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第六十四条增加第5款“人不能进出、未设置门窗且经过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同意的装饰性建筑密闭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容。

”条款。

自本规定批准实施日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技术支持,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及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专项进行制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估应当分别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和城市规划实施等不同环节进行。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主导产业、主导功能、建设用地、绿地、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素:(一)对城市的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及层次进行科学细致的研究,阐述发展计划、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等;(二)对城市的用地结构、居住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有计划、有序的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三)对城市的绿地系统、生态保护、水资源、大气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减排等进行科学规划,保障城市整体环境的协调、优美和可持续发展;(四)对城市规划编制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详细勾画和规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阶段:(一)前期研究阶段:首先需要对城市概况、基础设施、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资源环境和面临问题等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确定发展目标、战略定位、城市空间范围、城市结构、土地利用总量等;(二)起草方案阶段:根据前期研究结果,制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确立各部分内容和空间结构;(三)方案审定阶段:经过城市规划部门的审定,将方案公告,接受公众意见,修订方案,并经上级部门审查后确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标准第七条城市规划标准是指指导和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践的基本原则、基准数值和具体技术规范。

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一篇: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福建省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厦规…2010‟6号)为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查标准,针对近来在建筑方案审查中,概念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阳台《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3(4)点补充修改为:住宅建筑阳台,无论凹阳台、挑阳台、封闭式阳台、未封闭阳台进深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关于露台露台又称晒台,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

露台在建筑设计上应位于建筑底层或建筑顶层或建筑裙房屋面。

三、关于空调外机搁板(一)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的空调外机搁板的总宽度不应大于60CM;采用分户式中央空调的,空调外机搁板总宽度不应大于1米。

空调外机搁板不得封闭,不得设栏板。

(二)每户空调外机搁板的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

四、关于居住建筑挑空空间居住建筑中挑空的户内空间:除跃层住宅客厅可挑空外,其余均不得挑空。

跃层住宅客厅的挑空面积应小于本套底层户内面积的30%。

五、关于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设施或构筑物建筑外墙及阳台外侧不得设置除空调外机搁板之外的设施或构筑物,设置空调外机搁板的按本补充规定第三点执行。

六、关于凸窗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高度应小于2.2米,挑出外墙部分的窗台板总宽度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底面距本层楼板的高度应不小于0.45米,上下二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七、关于“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及“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的阳台、挑廊”是指楼板与上盖相距三个层高(含三个层高)以上,挑出外墙并至少两面开敞的阳台、廊道。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发表日期: 2013-04-11 (2012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1)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7)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 (21)第八章旧区改建 (21)第九章城市绿地 (22)第十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 (25)第十二章城市用地竖向 (30)第十三章城市防灾 (31)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 (35)第十六章城市供电工程 (35)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38)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39)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第二十章城市管线综合 (47)第二十一章附则 (51)附录一:名词解释 (51)附录二:计算规则 (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6年4月28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多规合一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规划水平,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多规合一,是指建立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构建业务协同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制度,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安排。

本规定所称空间战略规划,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发展战略要求,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引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阶段性安排,组织编制和实施的对城市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的战略性展望和部署,是统领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宏观性规划,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发展具有全局性、决定性指导作用的城市发展战略。

第三条多规合一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协调统一、高效便民、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规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空间战略规划;(二)建立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称综合平台);(三)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四)其他与多规合一相关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综合平台,负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多规合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空间战略规划编制的有关协调工作;(二)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审查;(三)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四)组织建立多规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并实施;(五)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六)指导区多规合一工作;(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测量-合同范本

(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测量-合同范本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测绘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项目代码:二○一八年七月制定委托方(甲方):承揽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79 号)、《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项目本合同约定的测绘项目为位于厦门市区路(或地点),由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工作量情况:□建筑物共幢,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管线种类为,管线总长度约米,用地面积约平方米。

□人防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绿地面积约平方米。

□消防建筑物共幢,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总平面图面积约平方米。

第二条测绘内容□建筑工程1:500竣工总平面图测绘:建设用地情况、建筑平面位置、基地主要出入口、地面停车泊位、小区内部道路、公建配套设施等;□建筑物验线: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间距、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外立面、建筑室内地面标高、室外地坪标高等;□竣工建筑面积测绘(1:200 竣工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布局、建筑功能、单元户型、公建配套、核心筒、室内停车泊位等。

□市政工程1:500 竣工总平面图测绘:建设用地情况、市政道路及管线平面、管井、灯杆、附属设施等;□各类管线:管径、材质、走向、管井平面坐标、管顶标高、管底标高、井盖标高、横断面、纵断面、与规划审批、设计对照表、对照图、管线综合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人防专用部位、平战两用部位等平面情况及面积明细、汇总。

□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测量:各类型绿化部位的平面位置、面积明细及面积汇总;雨水及污水井位、管线、流向,红线内外两个总出口井地标高,接入口的管底标高、管径、材质。

□消防测量: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隔及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等。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房〔2007〕25号 厦建工〔2007〕52号 厦建建〔2007〕126号 厦建建〔2007〕116号 厦建建〔2007〕109号 厦建建〔2007〕37号 厦建法〔2006〕14号 厦建房〔2006〕10号 厦建工〔2006〕36号 厦建建〔2006〕78号 厦建建〔2006〕96号 厦建材〔2006〕4号 厦建房〔2005〕96号 厦建房〔2005〕50号 厦建房〔2005〕40号 厦建工〔2005〕127号
2010/7/19 2010/5/13 2010/5/5 2010/10/27 2010/7/15 2010/11/15 2008/2/2 2008/11/25 2008/9/3 2008/7/1 2008/1/29 2008/1/21 2008/1/21 200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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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强制性规划指标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修改《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确保厦门市民办学校校舍建筑结构质量和抗震安 全的工作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建设工程±0.00实施验线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坚决采取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 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事宜的通 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注重解决住宅设计中影响人居环境、环保等涉及 居住健康的质量通病的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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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类项目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 1
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 绿地与广场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B
S
用 用地 G
一 二 三行文教
医社 文
娱 公用 一 二 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交 交设公防广
类 类 类 政 化 育 体 疗 会 物 外 宗 商 商 乐 设施 类 类 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市 城市 通 通 施 园 护 场 铁 公 港 机 管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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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第四节 城市绿地与用地竖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第三章 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二节 建筑退让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第四章 交通规划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一节 城市道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二节 公共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第三节 慢行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第四节 公共停车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第六章 地下空间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 第七章 附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二 名词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三 计算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附录四 附 表:结合地块建筑综合开发公交场站规划控制要求表 _________________ 47 附录五 附 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1 特别控制区范围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2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9 附图 3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0
× × × × ××××× × × × × × ○ × ○ ○ ×○○×× ○ ○○ ○ ×
小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中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执行;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 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 制区(详见附图 1)和一般建设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 的其它区域应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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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 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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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中应统一使用 92 厦门平面坐标系统和 1985 国家高程 系统。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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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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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
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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