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 促进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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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3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3 2012年3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r.2012
规范民间借贷促进经济繁荣
周锦丽
(广东江门艺华旅游职业学院,广东 江门 529000)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虽普遍存在,并在中国经济金融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能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度之手进行规范,以更好的发挥它们的作用,活跃我国经济。
关键词:民间借贷;资金;高利贷;规范;融资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3-0118-02
资金紧缺是企业发展的瓶颈,目前因能源、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上涨和宏观调控带来的资金紧缺问题给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近一段时间以来,温州等地频频曝出高利贷泛滥、资金链断裂甚至借款人“跑路”等消息。
钱!钱!钱!民营企事业家们在满世界的找钱来弥补资金的短缺。
而从2010年至今,我国央行已加息5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13次。
在这宏观调控偏紧的大气候下,被紧缩的银行贷款已经优先照顾给了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已经失去了以往被奉为银行座上客的待遇。
与此同时,民间资金充裕,但缺乏投资渠道,民间资金和民营企业之间没有沟通的桥梁,而民间借贷利率高,放贷人获得巨额收益,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蜂拥而入,也就成为民间资金投资的首选。
于是,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就出现了“满城借贷”和人人都是“食利者”的情况。
[1]民间高利贷的泛滥反映了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恶化,也威胁到银行体系的安全。
但是民间借贷并非洪水猛兽,它的存在对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不在于堵,而是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使民间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虽已实际存在,但却没有正规名份。
由于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能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度之手进行规范。
要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给民间借贷“正名”,使民间借贷“阳光化”。
我国从未有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是非法的,但除了《民收稿日期:2012-01-27
作者简介:周锦丽(1974-),女,广东江门人,广东江门艺华旅游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与法律教育。
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以一批比较笼统的条款进行规范外,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在几年前,由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条例》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民间借贷或拟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
《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
它要求按照规定放贷,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
有了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
令人遗憾的事这一条例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却犹抱琵琶半遮面,直到今日仍未获通过。
民间借贷仍属于“灰色金融”!
其次,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借贷中介、借贷利率的监管。
第一、借贷资金来源方面。
在目前,民间借贷的放贷人除有少量闲钱的中产阶层外,主要由三部分人构成,一是由实体经济退出的企业主,二是由股市退出的投资者,三是最近由房市退出的投资者。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也不仅仅局限于“闲散资金”,更有利用银行贷款、信用卡资金放贷的违法、违规现象以及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的现象。
信用卡通过POS机套现,只要交给机主1%的手续费,但放贷利息高达5%以上,如此巨大利差谁都愿去赌一把。
而有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抵押来贷款,然后用贷款得来的钱去放高利贷。
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职员说:“从账面上看,这些贷款去向一点问题都没有,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但实际上,在企业和个人双重融资身份转换中,这些信贷资金往往被用来放高利贷,监管部门都难以调查。
”这些情况如果放任下去会增加金融风险和隐患,但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仍是一片法律空白。
第二、借贷中介方面。
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参与者不仅有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而且大量无融资牌照的担保公司、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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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行、典当行、各种地下钱庄也参与其中。
它们的资金来源复杂,有非法集资的风险,而且普遍都是高利贷。
在规范借贷中介行为方面,温州市近期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用以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保护民间借贷市场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2]这相对于以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法规是一片空白而言是一大进步,但在全国推广还需一段时间。
第三、借贷利率方面。
据了解,2008年,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是银行利率的2到3倍。
而到了2011年,融资难导致民间借贷利率飙升,年利率占本金50%以上是普遍的现象。
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下,许多企业“扛”不住,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而关停,企业主“跑路”,并牵连到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使之陷入困境。
震惊之余,社会恐慌心理弥漫,加剧了民间债权人催债、挤兑行为,也让银行放贷变得更加谨慎。
最终,实体经济成了此轮民间金融风波的无辜受害者。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要求有了一定的规范。
但事实上高利贷在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中小企事业的融资成本过高,我们还应制定出更细的法律条款对高利贷现象进行有效的管理。
再次,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的使用的监管。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襄襄皆为利往。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都是对世人追逐金钱,追求利益的真实写照。
在我国,民间借贷资金的一部分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一部分涌向了房地产、矿产资源等高利润行业进行炒作,有的甚至是纯粹的金融传销、用于赌博等犯罪活动。
这些游离于经济实体的资金不利于我国的经济稳定。
这几年我国的游资旺盛,在投机心理的作用下,有的人在进行疯狂的炒作,从炒股到炒基金再到炒楼,还有这两年的“姜”你军,“蒜”你狠,“豆”你玩等等。
只要是有利可图、利润高的东西人们是无所不炒。
一时间人们又是兴奋又是惶恐,兴奋的是有的人通过投机通过炒作一夜爆富了,惶恐的是更多的人看到的是在物价飞涨,生活必须品的价格在飞涨,人们的幸福感在下降。
这些投机行为只是让我们的经济有一种虚假的繁荣,只会让我们经济变成泡沫经济,并不能产生更多的价值。
而更严重的是人们如果都把钱用来搞投机了,怎么还会有钱去搞实业呢?如果没有实业中国又靠什么来发展经济?因此规范民间借贷资金的使用、规范游资、打击投机行为已是刻不容缓。
最后,我们还应在法律上加重对巨额的恶意欠款、拒不偿还者的处罚力度。
由于诚信缺失,有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打算还款,千方百计,不惧高息,只要把款借到手,就据为己有。
就像人们所说的“他向你借钱的时候他是孙子,你是爷爷;你叫他还钱的时候你是孙子,他是爷爷”。
这些“老赖”们不是没钱还,而是有钱不愿还。
他们早就把钱转移到了其他亲戚名下,在自己的名下一分钱都没有,然后别墅照住,宝马照开,谁也无可奈何,最多是一走了之。
以致是愈演愈烈,不可收拾。
虽然古往今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是在今天就有的借款人拍着胸脯说,我没钱还,就是有钱我也不还,你能把我怎么样?确实在今天,只要是债务人名下没有钱时,我们往往不能把他怎么样,我们既不能罚他们的款,又不能把他们拘留或逮捕,更不把他们枪决。
借钱不还的违法成本太低,以至衍生了越来越多的“老赖”。
这是法律的缺失,也是法律的不作为。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欠债不还都不受刑事处罚,而是欠银行的钱会入刑,但欠私人或其他组织的钱不入刑。
例如,我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3]这难免令人奇怪了,难道银行的钱是钱,别人钱就不是钱了吗,为什么同样是钱待遇却相差如此之大呢?在法律上加重对巨额的恶意欠款、拒不偿还者的处罚力度已是燃眉之急!而且打击“老赖”也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应有之义,是重新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的重要一环。
[4]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在我国已是普遍存在,并在中国金融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也是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力量,对中国实体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更好的发挥它们的作用,我们应完善民间融资法规,将其纳入到正常的金融监管中,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
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专业化程度、风险控制技术、监督管理、债务追索及激励约束机制等,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5]一个国家仅靠“钱生钱”是强不起来的,必须有自己的实业,有自己的高科技,有自己的核心技术。
“金融集资—发展实业—增加好产品盈利”才是正道,这样老百姓才能富,国家才能强!怎样引导这些民间资本去掉投机的阴影,回归正道,就看我们的政府和立法机构如何去通过政策、法律、法规去引导,去规范了。
这一天相信也不会太远了,我们将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吴勇.温州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设立公开举报制度[N].温州日报,2012-01-05.
[2]陈周锡.温州满城皆放高利贷,买房造房疯狂[N].经济观察报,2010-12-2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Z].1997.
[4]马兰.温州人反思民间借贷风波:实体本无辜,民资亟规范
[N].浙江日报,2011-12-29.
[5]黄玫,王凯蕾.民间游资何以“猛如虎”[N].国际商报, 2012-01-03.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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